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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通知!2024年税务稽查开始!

作者:心花木1向阳生

多地发布税务稽查通知,2024年税务稽查大幕即将拉开……

多地税局通知!

双随机抽查开始!

一、长沙

计划中显示,11月15日之前,税务局将对全市重点税源企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采取定向抽查与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方式随机抽查,每年抽查比例20%左右。

值得关注的是,全市高风险行业、高风险领域、高利润企业的纳税情况、年报情况将被重点检查,采取以定向抽查为主,辅以不定向抽查的方式,抽查不超过3%。

二、河北

通知中说明了一些税务稽查的规则:

1.实施范围

税务稽查随机抽查计划的实施范围是什么?

以市级重点稽查对象名录库为基础,结合非重点稽查对象、异常稽查对象,拟定抽查行业、企业的涉税数据,将企业登记信息、项目情况、申报数据及进销发票数据,进行涉税风险分析,通过定向或不定向抽取方式,结合信用风险分级分类,重点对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制造业、医美行业、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随机抽取。

2.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对市级重点稽查对象,采取以定向抽查为主,辅以不定向抽查的方式;对非重点稽查对象,采取定向和不定向相结合方式,抽查比例不超过名录库3%;对非企业纳税人,主要采取不定向抽查方式,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1%;

对列入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的企业,加大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年内不少于两次对其进行随机抽查。

3年内已被随机抽查的税务稽查对象,不列入随机抽查范围。

在各地税局通知要抽查后,大家一定要注意检查自己的企业,具体要注意哪些情况呢?

2024年起,千万别碰这10条红线!

企业立刻对照自查!

税务局是怎么找到你的?对照自查,是不是触碰了这10条红线!

红线一:虚开发票

刚刚通知!2024年税务稽查开始!

其中,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1、没有真实交易;

2、有真实交易,但开具数量或金额不符;

3、进行了实际交易,但让他人代开发票。

虚开发票不只是说公司虚开了发票才算虚开,同样你接受虚开的发票也是虚开发票。

红线二:对开/环开发票

刚刚通知!2024年税务稽查开始!
刚刚通知!2024年税务稽查开始!

对开、环开发票是基于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开具的发票,属于虚开发票,同样会面临相应的处罚。

红线三:三流或四流不一致

三流一致就是资金流、发票流、货物流相统一,有的会加上合同流,也就是四流一致。

如果三流或四流不一致,很可能被税务机关判定为“虚开发票”,面临处罚。

刚刚通知!2024年税务稽查开始!

红线四:通过公转私、私转私等隐匿收入

央行发布了大额现金管理试点,这无疑也是释放了一个信号,通过私户来隐匿收入实属自投罗网。下面小天给整理了9种情况会被重点监管,请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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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线五:买发票、虚列工资等多列支出

买发票的相当于虚开发票,这种行为不仅进项税转出、税前调增,还要面临巨额罚款和滞纳金,甚至会受到刑事处罚。

“工资表”也将是税局稽查的重点方向,刚刚实行个税汇算清缴,税局就接到了不少纳税人的投诉电话:莫名其妙“被任职”,凭空多了份“收入”。不用想,被投诉的企业都被税局稽查了。在此奉劝老板会计们不要再在工资上动小心思了。

在此给大家3点建议:

1、工资表涉及人员签字;

2、通过银行代发工资,避免现金发放;

3、工资发放员工,一定要交社保、签劳动合同。

红线六:个人所得税上动歪脑筋

2024年个税也是被稽查的重点,随着个税申报系统不断完善,冒用身份、编造虚假工资等都很容易被稽查。虽然企业是代扣代缴个税,负担者是个人,但最终受到处罚的是企业。所以企业就老老实实申报,对于不想多交税的个人,及时疏通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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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线七:疏忽小税种

很多公司对小税种不重视,认为其金额小,不会被监管,这样想就打错特错了,小税种也会引起大风险。

比较典型的例子:2014年神木县税局查处某煤炭运销企业,责令补缴2009-2014印花税2110.73万元,滞纳金950.6万元。

之所以小税种风险大,主要是因为企业不重视造成计算错、少缴、不缴、不申报等,长此以往,所缴的税跟业务量不成比例,这样不想引起税务局的注意都难。

红线八:骗取出口退税

大数据时代,多部门(税务、海关、银行等)信息已共享,再想通过以前方法骗取出口退税已经不现实。另外,国家对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打击,违法成本极高,在此劝企业千万不要有此想法。

红线九:库存账实不一致

发票开具实行全票面上传,简单说就是发票开具不只是发票抬头、金额,就连开具的商品名称、数量、单价都会被监管。也就是说,公司的进销存都是透明的。只要企业开具的发票异常,马上就会接到税务局电话,甚至会实地盘查,一旦有问题,就会涉嫌偷税。

在此提醒,一定要做好存货管理,统计好进销存,定期盘点库存,做账实差异分析表。再者违法的事情不要做,不要开具与实际经营不符的发票。

红线十:长期零申报

零申报是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没有发生应税行为。“长期”,通常情况下认定为半年。

除此之外,如果的你的企业属于高新企业等税收优惠认定企业,或者税负率异常等,也会受到税局的重点“关照”。

奉劝给位老板和会计,一定对照自查,莫碰红线,否则一定会得不偿失,追悔莫及!

税局一般都怎么查企业?

一、“看”企业收入

企业如果少计销售收入,或隐匿部分销售收入,那金税三期或即将来临的金税四期会——

1、通过成本和费用来比对你的利润是否为负数;

2、比对你开具出去的发票,收到的货款数额以及卖出的商品;

3、通过大数据,查询与你交易的下游企业的相关账本数据,比对是否存在异常;

4、通过比对同行业收入,稽查是否存在异常。

二、“观”企业成本费用

企业存在以下行为要小心了——

1、长期购进原材料或商品时暂估入库;

2、购进原材料或商品为了价格低一点而不索要发票;

3、计提了费用而迟迟没有费用发票;

4、差旅费、加油费、会议费等费用异常。

三、“查”企业库存

金税三期及即将上线的金税四期,企业库存会进一步的透明化,企业进多少货,出多少货,还剩多少货,可能比你自己还清楚,如果库存账实不一致,企业务必引起重视,及时查找原因。

在此提醒企业一定要做好存货管理,统计好进销存,定期盘点库存,做好账实差异分析表,尽量避免库存账实不一致。

四、“监管”企业银行账户

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已经纳入到了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实施信息共享及核查通道。

税务局、银行等机构可以通过系统核实企业纳税信息及纳税人营业状态等情况。

企业如果存在以下异常情况的,要小心了--

1、企业当期新增应收账款大于收入80%、应收账款长期为负数;

2、当期新增应付账款大于收入80%;

3、预收账款减少但未记入收入、预收账款占销售收入20%以上;

4、当期新增其他应收款大于销售收入80%。

五、“算”企业应纳税额

1、增值税收入长期大于企业所得税收入;

2、税负率异常;

注意了,以下几种情形,企业非常可能被查。

(1)企业税负与本企业不同期间,与同行业其他公司对比,变动异常,过高或过低。

(2)税负率与企业的开票情况、取得支出发票情况差异过大。

(3)企业的进项变动率远大于销项税额变动率。

(4)在水、电等能耗变动不大的情形下,税负率差异过大。

3、企业大部分员工长期在个税起征点以下;

4、员工个税申报表中的工资与企业申报的工资不一致等等;

以上这些都会成为税局关注的重点。

税局严查下!

这100个风险点,抓紧自查!

一、增值税

(一)进项税额

1.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发票用于抵扣。

2.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运输业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所发生的运费抵扣进项;是否有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是否有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况。

3.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具体包括:扩大农产品范围,把非免税农产品(如方木、枕木、道木、锯材等)开具成免税农产品(如原木);虚开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虚开数量、单价,抵扣税款)。

4.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废旧物资发票是否真实合法。

5.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否真实合法;进口货物品种、数量等与实际生产是否相匹配。

6.发生退货或取得销售折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7.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8.是否存在将返利挂入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账或冲减营业费用,而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

(二)销项税额

1.销售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是否存在以货易货、以货抵债收入未记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产品不开发票,取得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收入长期挂账不转收入的情况;是否收取外单位或个人水、电、汽等费用,不计、少计收入或冲减费用;是否将应收取的销售款项,先支付费用(如购货方的回扣、推销奖、营业费用、委托代销商品的手续费等),再将余款入账作收入的情况。

2.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如用于内设的食堂、宾馆、医院、托儿所、学校、俱乐部、家属社区等部门,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无偿捐助、赠送及将外购的材料改变用途对外销售等,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

3.是否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开具的红字发票和账务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4.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例如手续费、补贴、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运输装卸费等等)是否按规定纳税。

5.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是否作销售处理。

6.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是否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7.是否有应缴纳增值税项目的业务按营业税缴纳。

8.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是否依法纳税:对增值税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征税的行为是否按规定纳税;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是否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9.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对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是否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10.按照增值税税法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代购货物、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是否缴纳了增值税。

11.免税货物是否依法核算:增值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有无擅自扩大免税范围的问题;兼营免税项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免税额、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是否准确。

二、企业所得税

各项应税收入是否全部按税法规定缴税,各项成本费用是否按照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税前列支。具体项目应至少涵盖以下问题:

(一)收入方面

1.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从境外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是否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税计税。

3.持有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限售股),在解禁之后出售股份取得的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是否存在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计税问题。

5.是否存在利用往来账户、中间科目如“预提费用”等延迟实现应税收入或调整企业利润;收取的授权生产、商标权使用费等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6.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收益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7.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作纳税调整。

8.是否存在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政府奖励,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9.是否存在接受捐赠的货币及非货币资产,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0.是否存在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未按地区税率差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成本费用方面

1.是否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

2.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3.是否存在不予列支的“返利”行为,如接受本企业以外的经销单位发票报销进行货币形式的返利并在成本中列支等。

4.是否存在不予列支的应由其他纳税人负担的费用。

5.是否存在将资本性支出一次计入成本费用: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6.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范围、是否符合合理性原则、是否在申报扣除年度实际发放。

7.是否存在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8.是否存在超标准、超范围为职工支付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未进行纳税调整。是否存在应由基建工程、专项工程承担的社会保险等费用未予资本化;是否存在只提不缴纳、多提少缴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

9.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10.是否存在未按税法规定年限计提折旧;随意变更固定资产净残值和折旧年限;不按税法规定折旧方法计提折旧等问题。

11.是否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未进行纳税调整等问题。

12.是否存在擅自扩大研究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违规加计扣除等问题。

13.是否存在扣除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金等支出。

14.是否存在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未进行纳税调整;是否存在应予资本化的利息支出;关联方利息支出是否符合规定。

15.是否存在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未作纳税调整;是否存在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未作纳税调整。

16.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扣除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将回扣、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计入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收取对象是否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机构及个人;税前扣除比例是否超过税法规定。

17.是否存在不符合条件或超过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未进行纳税调整。

18.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管理性的服务费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以合同(或协议)形式明确了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母公司是否提供了相应服务;子公司是否实际支付费用。

19.是否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视同经营性租赁,多摊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20.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改变用途后,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三)关联交易方面

是否存在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四)扣缴预提所得税

境内企业向境外投资股东分配股利,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

1.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发给职工的奖金、实物以及其他各种应税收入,是否足额、准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等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

3.发放的交通补贴、误餐补助、加班补助、通讯费补贴等,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交通补贴、通信补贴在省政府批准的扣除标准内的部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4.发放奖金或支付给个人手续费、回扣、奖励等,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支付债权、股权的利息、红利时是否扣缴利息、股息、红利收入的个人所得税。

6.房地产销售人员取得销售佣金是否并入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7.为管理人员购买住房,支付房款,是否并入雇员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8.各种促销活动向客户赠送礼品,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9.其他个人所得税问题。

四、契税

1.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按照取得该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计缴契税。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契税计税价格里是否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以竞价方式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契税计税价格里是否未包括市政建设配套费及各种补偿费。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是否补缴契税。

3.以出让方式承受原改制企业划拨用地的,是否按规定缴纳契税。

4.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通过完成土地使用权转让方约定的投资额度或投资特定项目,以此获得的低价转让或无偿赠与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已参照纳税义务发生时当地的市场价格,缴纳契税。

5.承受旧城改造拆迁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是否未按规定缴纳契税。

6.分期支付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否未按合同规定的总价缴纳契税。

7.竞价土地使用权尚未办理产权,直接再转让的,是否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契税。

8.其他方面问题。

五、房产税

(一)土地价值是否计入房产价值缴纳房产税。

(二)是否存在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未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三)未竣工验收但已实际使用的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

(四)无租使用房产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五)应予资本化的利息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1.自行建造的自用房产交付使用后,是否长期挂“在建工程”,未申报缴纳房产税。

2.是否将房屋租金直接冲减“企业管理费”或挂在其他应付款上未缴房产税。

3.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及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是否增加计税房产原值。

4.新建和购置的房产是否从建成之次月和取得产权的次月申报缴纳房产税。

5.企业清产核资房屋价值重估后的新增价值,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

6.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房产税。商品房在出售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

7.是否按规定将相应的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据以征收房产税。

8.其他房产税问题。

六、土地使用税

1.已征用未开发的土地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

2.开发用地在开发期间是否按规定计征土地使用税。

3.土地等级和使用税额变更后是否及时调整纳税申报。

4.未销售的商品房占用的土地是否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5、土地实际面积与土地使用证存有差异情况下,是否按照土地实际面积缴纳土地使用税。

6、其他土地使用税问题

七、印花税

1、是否混淆合同性质,从低适用税率或擅自减少计税依据,未按全部所载金额计税,将应税凭证划为非税凭证,漏缴印花税。

2、是否应纳税凭证书立或领受时不进行贴花,而直到凭证生效日期才贴花,导致延期缴纳印花税。

3、增加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后是否补缴印花税。

4、其他印花税问题。

来源:梅松讲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