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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部分起訴書和判決書

作者:江水浪花

本人在武漢新城國際博覽中心有限公司(武漢市國企)工作期間,為維護國家和公司利益,抵制将市場詢價最高50萬元的産品簽字确認200萬給施工方。損害了個别上司人的利益,公司脅迫不成,遂實施扣發季度獎、年終獎、工資(所扣金額均已得到一二審法院的認可),直至被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等一系打擊報複。

于是依法向武漢市漢陽法院提起訴訟。下面是我的起訴書部分和法院判決部分(起訴書和判決書全文詳見附件)。從判決書中可見,法院一邊支援我的訴求:武漢新城國際博覽中心有限公司克扣工資、克扣2016年季度獎及年終獎、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未能全額(我提出的是賠償,FG判決為補償,一字之差,法律意義不同)。很明顯,判決一邊支援我的訴求是事實,根據法律,對違約方理由違犯法律侵害當事人利益的,應依法支援起訴人的合法訴求,可在判決中不依法給予賠償,明顯為枉法判決。(對整個判決過程中的其他違法事宜,本人在此就不展開陳訴,保留本人的司法權利)。

勞動争議起訴狀

原告:李延江 性别:男 民族:漢 出生:1960年10月27日

職業:失業 工作機關:無 住址:武漢市常青花園二小區7村

身份證号:420104…… 聯系電話:18971356461

被告:武漢新城國際博覽中心有限公司(國有控股)

機關住所:武漢市漢陽區四新南路國博新城翹楚居商業

法人代表:李兵 職務:董事長 綜合部電話:84532027

原告因不服武漢市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武勞人仲裁字[2018]第8号仲裁裁決書,特向貴院提起訴訟。

訴訟請求:

1:請求被告向原告支付違法終止合同的賠償金311213.29元。

2:請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起至今的加班費及賠償金16948.96元。

3:請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沒按勞動合同足額支付的2017年10月工資及賠償金9166.78元。

4:請求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度無過錯情況下扣發的季度獎、年終獎及賠償18500元。

5:請求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度年終獎48000元。

6:請求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度第四季度效益獎2357.63元。

事實與理由:

2014年11月13日,原被告雙方簽訂了自2014年10月23日起至2017年10月22日止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實行标準工時制。原告的工作崗位是成本部造價工程師,工作内容是安裝工程造價,工作地點在武漢市漢陽區鹦鹉大道619号。原告在武漢新城國際博覽中心有限公司(國有控股)的實際工作時間是2014年10月23日至2017年11月6日(含6日)。

2017年8月25日、10月20日(合同到期最後一個工作日),公司相關上司先後通知本人合同到期後“續簽勞動合同”,本人明确表示同意續簽并按國家政策辦理。10月23日(合同到期後第一個工作日)公司上司再次與本人商談續簽合同僚宜,雙方達成“原崗位、原待遇,續簽三年合同”的協定。11月6日,公司單方違法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并随意降低本人10月份工資标準,不按合同及國家規定發放工資,且不按雙方簽定的勞動合同條款第八條“甲方應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出具證明書等,這些均是公司對本人實施打擊報複的延續與更新——前因是:

2016年,成本部上司要本人簽字認可市場詢價最高50萬的吊燈價格按近200萬标準給施工方(在此僅舉一例),嚴重損害了國家和公司利益,本人堅決不同意,是以損害了部分人的私利。成本部上司以“扣獎金、降薪、走人”等進行多次威逼無果,便以考核之名,行打擊報複之實,扣發了本人部分2016年第三季度獎和年終獎,本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該“考核”。

由于公司違法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随意降低10月份工資标準、拒不按國家規定給予賠償等,本人于2017年11月14日向武漢市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要求對上述訴訟請求進行仲裁。2018年1月22日收到武漢市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出具的武勞人仲裁字[2018]第8号仲裁裁決書。原告認為武漢市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認定事實錯誤,引用法律條款錯誤,裁決結果顯失公正。(後面省略)

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8)鄂0105民初911号

原告:李延江,男,漢族,1960年10月27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漢市。

被告:武漢新城國際博覽中心有限公司,住所:武漢市漢陽區晴川街解放一村八号。

(中間省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争議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因用人機關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争議,用人機關負舉證責任。原告在2016年的季度獎、年終獎和2017年10月的工資存在減少情形,被告就此未能完成舉證責任,應當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故被告應當補足原告2016年季度獎及年終獎差額6152.1元、2017年10月工資差額(包含績效工資)3779.75元。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争議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武漢新城國際博覽中心有限公司自本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李延江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差額13297元;

二、被告武漢新城國際博覽中心有限公司自本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李延江2016年季度獎及年終獎差額6152.1元;

三、被告武漢新城國際博覽中心有限公司自本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李延江2017年10月工資差額(包含績效工資)3779.75元;

四、駁回原告李延江的其他訴訟請求。

我的部分起訴書和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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