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隴姐學法 | 利用信用卡進行套現并轉貸的借款合同效力

作者:隴南婦女
隴姐學法 | 利用信用卡進行套現并轉貸的借款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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隴原姐妹們,大家好。信用卡作為銀行給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費的憑證,通常用來向特約商戶購物或消費,若利用信用卡将其中的額度進行套現進而轉貸給他人并約定利息的情況下,借款協定有沒有效力?其約定的利息能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援呢,今天就讓我們一起看看王女士的案例來了解一下大陸法律在這方面的相關規定吧。

隴姐學法 | 利用信用卡進行套現并轉貸的借款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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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隴姐學法 | 利用信用卡進行套現并轉貸的借款合同效力

2022年6月,吳某某借用王女士民生銀行信用卡刷現8萬元,雙方約定 由吳某某每月負擔該款所産生的銀行手續費800元,并按月利率2分向王女士支付利息。當日,吳某某向王女士出具借條一份,内容為;“借條,今收到王女士人民币8萬元整,每月按照兩分利息,按借款日打到其賬戶。借款人:吳某某”。之後吳某某持該卡于每月将8萬元及手續費800元打入卡中,之後再刷卡将8萬元刷現。如此操作至2022年9月後不再付款。經王女士催促,吳某某僅于2022年10月、11月時分别向王女士支付銀行手續費800元,而本金8萬元無支付。在2022年 11月25—26日,王女士分6筆将該8萬元自行予以清償。現王女士提起訴訟,要求吳某某按約定支付借款本息。

案件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一) 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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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提示

持卡套取現金的行為構成套取銀行貸款進行轉貸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無效合同自始無效,有過錯的當事人必須對合同無效的後果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法律保護的損失僅限于出借人基于善意出借的合法本金損失或利息損失,如出借人自身有過錯,亦不能是以違法行為而獲利,如案例中王女士所請求的利息不能被人民法院所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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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妹們,本期的隴姐學法就講到這兒,感謝大家的聆聽,歡迎大家在下方留言評論,下期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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隴姐學法 | 利用信用卡進行套現并轉貸的借款合同效力

監制:張 玮 責編:王若謙

編輯:張 青 來源:甘肅婦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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