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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文明的兩大特點——自治和法治——是怎麼産生出來的?

作者:草根練劍

資訊摘自網絡; 錢滿素:

雖然不同種族在外貌上看來相差很大,其實在基因上幾乎沒什麼不同,僅僅千分之一吧,大家都是人類的分支。不同種族具有同等存在的理由和權利,他們各自産生的文明也是一樣。我們一直說,文明之間要互相尊重和了解,誰也不要将自己的文明強加于人。

本文轉自錢滿素著作《美國文明》,原題為:從“文明”的角度來認識美國。

今天,我們來聊聊美國,從文明的角度,從它的内部——其本身的産生和發展——來認識它,而不是從外部——從國際政治中——去評論它。

說起“文明”,我們聯想到的當然是人類,因為文明這個詞隻用到人類身上。

何為“文明”?簡單地說,就是指人類(某一部分)的生存形态。

大約五六百萬年前,我們的遠祖和黑猩猩在進化的道路上分道揚镳,終于演變為人類。再後來,(有說100萬年前,有說10萬前)不知道為何原因,但想來不外乎求生存,他們中的一部分冒險走出東非大裂谷,散向地球各地。

所有生命遵循的不二法則就是适者生存。在适應各地環境的艱苦卓絕的生存鬥争中,人類逐漸發展出各自不同的生存政策和生存形态,演化為不同的種族,不同的文明(包括物質文明、制度文明、公德心等各個基本方面)。

雖然不同種族在外貌上看來相差很大,其實在基因上幾乎沒什麼不同,僅僅千分之一吧,大家都是人類的分支。不同種族具有同等存在的理由和權利,他們各自産生的文明也是一樣。我們一直說,文明之間要互相尊重和了解,誰也不要将自己的文明強加于人。

不同的文明一開始都是适應各地自然地理環境的結果,遠祖們根本沒有多少選擇的機會。人類在适應過程中潛移默化,形成不同的風俗習慣、行為和思想方式,這些就是最初的文明基因。

稱這些為基因,就是它們決定了後來的發展,後來不同的價值觀念、社會制度,不同的民族性、國民性。時間是綿延不絕的,世上的事情都不是憑空而來、孤立發生的,必然有前因後果,來龍去脈。

一旦文明基因形成後,就會環環相扣,影響其發展軌迹,再要改變它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了。是以越是古老的文明慣性越強,越難改變。俗話說“三歲看八歲,八歲看到老”,也是這個意思。

一個國家的政府經常在更換,制度也會改變,相比之下,文明的延續性就強多了,是以從文明的角度來了解一個民族,往往更接近其本質,也更加立體完整。

每個文明都是獨特的,美國文明是人類創造的最年輕的文明,那麼它與衆不同的特點在哪裡呢?我個人認為,最大的差別就來自它形成的方式。

所有古老的文明都是散居地球各地的原始人類進化而來,都是以原始部落的方式開始的,是以必然帶有原始的痕迹,例如君主制等級制就是所有古老文明的共同制度,這是很自然的。

雖然在今天看來,原始人類的生活十分簡陋,看似平等,但絕對是有等級的,對史前社會的考古研究也證明了這一點,如人殉,肯定是等級低的人為等級高的人殉葬,決不可能相反。

但是在美國這片土地上,居然從來沒有過一個君主,殖民時期雖為英王屬下,但英王也沒來過。美國文明不是從原始人類進化發展而來的,它是在17世紀初,由宗教改革後的歐洲人(主要是英國人)去建立的。

美國文明的基因可以說是歐洲文明中的英國傳統挪到北美荒野後,在适應當地環境後結出的果實。它是一批已經高度成熟的人類,帶着一套高度成熟的思想,有意識地去建立的一種他們意願中的文明。

如果不是因為15世紀末美洲大陸的發現,人類大概根本不可能有這樣的機會,至少不可能有在這樣廣袤大陸上重起爐竈的機會。大家知道,改造一個舊社會比建立一個新社會要艱難得多,但地球上哪裡去找一片空地來重新開始呢?發現澳洲可以說是另一次機會,以後地球上大概不會有這樣的機會了。

而美國在開發西部的時候,又許多次地重複了這個過程,他們按照東部最初13州的模式建立了一個又一個的新州,這在特納的《邊疆在美國曆史中的重要性》裡說得很詳細。

這是一個複制、克隆的過程,結果也是一樣的,就這樣把美國文明的基因從大西洋沿岸一直播撒到太平洋沿岸,美國文明終于橫亘北美大陸。美國各地都有一些小型的同種同族的移民聚居區,如唐人街、小意大利等,但一開始就不允許按照種族或母國來建州,文明的一緻有利于維系美國成為一個完整國家,這是非常有前瞻性的決策。

或者有人要說,英國移民前早就有印第安人原住民了。沒錯,如果歐洲人沒有發現和移民美洲,如果印第安人能夠從容地慢慢發展他們自己的文明,那麼現在的北美肯定是另一種文明。

那又會是怎樣一種文明呢?我猜想,既然從原始狀态自發産生,肯定也遵循同樣一些規則,是以應該與舊世界的文明相差不會太大,當然也就根本不叫美國文明了,因為America 這個詞就是歐洲人稱呼這個大陸的。

是以,我們今天所說的美國文明,指的就是最初由英國移民發展出來的這種文明形态。這樣說隻是一個事實判斷,完全和種族考慮無關。

是以,現今的美國文明可以說是曆史造就了一個特殊機遇,英國移民,特别是清教移民,充分利用了這個機遇,他們帶着強烈的宗教使命感去北美建立了一種新的文明。

強調英國移民,就是美國文明雖然受到各國移民的影響,但其基因在形成之初主要是受英國文明的影響(所謂White Anglo-Saxon Protetant;英國有“大憲章”等限制君權傳統),二是受英國移民政策的影響。新大陸發現時,南美比北美發達得多,但西班牙葡萄牙移民帶去不同的文明種子(天主教和君主制),形成了現在的拉美文明,顯然相差很大。

從文明基因的重要性來看,認識美國文明應特别重視建國前那150年的殖民時期,因為基因在那時就孕育形成了。

移民們帶去了歐洲發展到當時的文明,但不是單純的複制,而是一種帶有批判性的、富于創新的移植。這點在清教徒創立的馬薩諸塞殖民地最為明顯,他們是有意要建立一個差別于英國的政體。

是以,弗吉尼亞詹姆斯敦的英國移民雖然在時間上早于他們,但清教徒對美國文明所做的貢獻卻遠遠超出他們。

那麼,清教徒們有沒有成功建立出一種新的文明呢?答案是既否定又肯定。否定的是他們一心建立的那個神權政體隻維持了幾十年,“上帝之城”還是世俗化了。但即便世俗化了,那個政體還是有創新的。

林立樹先生在《美國通史》的序裡說;“美國的政權并非馬上得之,馬下治之,而是依‘文獻’而立,循‘法律’而治。”這種機會在世界曆史中實在是非常難得。這就是清教徒所說的“荒野使命”, 他們很清楚,隻有離開了舊世界,才能有這樣的機會。

但是,荒野隻是個外在條件,本身不會産生新的文明,是清教徒們的思想和信仰,才是美國文明的種子。

這個關鍵的種子就是“約”的概念。它是基督教的一個重要概念,我們知道《聖經》就是由《舊約》和《新約》兩部分構成的。

新教是宗教改革的産物,清教是新教中新一輪的改革派。新教否定羅馬教廷的至高無上權威,以《聖經》取而代之。“約”最初講的都是與上帝的約,清教徒移民新大陸後就是依照約的概念來全方位地建立新社會。他們的“約”分為三個部分:

一是“恩典之約”,即信仰之約,是信徒與上帝的約,信奉上帝,因信稱義。

二是“教會之約”,即信徒彼此自願立約來建立獨立的教會,共同禮拜上帝,過基督徒的生活。

三是“政府之約”,就是将約的做法延伸到塵世,通過立約來組建政府,管理世俗生活。

《五月花公約》以及後來所有的公約、合約、盟約的重要性就在這裡。凡是涉及到多人的行為群組織都是通過立約産生,立字為據,來達到其合法性合理性。這種辦事的方式在英屬北美殖民地無處不在,貫穿始終,到1787年制憲會議召開時,早已成為全體群眾約定俗成的傳統。

“約”通常包括這樣幾個部分:

一、立約人。“五月花公約”是“吾等簽約人,……陛下之忠順臣民”;憲法開頭是“我們,合衆國的人民”;

二、立約的目的。“五月花公約”是“為維護秩序,謀求生存”;在憲法裡是“為了建立一個更完善的聯邦”;

三、約的内容。“五月花公約”是“結為群眾自治政體”,制定頒布法律等等;憲法中就是其具體條款;

四、各方保證遵守服從;立約人簽字為證。憲法是代表們一個個簽完字後再拿到各州去準許的。

那麼立約後,大家是否能認真對待這個約,這個合同呢?撕毀合同、違約的事也是屢見不鮮的,但美國好像有守約的傳統。

這大概又要追溯到早年清教徒,他們自認為是和上帝立了約的,他們能平安到達北美,就證明上帝同意了這個約。和上帝的約自然馬虎不得,哪怕靈魂一閃念也瞞不過無所不知的上帝。是以,這些虔誠的教徒非常認真地按照他們了解的上帝的話來做,唯恐違了約,受到上帝嚴懲。

毫無疑問,他們是從内心深處相信的。清教徒從掌權開始直至消亡,居然沒有腐敗,這就是真信仰的證明。他們建立了“約”的傳統,也建立了守約的傳統,直至今日,美國人對立約還是很認真的。

美國文明的兩大特點——自治和法治,在我看來,都是從這個“約”的概念裡衍生出的。

先說自治。

第一,約是當事人主動自覺的行為,隻要不是城下之盟,約就應該是雙方或多方自願簽訂的,不受外界強制幹預。人們要做一件事,小到商品交易,大到建立政府,都是立約而成。可見,約是群眾自己管理自己的一種方式,是自治的基礎。

第二,在立約中,就像在貿易中,立約各方是相對平等的。當政府是人民立約所建時,人人都清楚政府的權力是人民授予的,這和君權神授、替天行道就大不一樣。

美國的自治源自教會的自治。教會的自治是新教的重要創新,羅馬教會是個龐大的金字塔組織,層層指揮,層層服從。

宗教改革沖破了這一權力結構,信徒們隻要互相認同,便可立約自組教會。各教會間彼此平等,自己管理自己,不存在上下級的關系,這是空前的制度創新。

殖民時期的新英格蘭鎮議會就是典型的居民自治形式,實行小範圍的直接民主。雖然四百年來美國政府的權力擴大了許多,但自治的傳統一直延續至今。

在美國,聯邦和州是兩套政府,憲法第四條就是專門界定聯邦和州的權力的。華盛頓DC那個是聯邦政府,從來不是中央政府。在中央政府的體制中,地方官員都由中央任命,而美國的州長市長都是當地選民選舉産生。

各州有自己的憲法和法律,條件是不能和合衆國憲法相違背。是以美國有的州有死刑,有的沒有。聯邦政府是無權處理州和地方事務的,除非涉及州際關系,或州和聯邦的關系。

聯邦政府和州政府也是分别征稅的,是以一個美國人要給不同的政府納稅,還要選舉不同政府的官員,總統是唯一一位全體美國選民選舉的官員。

可以說,美國每個州都是自治州,地方政務均由當地人民自理,聯邦主要統管國防、外交、州際事務,後來由于種族、民權、福利等問題,越來越多地滲入到地方事務,這也是美國人通常反對大政府的原因,他們已經習慣自己處理自己的事了。

再說法治。

自治不是為所欲為,必須遵守一套共同的規定,立約人必須守約,約才能成立。約的條款就是法,法治就是用一套明文規定的法則來治理國家。這個法必須高于所有人,隻要有一個人可以逍遙于法之上,就不能稱為法治。

是以潘恩在《常識》中就感慨地說:“在專制政府中國,王是法,而在北美,法就是國王。”這句話非常概括,這一颠倒就颠倒出一個現代國家。

憲法就是個約,是全體國民立的約,要改變它必須由立約人重新立約,這就是修憲。因為政府是憲法産生的,是以政府自己不能修憲,總統不行,國會不行,最高法院也不行,它隻有司法複審權,是解釋憲法之權。

修憲必須由專門的制憲會議,或各州議會來做,這才符合權力授受的邏輯關系。

1860年,林肯當選總統後,南卡羅來納州立即宣布脫離聯邦。聯邦是立約而建的,如果要脫離,理應由締約各方共同協商解決,是以單方面宣布脫離聯邦顯然是一種違約的行為。林肯在第一次就職演說中就說,聯邦是不可分的,聯邦的曆史比憲法更為久遠,它是1774年第一次大陸會議通過的《聯合條款》所組成的,1776年的《獨立宣言》和1778年的《邦聯條例》使之成熟,到1787年制定憲法時,聯邦已經存在,是以序言中說的不是組成聯邦,而是組織一個更完善的聯邦。南北戰争不是以消滅奴隸制的名義開仗的,北方的口号是“為了統一的聯邦”。

快四百年了,美國人對待約和法的态度從未改變過。憲法也有兩百多年了,為适應時代發展,修憲27次,但憲法的權威仍然至高無上,是否違憲仍然是衡量所有制定法的金标準。

九位大法官權力無比,所有懸而未決的問題在美國最終都會成為一個法律問題在最高法院獲得裁決。這種憲法至上的做法在西方法治國家中也是不多見的。羅斯福在推行新政時曾受到最高法院的阻擾,他想改組法院,給每位年過70的法官(當時有6位)加配一名法官,結果碰一鼻子灰。

直到2000年,布什和戈爾在大選中因為計票問題僵持不下,也是最高法院一錘定音。凡是最高法院作出裁決,很少有不服從的現象發生。

法官之是以能夠獨立判斷,不受行政權力幹擾,就是因為憲法規定,他們一旦就職,隻要盡忠職守,就能繼續任職,沒人能開除他們。

是以,法官們不必看行政權力的眼色。某個總統任命的最高法官卻作出不符合他意願的判決毫不奇怪。

政教分離的原則是美國立國後才正式确定的。憲法第六條規定,“合衆國政府之任何職位或公職,皆不得以任何宗教标準作為任職的必要條件。”第一條修正案又規定,國會不得确立一種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

盡管大部分美國人自稱信教,但美國确實沒有國教,所有的宗教場所都是由信徒自己籌款維持的。

從文獻中可以看出,這一國策同樣也是發端于殖民時期。在馬薩諸塞殖民早期,溫斯羅普帶領清教移民建立的是一個政教合一的神權政體,信教是強迫性的,教會和政府密切配合,統管居民的思想和行為。

羅傑·威廉斯是個異端,他強烈主張政教分離,因為他看到了宗教若和行政權力搞在一起,很容易以宗教正确的名義來鎮壓異端,造成災難。宗教改革給了信徒自己閱讀聖經的權利,更重要的是肯定了個人判斷的權利。

威廉斯認為,宗教是良心良知的問題,由于人的堕落,能夠确認真理的隻有上帝,而非教會,更不是政府,他們無權判斷信徒的信仰,政府應該退出信仰領域。

政教能夠分離的深層次原因,還是因為基督教将人的生活分為屬靈的和屬世的兩個國度,塵世是一個世界,靈魂是另一個世界。塵世是暫時的,靈魂才是永恒的。今生隻是為來世作準備,為的是努力表現求得上帝恩澤,死後進入天堂,得享永恒。耶稣也說過,“上帝的歸上帝,凱撒的歸凱撒”。是以即便在馬薩諸塞神權政治中也還是政教有别,牧師是不能兼任行政長官的。

基督教世界的這種兩分法在西歐産生了兩個并存的權威:羅馬教廷和塵世君主。教廷的勢力很大,往往可以鉗制君主。當歐洲各國君主勢力強大後便企圖對抗羅馬教廷,這就是宗教改革深層次的原因。

宗教改革成功後,羅馬教廷的權威在新教國家土崩瓦解。在英國,亨利八世自立為英國國教之主,由于國教還存在,是以還會有宗教迫害。

《讀本》中第十篇《弗吉尼亞宗教自由法令》是傑斐遜的傑作,将思想自由的意義說得十分透徹,他總結道,“一切謬誤,隻要到了大家可以自由反駁的時候,就不危險了。”

政府退出宗教領域,就意味着它退出信仰和思想的領域。政府隻有執法之權,無權監管群眾的思想。這也是為什麼那麼多光怪陸離的現象能在美國存在,因為隻要沒有違法,政府就無權禁止,政府要打赢一場官司也不是容易的。

這條政教分離的國策對于美國這樣一個移民國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很難想象如果美國有國教,有法定的正統思想,那又該如何對待世界各國移民所帶來的幾乎囊括人類所有的宗教信仰?

美國一建國就是一個世俗國家,宗教不再進入政治領域。那麼世俗化後他們怎麼思想呢?他們的思維有什麼特點呢?我覺得,最大的特點就是重效用輕理論,實用主義是美國唯一的本土哲學。

解決問題是他們的出發點,也是目的地。對待理論,他們完全是依據其實際效用來評判和使用的,從來不受理論束縛。

實用主義作為一門哲學,産生于19和20世紀交接之時。當時哲學已經普遍脫離生活,鑽進了象牙塔。實用主義雄心勃勃,試圖将哲學重新變得實用,成為生活的指南。它重新定義真理,将它視為一種有效用的假設,是用來指導行動的。

如果在現實中獲得預期效果,那才成為真理,這也就是著名的“有用即真理,真理即有用”,也就是“實踐是檢驗真理的标準”。實用主義否定絕對真理,因為在變化的現實中,新經驗往往會越出曾經的真理,人們不可能抛棄現實,隻能抛棄不再适用的真理。

實用主義作為哲學是世紀相交時才形成的,但它并不是無中生有,或者說它隻是将一種向來如此的美國經驗上升成了理論。

看看美國憲法,其中沒有任何法定的指導思想,全部都是具體規定,主要是權力的配置設定。雖然制憲者們并非不知道當時一些流行的政治理論,但他們并不認為任何一種理論能永遠應對人類社會層出不窮的新問題。

時代在變,如傑斐遜所言,世界永遠屬于活着的人,每一代人都必須适應新情況,依據對社會有利的原則來靈活應對。是以他們留有餘地,讓憲法能夠通過修正案來與時俱進。

羅斯福也是個很好的典型。1929年美國股市崩盤,引發大蕭條,當時的總統胡佛是個經濟能手,美國總統中大概他最懂經濟,但他比較拘泥于對聯邦政府功能的成見,或者說忠于傳統的放任自由主義的經濟理論,不能放手去應對這場空前的經濟危機。

而羅斯福當選後放手試驗,他的新政就是不斷地試驗,一個辦法不行就再換一個,沒有理論的框框,隻有法律的框框。

美國曆史上很少出現理論之争,一是因為憲法允許不同觀點的存在,人們坦然處之。二是美國人根本不那麼關心理論。上世紀80年代後的理論熱主要也就是在大學英語系熱鬧,幾乎進入不了社會主流,後來關于“政治正确”的說法曾經波及社會,好像大衆也并不認同。

在美國人心目中,看重的是法律,是效用,是實際問題,很少在理論上較真。理論上較大的争論還是和宗教有關,最有名的就是1925年的斯科普斯猴子案。當時田納西州立法禁止公立學校教授進化論,凡否定上帝造人,說人是由動物演化而來定為刑事犯罪。

中學老師斯諾普斯因為教授進化論被告上法庭。曾任國務卿的平民黨領袖布萊恩出庭為田納西這條法律辯護,這算是一次理論上的辯論,吸引了全國的目光。結果是斯諾普斯被判有罪,布萊恩在法律上赢了,但同時也赢得了他未曾想到的一片嘲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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