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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發回重審後,能異地起訴嗎?

作者:九派快訊

【來源:廣東省進階人民法院】

案件發回重審後,能異地起訴嗎?

當事人在重審期間撤回起訴,基于相同的争議事實再行提起訴訟的,應受管轄恒定原則的限制。

民事案件經二審發回重審後,原告在重審期間撤回起訴,就同一争議事實可否選擇向其他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陳某就其與被告某公司、屈某之間的民間借貸糾紛,向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某公司、屈某向其償還借款本息,蓬江法院作出一審民事判決。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以一審判決程式存在錯誤為由,裁定發回重審。

陳某在重審期間申請撤回起訴并經蓬江法院裁定準許後,就同一争議事實向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獲立案。某公司、屈某以本案違反管轄恒定原則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

案件發回重審後,能異地起訴嗎?

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陳某戶籍地位于佛山市順德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順德法院作為合同履行地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裁定駁回某公司、屈某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陳某針對同一借款事實,在起訴前已向被告住所地轄區的蓬江法院提起訴訟,且經過一審、二審發回重審等程式,表明陳某已對涉案争議的管轄法院作出明确選擇。陳某在涉案争議重審期間撤回起訴,就同一争議事實變更管轄法院再訴的行為違反管轄恒定原則,破壞正常的民事訴訟管轄秩序,也對有限的司法資源造成浪費,該行為不應得到鼓勵和保護。遂裁定撤銷一審裁定,将本案移送蓬江法院處理。

訴訟的對抗性決定被告方在訴訟程式中會展開積極亦或消極的訴訟防禦,這會産生訴訟成本,甚至形成訴訟利益。若允許原告方在重審期間撤回起訴後另擇法院再訴,勢必損害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并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本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未對“民事案件在重審期間,當事人撤回起訴後能否就同一争議事實向其他法院另訴的問題”作出明确規定的情況下,适用管轄恒定原則,對當事人相關訴訟權利的行使和處分進行合理規制。本案裁判為同類管轄權異議案件提供了裁判思路,有效維護了民事訴訟程式的穩定、效率和公正,與民事訴訟法的立法主旨相契合。本案裁判結果亦有利于引導當事人在訴訟中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案件發回重審後,能異地起訴嗎?

懷公正之心 逐正義之路

讓人民群衆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首先應讓他們在每個案件中感受到程式正義。相較于實體公正,程式公正會給當事人帶來更加直接的沖擊,也隻有在程式公正的前提下,當事人才能對裁判結果産生信賴和認同,正如馬克思所說,程式是法律制度的生命形式。從事商事審判近十年的我,面對法律關系複雜的重大疑難案件不曾畏懼過,在轉入立案庭時也曾一度認為管轄等程式性案件沒有“骨頭案”,但本案卻讓我輾轉反側,陷入“維持”和“改判”的兩難境地。

一方面,從維護司法裁判公信力的角度來說,二審法院改判需慎重。另一方面,原告就本案争議向蓬江法院提起訴訟後,經過該法院的審理及裁判,原告的訴訟請求并未得到全部支援,在其上訴後的一年多時間裡,該案經過審理、鑒定以及發回重審等程式,不但消耗了大量的司法資源,被告及其他當事人也在這場持久的“戰鬥”中投入了巨大的訴訟成本。雖然起訴、撤訴屬于當事人在訴訟中依法享有的處分權,但該權利的行使應有限度,不能以損害和犧牲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代價,司法資源的社會性亦要求每個公民不能濫用。是以,如原告另行起訴得到管轄程式上的支援,必然出現前訴司法資源被無謂消耗、後訴法院須重新投入大量司法資源的局面。從沖突糾紛化解的角度看,案件在不同的法院之間流轉,給當事人造成不必要的訴累,不安定的訴訟狀态不利于糾紛的解決;從司法效果來看,原告作為前訴原告,對管轄法院具有主動且充分的選擇權,若法院作出允許其無正當理由另擇法院再訴的裁定,必然對其他案件及當事人産生負面的示範效果。

公正的司法審判程式,應當是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均平等得到保護。裁判者應讓司法審判弘揚正氣,在法律留白情境下的價值衡量及取舍過程中,應充分考慮審判對誠信向善這一社會價值觀的指引作用。為此,本案适用管轄恒定原則予以改判,合理規制當事人訴訟權利行使的同時,引導當事人誠信訴訟、珍視司法資源。

稽核:黃慧辰

編校:邵靜紅 何雪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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