天天看點

男子未及時償還信用卡借款被控“詐騙”判刑,申訴4年改判無罪,當事人稱将依法申請國家賠償

作者:大風新聞

湖北嘉魚縣的尹先生沒有想到,因為未能及時償還信用卡借款,他竟成了“詐騙犯”,被判拘役3個月、緩刑6個月。尹先生堅持認為自己無罪,申訴4年多,法院最終改判他無罪。

講述:未及時償還信用卡借款,銀行報案後用卡人被刑拘

尹先生是湖北省鹹甯市嘉魚縣人,今年56歲。5月11日下午,提起自己犯“信用卡詐騙罪”的遭遇,尹先生歎息不已。

“高中畢業後,我回家做工,先後開過花圈制品廠、竹器制品廠,從事相關産品的制造和銷售。”尹先生介紹,2012年3月,他在中國銀行嘉魚支行辦理了一張信用卡,額度為5萬元。

男子未及時償還信用卡借款被控“詐騙”判刑,申訴4年改判無罪,當事人稱将依法申請國家賠償

尹先生當年辦理的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信用卡辦好後,他持卡購買了一輛近5萬元的貨車,并辦理了24期分期業務。使用信用卡最初幾年,他一直按期還款。2017年夏天,因嘉魚縣當地下大雨,他的花圈制品廠、竹器制品廠受雨災虧損嚴重,最終關閉,未能給銀行按期還款。

男子未及時償還信用卡借款被控“詐騙”判刑,申訴4年改判無罪,當事人稱将依法申請國家賠償

尹先生當年的廠房

男子未及時償還信用卡借款被控“詐騙”判刑,申訴4年改判無罪,當事人稱将依法申請國家賠償

尹先生當年的營業執照

“2017年9月,我被鎮上評定為貧困戶,此後,我曾主動聯系中國銀行,協商還款的事情,并向銀行申請因災減免利息事宜,但一直沒有結果。”

尹先生說,讓他沒有想到的是,2019年1月,中國銀行鹹甯分行向嘉魚縣公安報案,2019年10月16日,他被當地警方刑事拘留,理由是“涉嫌信用卡詐騙”。截至當時,他總共欠中國銀行八萬多元。

獲刑:檢方控告他惡意透支,一審被判拘役3個月、緩刑6個月

尹先生介紹,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詐騙罪,他被逮捕。

“2020年4月1日,嘉魚縣檢察院向嘉魚縣法院提起公訴,指控我惡意透支。”尹先生說,被羁押33天後,他于2019年11月18日被取保候審。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從尹先生提供的司法文書上看到,嘉魚縣檢察院指控:2012年3月,被告人尹某某在中國銀行嘉魚支行申請辦理了一張信用卡,其明知本人沒有還款能力仍大量透支信用卡,截至2018年12月31日持卡透支本息共93454.29元(其中本金64983.05,利息12130.78元,費用16340.46元)。後經銀行從業人員多次催收仍無法歸還。案發後,被告人尹某某于2019年11月12日已歸還欠款。

檢方認為,被告人尹某某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相關規定,應當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尹先生說,法庭上,他對檢察院指定的罪名不認可,“我是因廠房受災導緻無法還款,不是不願意還款。”

嘉魚縣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檢方公訴的内容基本一緻,法院認定案發後尹先生已歸還欠款本息81323.51元。

嘉魚縣法院認為,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明知在沒有還款能力的情況下透支信用卡金額64983.05元,經發夾銀行有效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未歸還,公訴機關指控其犯信用卡詐騙的事實成立,其行為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因尹某某認罪态度較好,已歸還全部借款本金,可酌情從輕處罰。

2020年6月2日,嘉魚縣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尹某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

申訴:當事人堅持無罪申訴4年,法院最終改判無罪

對于一審判決,尹先生不能接受,依法上訴至鹹甯市中院。

鹹甯市中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定罪準确,審判程式合法,判處适當,于2020年12月30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尹先生不服,又向鹹甯市中院提出申訴,同樣被駁回。

“我對鹹甯市中院的申訴結果不服,又申訴到了湖北省高院。”尹先生說,湖北省高院審查認為,原生效判決認定他犯信用卡詐騙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于2022年11月17日指令鹹甯市中院再審此案。

2023年2月28日,鹹甯市中院再審裁定:撤銷該院及嘉魚縣法院之前作出的裁定(判決),案件發回嘉魚縣法院重新審理。

嘉魚縣法院重審認為,尹先生客觀上具有透支信用卡的行為,但認定其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證據不足,不符合刑法規定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中“惡意透支”的情形。公訴機關指控他犯信用卡詐騙罪的證據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2023年12月4日,嘉魚縣法院重審判決尹先生無罪。對于這個結果,嘉魚縣檢察院認為,嘉魚縣法院重審判決認定事實有誤、審判程式嚴重違法,是以提出抗訴。在這種情況下,尹先生也提出了上訴。

鹹甯市中院二審認為,嘉魚縣檢察院的抗訴意見不能成立,重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審判程式合法。近日,鹹甯市中院二審裁定:駁回抗訴、上訴,維持原判。

男子未及時償還信用卡借款被控“詐騙”判刑,申訴4年改判無罪,當事人稱将依法申請國家賠償
男子未及時償還信用卡借款被控“詐騙”判刑,申訴4年改判無罪,當事人稱将依法申請國家賠償

尹先生說,上訴、申訴4年,他終于為自己讨回了清白,下一步他将申請國家賠償并要求辦案機關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律師提醒:辦理此類案件應謹慎,避免将經濟糾紛當成刑事犯罪打擊

信用卡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如何量刑?“惡意透支”還是有困難無力償還如何認定?類似案件如何防止有心償還但無力償還者“被犯罪”?就上述問題,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采訪了山東辰澤律師事務所進階合夥人柳孔聖律師。

“看了此案的事實和審理過程,對在刑事訴訟領域存在的以刑事手段插手經濟糾紛現象,深感痛心。尤其是在詐騙類犯罪案件中,很多民刑交叉問題辦案機關理論基礎不牢,辦案思路不清,導緻錯案一再發生。”

柳孔聖介紹,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數額較大财物的行為。客觀方面實施了如下行為即構成犯罪:(一)使用僞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二)使用廢棄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惡意透支的。

他指出,信用卡詐騙數額較大的,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數額巨大的,法定刑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别巨大的,法定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均并處罰金。數額特别巨大可并處沒收财産。其中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數額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起點分别為5萬元、50萬元、500萬元。

柳孔聖指出,對于是否構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惡意透支,應當綜合持卡人信用記錄、還款能力和意願、申領和透支信用卡的狀态、透支資金的用途、透支後的表現、未按規定還款的原因等情節作出判斷。不得單純依據持卡人未按規定還款的事實認定非法占有目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但有證據證明持卡人确實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二)使用虛假資信證明申領信用卡透支後,無法歸還的;(三)透支後通過逃匿、改變聯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銀行催收的;(四)抽逃、轉移資金、隐匿财産、逃避還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犯罪活動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歸還的情形。”

柳孔聖稱,對于透支時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透支後因經濟困難等客觀原因無力還款,并無故意逃避還款行為的,不得認定為“惡意透支”。

“辦理這類案件,應特别注意審查持卡人透支時的主觀心态,以及未能及時還款的客觀原因,避免錯将經濟糾紛當成刑事犯罪打擊,更不能出于非正當目的,人為将經濟糾紛作為刑事犯罪對待,甚至‘以刑化債’”。柳孔聖最後強調。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 佘晖 編輯 董琳

(如有爆料,請撥打華商報新聞熱線 029-8888 0000)

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