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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貿企業有限空間重點監管目錄

作者:K社編輯部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重點監管目錄

應急管理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工貿企業有限空間重點監管目錄的通知

應急廳〔2023〕37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急管理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應急管理局:

為落實《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規定》(應急管理部令第13号)要求,應急管理部組織制定了《工貿企業有限空間重點監管目錄》。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應急管理部辦公廳

2023年12月15日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重點監管目錄

一、冶金行業

1.工藝爐窯:使用瓦斯的均熱爐、預熱爐、熱風爐、加熱爐、混鐵爐、連續退火爐、常化爐、幹燥爐、回轉窯、豎爐、煙氣爐。

2.瓦斯相關裝置設施:有人孔管道,瓦斯櫃、布袋除塵器、電捕焦油器、電除塵器。

3.惰性氣體相關裝置設施:煤粉制備系統布袋收粉器、煤粉倉;使用氮(氩)氣底吹的煉鋼轉爐、VD爐真空室、VOD爐真空室;煉鋼廠設定有氮(氩)氣閥門的地下井(坑)。

4.公輔裝置設施:瓦斯洗滌(冷凝)水處理池(井)、污水收集處理池(井、罐)。

二、有色行業

1.工藝爐窯:使用瓦斯的熔煉爐、精煉爐、保溫爐、熔保爐、均熱爐、熱處理爐、煅燒爐、焙燒爐、幹燥爐(窯)、回轉窯、豎爐、熔鹽爐。

2.瓦斯相關裝置設施:有人孔管道,瓦斯櫃、布袋除塵器、電氣濾清器。

3.公輔裝置設施:瓦斯洗滌(冷凝)水處理池(井)、污水收集處理池(井、罐)。

三、建材行業

1.工藝裝置:立式爐窯,涉及熱風的立式磨、球磨機、選粉機。

2.槽罐:減水劑儲罐。

3.公輔裝置設施:污水收集處理池(井、罐)。

四、機械行業

1.工藝裝置:石灰式幹式噴房漆霧收集系統。

2.槽罐:電鍍(氧化)槽、酸堿槽、電泳槽、浸漆槽。

3.公輔裝置設施:污水收集處理池(井、罐)。

五、輕工行業

1.工藝裝置設施:發酵池(發酵物儲存、周轉池)、腌制池、紙漿池(儲漿池、廢漿池)、皮漿池、轉鼓。

2.槽罐:發酵罐(槽)、浸出罐、貯糖罐(糖漿箱)、酸堿罐(槽)、電鍍(氧化)槽、酸堿槽、電泳槽、浸漆槽,幹酪素的溶解罐、點酸罐、緩存罐,超純水氮封水箱,加入含硫添加劑的物料罐。

3.公輔裝置設施:污水收集處理池(井、罐)。

六、紡織行業

1.槽罐:酸堿罐。

2.公輔裝置設施:污水收集處理池(井、罐)。

七、煙草行業

公輔裝置設施:污水收集處理池(井、罐)。

說明:本目錄中列出的有限空間,易發生中毒和窒息事故,作為工貿安全監管部門監督檢查和企業日常安全管理的重點。本目錄未列出的有限空間,企業也應當按規定落實相應的安全風險管控措施。經辨識分析存在硫化氫、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風險的其他有限空間,應當納入重點範圍。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重點監管目錄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規定

第一條 為了保障有限空間作業安全,預防和減少生産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行業的生産經營機關(以下統稱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與監督,适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者部分封閉,未被設計為固定工作場所,人員可以進入作業,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間。

本規定所稱有限空間作業,是指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實施的作業。

第四條 工貿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第一責任人,應當組織制定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有限空間作業審批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的職責,以及安全教育訓練、作業審批、防護用品、應急救援裝備、操作規程和應急處置等方面的要求。

第五條 工貿企業應當實行有限空間作業監護制,明确專職或者兼職的監護人員,負責監督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

監護人員應當具備與監督有限空間作業相适應的安全知識和應急處置能力,能夠正确使用氣體檢測、機械通風、呼吸防護、應急救援等用品、裝備。

第六條 工貿企業應當對有限空間進行辨識,建立有限空間管理台賬,明确有限空間數量、位置以及危險因素等資訊,并及時更新。

鼓勵工貿企業采用資訊化、數字化和智能化技術,提升有限空間作業安全風險管控水準。

第七條 工貿企業應當根據有限空間作業安全風險大小,明确審批要求。

對于存在硫化氫、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等風險的有限空間作業,應當由工貿企業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書面委托的人員進行審批,委托進行審批的,相關責任仍由工貿企業主要負責人承擔。

未經工貿企業确定的作業審批人準許,不得實施有限空間作業。

第八條 工貿企業将有限空間作業依法發包給其他機關實施的,應當與承包機關在合同或者協定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産管理職責。工貿企業對其發包的有限空間作業統一協調、管理,并對現場作業進行安全檢查,督促承包機關有效落實各項安全措施。

第九條 工貿企業應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有限空間作業專題安全教育訓練,對作業審批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教育訓練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知識和技能,并如實記錄。

未經教育訓練合格不得參與有限空間作業。

第十條 工貿企業應當制定有限空間作業現場處置方案,按規定組織演練,并進行演練效果評估。

第十一條 工貿企業應當在有限空間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具備條件的場所設定安全風險告知牌。

第十二條 工貿企業應當對可能産生有毒物質的有限空間采取上鎖、隔離欄、防護網或者其他實體隔離措施,防止人員未經審批進入。監護人員負責在作業前解除實體隔離措施。

第十三條 工貿企業應當根據有限空間危險因素的特點,配備符合國家标準或者行業标準的氣體檢測報警儀器、機械通風裝置、呼吸防護用品、全身式安全帶等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裝備,并對相關用品、裝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確定能夠正常使用。

第十四條 有限空間作業應當嚴格遵守“先通風、再檢測、後作業”要求。存在爆炸風險的,應當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措施,相關電氣設施裝置、照明燈具、應急救援裝備等應當符合防爆安全要求。

作業前,應當組織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交底,監護人員應當對通風、檢測和必要的隔斷、清除、置換等風險管控措施逐項進行檢查,确認防護用品能夠正常使用且作業現場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確定各項作業條件符合安全要求。有專業救援隊伍的工貿企業,應急救援人員應當做好應急救援準備,確定及時有效處置突發情況。

第十五條 監護人員應當全程進行監護,與作業人員保持實時聯絡,不得離開作業現場或者進入有限空間參與作業。

發現異常情況時,監護人員應當立即組織作業人員撤離現場。發生有限空間作業事故後,應當立即按照現場處置方案進行應急處置,組織科學施救。未做好安全措施盲目施救的,監護人員應當予以制止。

作業過程中,工貿企業應當安排專人對作業區域持續進行通風和氣體濃度檢測。作業中斷的,作業人員再次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重新通風、氣體檢測合格後方可進入。

第十六條 存在硫化氫、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風險、需要重點監督管理的有限空間,實行目錄管理。

監管目錄由應急管理部确定、調整并公布。

第十七條 負責工貿企業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加強對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的監督檢查,将檢查納入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對發現的事故隐患和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理。

負責工貿企業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将存在硫化氫、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風險的有限空間作業工貿企業納入重點檢查範圍,突出對監護人員配備和履職情況、作業審批、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裝備配備等事項的檢查。

第十八條 負責工貿企業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的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發現有限空間作業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應當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暫時停止作業,撤出作業人員;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後,經審查同意,方可恢複作業。

第十九條 工貿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産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設定明顯的有限空間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按照規定配備、使用符合國家标準或者行業标準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儀器、裝置、裝備和器材的,或者未對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第二十條 工貿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産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開展有限空間作業專題安全教育訓練或者未如實記錄安全教育訓練情況的;

(二)未按照規定制定有限空間作業現場處置方案或者未按照規定組織演練的。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對工貿企業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配備監護人員,或者監護人員未按規定履行崗位職責的;

(二)未對有限空間進行辨識,或者未建立有限空間管理台賬的;

(三)未落實有限空間作業審批,或者作業未執行“先通風、再檢測、後作業”要求的;

(四)未按要求進行通風和氣體檢測的。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2013年5月20日公布的《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9号)同時廢止。

稿件來源:安全吧

監制:馬吉玉

責編:高海東

編輯:徐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