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4月22日,雲南昆明圓通北路發生一起命案。
命案現場停留了一輛面包車,車内衣衫不整的一男一女,皆被槍殺。
1999年,死者老公杜培武,一名緝毒警察,被指控為殺害二人的兇手,經法院審理後被判處死刑。
一年後,警方根據一起失蹤案順藤摸瓜,抓獲一個連殺19人的犯罪集團,這夥罪犯卻交代,他們才是當年殺害兩人的真兇。
那麼法院何以判定杜培武是兇手?杜培武身上經曆了什麼?
案發被捕
1998年4月20日晚,杜培武給妻子王曉湘打去電話,沒有接通,越想越擔心。
王曉湘是他的大學同學,也是昆明市警察局通訊處民警,兩人感情很好,但近年因為工作原因,分居兩地,聚少離多。
第二天一早,他聯系妻子工作機關、嶽父嶽母詢問妻子情況,甚至詢問交通局近期是否出現涉及女性的交通事故,沒有任何線索,于是報警。
到22日上午,妻子仍然杳無音信,杜培武直覺妻子可能出事了。
22日下午,警察找到他,他以為是妻子找到了,沒想到他們一上來就将自己死死按住,全身上下搜身。
任憑杜培武詢問緣由,那幾名警察始終保持沉默。
随後,他被帶到昆明市警察局刑偵支隊辦公室,一直靜坐到下午5點,然後被交給專案組。
審訊室裡,杜培武一臉茫然。
“你知道你妻子在哪裡嗎?”
辦案人員的問題讓杜培武眉頭一皺,他要是知道,何必報警?杜培武搖頭。
“她已經死了。”
杜培武恍惚自己剛剛是不是出現了幻聽,辦案人員接下來的話證明他沒有。
民警在圓通北路發現命案,死者都是警察,一人是他的妻子,另一名則是他的朋友王俊波,法醫檢驗死亡時間在20日晚8點左右。
警方懷疑人是他殺的,原因有二。
首先,他有作案動機。
現場兩人衣冠不整的程度,王曉湘應該是在和王俊波偷情,杜培武作為王曉湘丈夫,報複殺人。
其次,他有作案條件。
兩人所中槍傷均來自王俊波所佩戴的“77式”,現場找不到槍支,兇手應該是從王俊波手中奪槍後對着二人射擊,再攜槍逃離現場。
隻有經過專業訓練才能如此幹脆利落地判斷力和行動力,是以兇手要麼當過警察,要麼當過軍人,或者是窮兇極惡的涉黑人員。
對警方給出的理由,杜培武表示他根本不知道妻子出軌,而且20日當天他一直在戒毒所辦公,晚上八點回到宿舍,晚上九點出來接水還遇到同僚黃建忠,根本沒有作案時間。
刑訊逼供
警察不相信他的一面之詞,将其留置。按規定留置時間不超過12小時,但杜培武足足留置了10天。
留置的10天裡,專案組沒有取得任何實際進展,于是将杜培武送到戒毒所變相關押。
杜培武作為嫌疑人,身上有疑點,但無直接證據,那怎麼辦?
6月30日上午,杜培武進行了測謊儀測試。
測謊儀通過記錄分析被測人回答問題時的生理反應,如呼吸變化,心率變化等,來判斷其是否說謊,測試顯示杜培武在一些問題上說謊。
測謊儀測試結果隻能做參考,不能作為證據。
但是,辦案人員由此相信杜培武就是兇手,他不認罪,那就采取一些措施來讓他認罪。
從6月30日到7月19日,杜培武遭受了一系列高強度審訊,比如開強光燈不讓其睡覺。
杜培武最後無法承受心理、生理壓力,承認自己殺人,并“供述”了一整套騙槍殺人的情節。
他說,他把騙來的槍丢棄在昆明銀河酒家門前的垃圾桶,銀河酒家距抛屍現場1公裡左右。
可律師實地調查得知,銀河酒家案發當時根本沒有垃圾桶,警方也沒有在那裡找到手槍。
杜培武“招供”後,被送到昆明市第一看守所關押,他私下向押犯打聽情況,了解到這裡的民警不會打人。
7月28日,杜培武向駐所檢察官和市檢察院送出《刑訊逼供控告書》,次日,駐所檢察官給杜培武驗傷并拍照。
開庭審理
1998年12月17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杜培武故意殺人案”。
檢察院公訴人主張:杜培武為報複妻子王曉湘和王俊波的不正當性關系,故意殺害二人。
為了使證據有說服力,他們提供了由11名工程師級别的刑偵技術專家的勘驗報告。
“在被告人杜培武的襯衣袖口處,檢測出槍支射擊殘留物。”公訴人拿着報告說,“說明他曾經穿着此襯衣使用槍支射擊。”
杜培武的律師辯駁道:
“此殘留物是我方當事人年前參加打靶時留下的,另外,如果杜培武想到丢棄手槍,以及二人随身攜帶的電話等物品,何不把留下射擊殘留物的衣服一并丢棄?邏輯說不通。”
杜培武辯護人對公訴人提供的證據進行一一辯駁。
其中較為關鍵是杜培武的有罪供述。
公訴人所提供的杜培武的四份有罪供述中,杜培武對同一犯罪事實表述前後不一緻,互相沖突。
諸如殺人手段、時間、地點,以及抛棄作案工具地點等關鍵資訊,一般情況下,這樣的有罪供述是不能采信的。
期間,他們要求檢察院出示駐所檢察官7月20日給杜培武拍下的照片,證明四份有罪公訴是在杜培武受到刑訊逼供條件下所得。
公訴人回應是“沒有找到”,并表示需要休庭補充驗證,于是一審宣布休庭。
1999年1月15日,本案再次開庭。
杜培武堅持要證明自己遭到嚴刑逼供。
當時正值冬季,他穿的衣服寬大,于是悄悄把刑訊逼供時被打爛的一件衣服藏在腰部,帶進法庭。
公訴人依舊不肯提供照片時,他一把扯出衣服當衆展示,“審判長,這是我當時穿在身上的衣服!”
審判長讓法警收起衣服,并說:“不要再糾結這些問題了。”
“我真的沒有殺人!為什麼不肯相信我!”
“沒有殺人就拿出證據來!”
法官最後認為杜培武及其律師的申辯純屬狡辯,應予駁斥。
1999年2月5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杜培武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杜培武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出于求生本能,杜培武向雲南省進階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1999年10月20日,雲南省進階人民法院認為杜培武辯護人意見存在采納之處,改判杜培武死緩,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1999年12月8日,杜培武被送到關押重刑犯的雲南省第一監獄服刑。
遭遇妻子背叛和離世、屈打成招、漫長的關押以及無力的法庭申辯,杜培武很疲勞,放棄了求生的希望,給家人留下遺書。
等待“死亡倒計時”期間,唯一讓他放不下的就是兒子,等他被執行死刑後,兒子就成了孤兒。
為了給兒子留下一點生存資本,杜培武準備賣器官賺錢。
就在他思考賣掉哪些器官時,事情出現轉機。
沉冤得雪
2000年4月,警方抓獲一起失蹤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此人供述出以楊天勇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楊天勇原是昆明市鐵路公安分局東站派出所的民警,因為不服從機關調令被辭退。
被辭退後,楊天勇心生怨怼,走到警察和人民的對立面,糾集一批亡命之徒,形成黑社會幫派。
随着楊天勇等人先後落網,已經做出的定論“杜培武故意殺人”被完全推翻。
從1997年4月到2000年5月,以楊天勇為首的黑社會幫派總共殺害19人,其中2人就是王曉湘和王俊波。
1998年4月20日晚8點,楊天勇等三人身着警服,在昆明市圓通北路閑逛,看見一輛面包車停在路邊,遂想打劫。
走上去敲門,發現一男一女正在苟合,便自稱是緝毒警察,要他們下車接受檢查。
王曉湘趕緊說:“我們也是警察局的。”
楊天勇見她不配合,用“五四”手槍對準他們,“交出武器!下車!”
王俊波沒有辦法,遞上随身攜帶的“77式”手槍,準備下車。
這個時候,王曉湘堅持要先檢視他們的警察證才肯下車。
這瞬間激怒楊天勇,他一把奪過“77式”手槍,迅速對準二人,一人一槍。
三人劫走兩人身上的财物,關好車門,揚長而去。
楊天勇回憶當時的想法:“反正都殺過一名警察了,再殺兩個也沒什麼差別。”
随後,警方從楊天勇住所找到王俊波配槍,一直找不到的關鍵物證現在就刺眼地擺在眼前。
2007年7月11日,雲南省進階人民法院下達再審判決,宣告杜培武無罪,當庭釋放。
當初涉及刑訊逼供的辦案民警也被檢察院提起公訴,在法庭上,杜培武多次要求公布,但一直被檢察院無視的傷痕照片,終于被作為呈堂證供。
另外,經過法醫鑒定,刑訊逼供導緻了杜培武腦萎縮。
結果是昆明市警察局刑偵支隊原政委秦伯聯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隊長甯興華被判有期徒刑1年零6個月,緩刑2年。
杜培武職位和黨籍恢複,獲得國家賠償2萬元,隻是從警察到死囚,又從死囚到民警,他的心境應該變化不小。
這是建國以來引起較大關注的冤假錯案。
分析整個過程可以發現:
專案組民警預設立場,刑訊逼供;檢察院對刑訊逼供視而不見;法院要求被告人出示沒有殺人的證據,違反刑事案件“誰主張誰舉證原則”。
公安、檢察院、法院,本該是一個層層監督以保障執法公正,但在杜培武一案中,這三道關口都失去了扶正祛邪的功能。
隻有吸取教訓,堅持法治才能杜絕此類事件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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