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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機動車二)

作者:法易說

第一千二百零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本條主旨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機動車二)

  本條是關于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一緻時的侵權責任的規定。

二、條文演變

  本條主要在原《侵權責任法》第49條的基礎上,借鑒吸收了《道路交通損害賠償解釋》(法釋〔2012〕19号)第1條的規定,增加了機動車管理人為機動車交通事故的責任主體的新規則,适應了某些城市機動車限購造成無法轉讓機動車車牌号的現實需要。在體系上,由于本章已整體規定了交強險的第一賠償順序,本條删除了原《侵權責任法》第49條中有關強制保險部分的内容,不再規定交強險責任。

三、條文解讀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機動車二)

本條是對租賃、借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的規定。

租賃或者借用機動車,使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出現不一緻,發生交通事故時的責任歸屬,适用本條規定的規則。

本條規定的責任規則的要件是:(1)應當構成租賃或者借用機動車的法律關系,其中,租賃是光車出租,不是帶駕駛員的機動車出租。(2)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3)機動車在使用人的操控之下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被侵權人的人身損害或者财産損害。(4)交通事故責任屬于機動車一方的責任,而不是受害人的責任。

此責任的形态為單向連帶責任,即混合責任,規則是:(1)機動車的使用人對發生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須對全部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即使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也有過失的,使用人也須承擔連帶責任,就全部損害負責。(2)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失的,應當按照其過失程度和原因力,承擔按份責任,即相應的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的過失主要表現為,明知使用人沒有駕駛資質、明知使用人處于不适駕狀态如醉酒、知道自己的機動車有故障而不予告知等。

《侵權責任法》第49條沒有規定機動車的管理人這一責任主體,民法典增加這一主體,主要的考慮是因各地機動車限購政策,出現了出資購買機動車的人不是登記的所有權人而是實際管理人的狀況。将機動車管理人列為責任主體,可以解脫實際上對機動車沒有權屬利益的人的責任。

四 案例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機動車二)

漳州太平洋公司訴劉某亮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案情:某日,熊某光駕車撞到行人劉某、章某,造成二人死亡。事故發生後,熊某光棄車逃逸。交警大隊認定熊某光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交通事故車輛的登記車主為某公司,熊某光與某公司系租賃關系。

該車在九江人保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漳州太平洋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死者的近親屬向法院請求熊某光、某公司、九江人保公司、漳州太平洋公司賠償損失。關于賠償主體的确定,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交通事故中,熊某光負本次事故全部責任,劉某、章某不負本次事故責任。某公司作為肇事車輛的登記車主,根據車輛租賃合同将該車傳遞給具有合法駕照的熊某光使用,已完成其法定和合同義務,對本案交通事故的發生不存在過錯。原告方亦未提供證明某公司向熊某光傳遞車輛時,租賃物存在缺陷和安全隐患。故某公司在本案中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應由實際侵權人熊某光承擔賠償責任。根據車輛的投保情況,應先由九江人保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内先予賠償,同時漳州太平洋公司作為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人應對熊某光承擔的部分承擔責任,超出部分由熊某光賠償。漳州太平洋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請求免除保險責任。二審法院認為,熊某光棄車離開事故現場的行為,不能适用《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範條款》第24條的規定,是以,對于漳州太平洋公司主張免除賠償責任的上訴請求,不予支援。

五 解 析

本案争議焦點之一是租賃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時責任主體的認定問題。民法典第1209條規定租賃機動車的所有人與使用人不一緻時發生交通事故責任的責任歸屬。該規定沿襲了《侵權責任法》第49條的規定,規定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有過錯時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有過錯往往表現在出租給不具有駕駛資格的人或者傳遞了不符合品質标準的車輛。本案中,某公司作為機動車所有人,根據車輛租賃合同将車輛傳遞給具有合法駕照的熊某光使用,且傳遞的車輛不具有缺陷或者安全隐患,故其對本案交通事故的發生不存在過錯,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應由實際侵權人熊某光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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