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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通知!2024年稅務稽查開始!

作者:心花木1向陽生

多地釋出稅務稽查通知,2024年稅務稽查大幕即将拉開……

多地稅局通知!

雙随機抽查開始!

一、長沙

計劃中顯示,11月15日之前,稅務局将對全市重點稅源企業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涉稅當事人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稅款義務情況及其他稅法遵從情況,采取定向抽查與不定向抽查相結合的方式随機抽查,每年抽查比例20%左右。

值得關注的是,全市高風險行業、高風險領域、高利潤企業的納稅情況、年報情況将被重點檢查,采取以定向抽查為主,輔以不定向抽查的方式,抽查不超過3%。

二、河北

通知中說明了一些稅務稽查的規則:

1.實施範圍

稅務稽查随機抽查計劃的實施範圍是什麼?

以市級重點稽查對象名錄庫為基礎,結合非重點稽查對象、異常稽查對象,拟定抽查行業、企業的涉稅資料,将企業登記資訊、項目情況、申報資料及進銷發票資料,進行涉稅風險分析,通過定向或不定向抽取方式,結合信用風險分級分類,重點對黑色金屬礦采選業、有色金屬礦采選業、制造業、醫美行業、營利性醫療機構進行随機抽取。

2.随機抽查的比例和頻次

對市級重點稽查對象,采取以定向抽查為主,輔以不定向抽查的方式;對非重點稽查對象,采取定向和不定向相結合方式,抽查比例不超過名錄庫3%;對非企業納稅人,主要采取不定向抽查方式,每年抽查比例不超過1%;

對列入稅務稽查異常對象名錄庫的企業,加大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年内不少于兩次對其進行随機抽查。

3年内已被随機抽查的稅務稽查對象,不列入随機抽查範圍。

在各地稅局通知要抽查後,大家一定要注意檢查自己的企業,具體要注意哪些情況呢?

2024年起,千萬别碰這10條紅線!

企業立刻對照自查!

稅務局是怎麼找到你的?對照自查,是不是觸碰了這10條紅線!

紅線一:虛開發票

剛剛通知!2024年稅務稽查開始!

其中,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

1、沒有真實交易;

2、有真實交易,但開具數量或金額不符;

3、進行了實際交易,但讓他人代開發票。

虛開發票不隻是說公司虛開了發票才算虛開,同樣你接受虛開的發票也是虛開發票。

紅線二:對開/環開發票

剛剛通知!2024年稅務稽查開始!
剛剛通知!2024年稅務稽查開始!

對開、環開發票是基于沒有真實業務的情況下開具的發票,屬于虛開發票,同樣會面臨相應的處罰。

紅線三:三流或四流不一緻

三流一緻就是資金流、發票流、貨物流相統一,有的會加上合同流,也就是四流一緻。

如果三流或四流不一緻,很可能被稅務機關判定為“虛開發票”,面臨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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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線四:通過公轉私、私轉私等隐匿收入

央行釋出了大額現金管理試點,這無疑也是釋放了一個信号,通過私戶來隐匿收入實屬自投羅網。下面小天給整理了9種情況會被重點監管,請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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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線五:買發票、虛列工資等多列支出

買發票的相當于虛開發票,這種行為不僅進項稅轉出、稅前調增,還要面臨巨額罰款和滞納金,甚至會受到刑事處罰。

“工資表”也将是稅局稽查的重點方向,剛剛實行個稅彙算清繳,稅局就接到了不少納稅人的投訴電話:莫名其妙“被任職”,憑空多了份“收入”。不用想,被投訴的企業都被稅局稽查了。在此奉勸老闆會計們不要再在工資上動小心思了。

在此給大家3點建議:

1、工資表涉及人員簽字;

2、通過銀行代發工資,避免現金發放;

3、工資發放員工,一定要交社保、簽勞動合同。

紅線六:個人所得稅上動歪腦筋

2024年個稅也是被稽查的重點,随着個稅申報系統不斷完善,冒用身份、編造虛假工資等都很容易被稽查。雖然企業是代扣代繳個稅,負擔者是個人,但最終受到處罰的是企業。是以企業就老老實實申報,對于不想多交稅的個人,及時疏通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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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線七:疏忽小稅種

很多公司對小稅種不重視,認為其金額小,不會被監管,這樣想就打錯特錯了,小稅種也會引起大風險。

比較典型的例子:2014年神木縣稅局查處某煤炭運銷企業,責令補繳2009-2014印花稅2110.73萬元,滞納金950.6萬元。

之是以小稅種風險大,主要是因為企業不重視造成計算錯、少繳、不繳、不申報等,長此以往,所繳的稅跟業務量不成比例,這樣不想引起稅務局的注意都難。

紅線八:騙取出口退稅

大資料時代,多部門(稅務、海關、銀行等)資訊已共享,再想通過以前方法騙取出口退稅已經不現實。另外,國家對騙取出口退稅嚴厲打擊,違法成本極高,在此勸企業千萬不要有此想法。

紅線九:庫存賬實不一緻

發票開具實行全票面上傳,簡單說就是發票開具不隻是發票擡頭、金額,就連開具的商品名稱、數量、單價都會被監管。也就是說,公司的進銷存都是透明的。隻要企業開具的發票異常,馬上就會接到稅務局電話,甚至會實地盤查,一旦有問題,就會涉嫌偷稅。

在此提醒,一定要做好存貨管理,統計好進銷存,定期盤點庫存,做賬實差異分析表。再者違法的事情不要做,不要開具與實際經營不符的發票。

紅線十:長期零申報

零申報是指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沒有發生應稅行為。“長期”,通常情況下認定為半年。

除此之外,如果的你的企業屬于高新企業等稅收優惠認定企業,或者稅負率異常等,也會受到稅局的重點“關照”。

奉勸給位老闆和會計,一定對照自查,莫碰紅線,否則一定會得不償失,追悔莫及!

稅局一般都怎麼查企業?

一、“看”企業收入

企業如果少計銷售收入,或隐匿部分銷售收入,那金稅三期或即将來臨的金稅四期會——

1、通過成本和費用來比對你的利潤是否為負數;

2、比對你開具出去的發票,收到的貨款數額以及賣出的商品;

3、通過大資料,查詢與你交易的下遊企業的相關賬本資料,比對是否存在異常;

4、通過比對同行業收入,稽查是否存在異常。

二、“觀”企業成本費用

企業存在以下行為要小心了——

1、長期購進原材料或商品時暫估入庫;

2、購進原材料或商品為了價格低一點而不索要發票;

3、計提了費用而遲遲沒有費用發票;

4、差旅費、加油費、會議費等費用異常。

三、“查”企業庫存

金稅三期及即将上線的金稅四期,企業庫存會進一步的透明化,企業進多少貨,出多少貨,還剩多少貨,可能比你自己還清楚,如果庫存賬實不一緻,企業務必引起重視,及時查找原因。

在此提醒企業一定要做好存貨管理,統計好進銷存,定期盤點庫存,做好賬實差異分析表,盡量避免庫存賬實不一緻。

四、“監管”企業銀行賬戶

銀行、工業和資訊化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等已經納入到了企業資訊聯網核查系統,實施資訊共享及核查通道。

稅務局、銀行等機構可以通過系統核實企業納稅資訊及納稅人營業狀态等情況。

企業如果存在以下異常情況的,要小心了--

1、企業當期新增應收賬款大于收入80%、應收賬款長期為負數;

2、當期新增應付賬款大于收入80%;

3、預收賬款減少但未記入收入、預收賬款占銷售收入20%以上;

4、當期新增其他應收款大于銷售收入80%。

五、“算”企業應納稅額

1、增值稅收入長期大于企業所得稅收入;

2、稅負率異常;

注意了,以下幾種情形,企業非常可能被查。

(1)企業稅負與本企業不同期間,與同行業其他公司對比,變動異常,過高或過低。

(2)稅負率與企業的開票情況、取得支出發票情況差異過大。

(3)企業的進項變動率遠大于銷項稅額變動率。

(4)在水、電等能耗變動不大的情形下,稅負率差異過大。

3、企業大部分員工長期在個稅起征點以下;

4、員工個稅申報表中的工資與企業申報的工資不一緻等等;

以上這些都會成為稅局關注的重點。

稅局嚴查下!

這100個風險點,抓緊自查!

一、增值稅

(一)進項稅額

1.用于抵扣進項稅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真實合法:是否有開票機關與收款機關不一緻或票面所記載貨物與實際入庫貨物不一緻的發票用于抵扣。

2.用于抵扣進項稅額的運輸業發票是否真實合法:是否有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非正常損失的貨物(勞務)、非正常損失的在産品、産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勞務)所發生的運費抵扣進項;是否有與購進和銷售貨物無關的運費申報抵扣進項稅額;是否有以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發票和國際貨物運輸發票抵扣進項;是否存在以開票方與承運方不一緻的運輸發票抵扣進項;是否存在以項目填寫不齊全的運輸發票抵扣進項稅額等情況。

3.是否存在未按規定開具農産品收購統一發票申報抵扣進項稅額的情況。具體包括:擴大農産品範圍,把非免稅農産品(如方木、枕木、道木、鋸材等)開具成免稅農産品(如原木);虛開農産品收購統一發票(虛開數量、單價,抵扣稅款)。

4.用于抵扣進項稅額的廢舊物資發票是否真實合法。

5.用于抵扣進項稅額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是否真實合法;進口貨物品種、數量等與實際生産是否相比對。

6.發生退貨或取得銷售折讓是否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

7.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非正常損失的貨物(勞務)、非正常損失的在産品、産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勞務)是否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

8.是否存在将返利挂入其他應付款、其他應收款等往來賬或沖減營業費用,而不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情況。

(二)銷項稅額

1.銷售收入是否完整及時入賬:是否存在以貨易貨、以貨抵債收入未記收入的情況;是否存在銷售産品不開發票,取得的收入不按規定入賬的情況;是否存在銷售收入長期挂賬不轉收入的情況;是否收取外機關或個人水、電、汽等費用,不計、少計收入或沖減費用;是否将應收取的銷售款項,先支付費用(如購貨方的回扣、推銷獎、營業費用、委托代銷商品的手續費等),再将餘款入賬作收入的情況。

2.是否存在視同銷售行為、未按規定計提銷項稅額的情況:将自産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如用于内設的食堂、飯店、醫院、事先串通的人所、學校、俱樂部、家屬社群等部門,不計或少計應稅收入;将自産、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于投資、配置設定、無償捐助、贈送及将外購的材料改變用途對外銷售等,不計或少計應稅收入。

3.是否存在開具不符合規定的紅字發票沖減應稅收入的情況:發生銷貨退回、銷售折讓,開具的紅字發票和賬務處理是否符合稅法規定。

4.向購貨方收取的各種價外費用(例如手續費、補貼、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運輸裝卸費等等)是否按規定納稅。

5.設有兩個以上的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将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到其他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用于銷售,是否作銷售處理。

6.對逾期未收回的包裝物押金是否按規定計提銷項稅額。

7.是否有應繳納增值稅項目的業務按營業稅繳納。

8.增值稅混合銷售行為是否依法納稅:對增值稅稅法規定應視同銷售征稅的行為是否按規定納稅;從事貨物運輸業務的機關和個人,發生銷售貨物并負責運輸所售貨物的混合銷售行為,是否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9.兼營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納稅人,是否按規定分别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銷售額;對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準确核算的,是否按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繳納增值稅。

10.按照增值稅稅法規定應征收增值稅的代購貨物、代理進口貨物的行為,是否繳納了增值稅。

11.免稅貨物是否依法核算:增值稅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的貨物或應稅勞務,是否符合稅法的有關規定;有無擅自擴大免稅範圍的問題;兼營免稅項目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其免稅額、不予抵扣的進項稅額計算是否準确。

二、企業所得稅

各項應稅收入是否全部按稅法規定繳稅,各項成本費用是否按照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規定稅前列支。具體項目應至少涵蓋以下問題:

(一)收入方面

1.企業資産評估增值是否并入應納稅所得額。

2.企業從境外被投資企業取得的所得是否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稅計稅。

3.持有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限售股),在解禁之後出售股份取得的收入是否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4.企業取得的各種收入是否存在未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确認計稅問題。

5.是否存在利用往來賬戶、中間科目如“預提費用”等延遲實作應稅收入或調整企業利潤;收取的授權生産、商标權使用費等收入是否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6.取得非貨币性資産收益是否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7.是否存在視同銷售行為未作納稅調整。

8.是否存在各種減免流轉稅及各項補貼、收到政府獎勵,未按規定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9.是否存在接受捐贈的貨币及非貨币資産,未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10.是否存在企業分回的投資收益,未按地區稅率差補繳企業所得稅。

(二)成本費用方面

1.是否存在利用虛開發票或虛列人工費等虛增成本。

2.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稅法規定的發票及憑證,列支成本費用。

3.是否存在不予列支的“返利”行為,如接受本企業以外的經銷機關發票報帳進行貨币形式的返利并在成本中列支等。

4.是否存在不予列支的應由其他納稅人負擔的費用。

5.是否存在将資本性支出一次計入成本費用:在成本費用中一次性列支達到固定資産标準的物品未作納稅調整;達到無形資産标準的管理系統軟體,在營業費用中一次性列支,未進行納稅調整。

6.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是否符合稅法規定的工資薪金範圍、是否符合合理性原則、是否在申報扣除年度實際發放。

7.是否存在計提的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超過計稅标準,未進行納稅調整。

8.是否存在超标準、超範圍為職工支付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未進行納稅調整。是否存在應由基建工程、專項工程承擔的社會保險等費用未予資本化;是否存在隻提不繳納、多提少繳虛列成本費用等問題。

9.是否存在擅自改變成本計價方法,調節利潤。

10.是否存在未按稅法規定年限計提折舊;随意變更固定資産淨殘值和折舊年限;不按稅法規定折舊方法計提折舊等問題。

11.是否存在超标準列支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未進行納稅調整等問題。

12.是否存在擅自擴大研究開發費用的列支範圍,違規加計扣除等問題。

13.是否存在扣除不符合國務院财政、稅務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産減值準備、風險準備金等支出。

14.是否存在從非金融機構借款利息支出超過按照金融機構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未進行納稅調整;是否存在應予資本化的利息支出;關聯方利息支出是否符合規定。

15.是否存在已作損失處理的資産部分或全部收回的,未作納稅調整;是否存在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有補償的部分,未作納稅調整。

16.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扣除是否符合規定:是否将回扣、提成、返利、進場費等計入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收取對象是否是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中介機構及個人;稅前扣除比例是否超過稅法規定。

17.是否存在不符合條件或超過标準的公益救濟性捐贈,未進行納稅調整。

18.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管理性的服務費是否符合規定:是否以合同(或協定)形式明确了服務内容、收費标準及金額;母公司是否提供了相應服務;子公司是否實際支付費用。

19.是否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産,視同經營性租賃,多攤費用,未作納稅調整。

20.是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用于環境保護、生态恢複的專項資金;專項資金改變用途後,是否進行納稅調整。

(三)關聯交易方面

是否存在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企業所得稅的情況。

(四)扣繳預提所得稅

境内企業向境外投資股東配置設定股利,是否按規定代扣代繳預提所得稅。

三、個人所得稅

1.未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發給職工的獎金、實物以及其他各種應稅收入,是否足額、準确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為職工購買的商業保險、補充養老保險、企業年金等是否按規定代扣代繳了個人所得稅。

3.發放的交通補貼、誤餐補助、加班補助、通訊費補貼等,是否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交通補貼、通信補貼在省政府準許的扣除标準内的部分可免征個人所得稅)

4.發放獎金或支付給個人手續費、回扣、獎勵等,是否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5.支付債權、股權的利息、紅利時是否扣繳利息、股息、紅利收入的個人所得稅。

6.房地産銷售人員取得銷售傭金是否并入工資、薪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7.為管理人員購買住房,支付房款,是否并入雇員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8.各種促銷活動向客戶贈送禮品,是否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9.其他個人所得稅問題。

四、契稅

1.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否按照取得該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全部經濟利益計繳契稅。以協定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契稅計稅價格裡是否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市政建設配套費等承受者應支付的貨币、實物、無形資産及其他經濟利益;以競價方式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契稅計稅價格裡是否未包括市政建設配套費及各種補償費。

2.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後經準許改為出讓方式取得使用權的,是否補繳契稅。

3.以出讓方式承受原改制企業劃撥用地的,是否按規定繳納契稅。

4.土地使用權受讓人通過完成土地使用權轉讓方約定的投資額度或投資特定項目,以此獲得的低價轉讓或無償贈與的土地使用權,是否已參照納稅義務發生時當地的市場價格,繳納契稅。

5.承受舊城改造拆遷範圍内的土地使用權,是否未按規定繳納契稅。

6.分期支付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否未按合同規定的總價繳納契稅。

7.競價土地使用權尚未辦理産權,直接再轉讓的,是否未按規定申報繳納契稅。

8.其他方面問題。

五、房産稅

(一)土地價值是否計入房産價值繳納房産稅。

(二)是否存在與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屬設施未計入房産原值繳納房産稅。

(三)未竣工驗收但已實際使用的房産是否繳納房産稅。

(四)無租使用房産是否按規定繳納房産稅。

(五)應予資本化的利息是否計入房産原值繳納房産稅。

1.自行建造的自用房産傳遞使用後,是否長期挂“在建工程”,未申報繳納房産稅。

2.是否将房屋租金直接沖減“企業管理費”或挂在其他應付款上未繳房産稅。

3.與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屬裝置及固定資産改良支出是否增加計稅房産原值。

4.建立和購置的房産是否從建成之次月和取得産權的次月申報繳納房産稅。

5.企業清産核資房屋價值重估後的新增價值,是否按照有關規定申報繳納房産稅。

6.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是否按照有關規定繳納房産稅。商品房在出售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是否按規定申報繳納房産稅。

7.是否按規定将相應的土地價值計入房産原值據以征收房産稅。

8.其他房産稅問題。

六、土地使用稅

1.已征用未開發的土地是否按規定申報繳納土地使用稅。

2.開發用地在開發期間是否按規定計征土地使用稅。

3.土地等級和使用稅額變更後是否及時調整納稅申報。

4.未銷售的商品房占用的土地是否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5、土地實際面積與土地使用證存有差異情況下,是否按照土地實際面積繳納土地使用稅。

6、其他土地使用稅問題

七、印花稅

1、是否混淆合同性質,從低适用稅率或擅自減少計稅依據,未按全部所載金額計稅,将應稅憑證劃為非稅憑證,漏繳印花稅。

2、是否應納稅憑證書立或領受時不進行貼花,而直到憑證生效日期才貼花,導緻延期繳納印花稅。

3、增加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後是否補繳印花稅。

4、其他印花稅問題。

來源:梅松講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