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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女,52歲)商場跳樓砸中路人,1死1傷!當地通報

作者:896汽車調頻
李某(女,52歲)商場跳樓砸中路人,1死1傷!當地通報

4月28日晚,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政府南沙街道辦事處通報:

4月27日下午,南沙街道轄内一商場發生一起高墜事件。經公安機關調查,當天16時許,李某(女,52歲)從該商場5樓自行跳下,刮碰到商場内一名途經路人,李某當場死亡。途經路人傷勢輕微,經醫院檢查後已離院。

經走訪調查發現,李某因感情問題,近期情緒波動較大。目前,相關部門正積極做好善後工作。

李某(女,52歲)商場跳樓砸中路人,1死1傷!當地通報
李某(女,52歲)商場跳樓砸中路人,1死1傷!當地通報

監控視訊截圖

據報道,商場監控顯示,2024年4月27日下午4時27分,廣州市南沙區中海環宇城商場内,一女子搬來凳子且往下試探了幾次之後,突然跨過護欄,大聲叫着跳了下去,還砸傷另一名正在逛商場的女子。

跳樓砸中人,責任應如何劃分?

  • 從刑事責任看

跳樓輕生者,一般不具有傷害他人的故意,但如果有意在人群擁擠地方跳樓自殺,則可能被認為是故意;如跳樓者生還,需要具體判定承擔刑事責任,本事故中如果跳樓者死亡,刑事責任也就無從追究。

  • 從民事責任看

跳樓者方,若跳樓者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由其監護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若跳樓者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遺産繼承人應當用跳樓者的遺産,對被砸受害者承擔賠償責任。

  • 商場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飯店、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來源:齊魯晚報編輯:若文責編:賴婷稽核:盧紅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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