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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清盤影響:自願與強制,後果幾何?

作者:駿德海外财稅專家
香港公司清盤影響:自願與強制,後果幾何?

-本文文字共939字/預計閱讀約4分鐘-

在香港,公司因經營不善或其他原因可能面臨清盤或破産的境地。然而,這兩者之間存在明顯的差別,并且對公司及相關利益方的影響也不盡相同。

本文将詳細闡述這些差異,并探讨自願清盤與強制清盤的具體影響。

公司清盤與破産差別

首先,清盤是一種法律程式,當公司的營運停止并且全部資産在短期内以低價出售,用以償還之前的欠款後,按照法律規定程式宣布公司解散的過程。

而破産則是一種狀态,指的是公司在無法清償到期債務的情況下,無力繼續經營,經法院判決後停止營業并進行債權債務清理的狀态。

香港公司清盤影響:自願與強制,後果幾何?

香港公司清盤方式

香港公司清盤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自動清盤,另一種是強制清盤。

在香港,債權人有權提出将公司自動清盤。此類清盤可以是公司本身通過特别決議,将公司自動清盤結業。決議出爐當日,清盤程式便正式開始,有關決議的通告須于決議通過的14天内刊登于政府憲報中。

自動清盤程式一旦開啟,公司必須停止所有業務營運,但對有利于清盤的運作除外。董事局的所有責任、權力和權利都會被停止。

不過,清盤人仍可以在特殊情況下允許一名董事(或一名以上公司高層)繼續執行職責。除非清盤人或破産管理署署長提出或準許,否則任何股份轉讓都屬無效,而公司成員及股東的身份均不能變動。

強制清盤是由法院頒布清盤指令下強制執行的。香港高等法院通常基于下列情況,決定頒令将一間公司清盤:

(1)公司無力償還其債權人10,000元或以上的債務。

(2)法庭認為将公司清盤是公平公正的。

(3)公司已藉特别決議案,議決公司由法院清盤。

香港公司清盤影響:自願與強制,後果幾何?

不同清盤方式的具體影響

1、自公司開始清算之日起,公司必須停止經營業務,利于清算所需的除外;

2、董事的權力将終止,但清算人已決議董事應繼續行使該等權力的情況除外;

3、非經清算人同意或清算人準許,任何股份的轉讓無效,并不得改變任何股東的身份。

1、一經向法院送出清算申請,公司應被視為開始清算;

2、一旦開始清算,對公司财産的任何處置,包括任何股份的轉讓或公司股東地位的改變,均屬無效,除非法院另有指令;

3、公司或任何債權人或股東可向法院申請中止或限制針對公司的任何未決訴訟或程式;

4、申請人認為公司财産面臨危機的,可以在解散申請受理後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臨時清算組,對申請受理前的公司财産進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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