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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車銷售重大利好,汽車以舊換新補貼實施細則來了

新車銷售重大利好,汽車以舊換新補貼實施細則來了

潇湘晨報

2024-04-26 19:14釋出于湖南潇湘晨報官方賬号

4月26日,商務部、财政部等7部門聯合釋出《汽車以舊換新補貼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推動大規模裝置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行動方案〉的通知》(國發〔2024〕7号)精神,按照《商務部等14部門關于印發〈推動消費品以舊換新行動方案〉的通知》(商消費發〔2024〕58号)要求,更好實施汽車以舊換新補貼政策。具體内容如下:

新車銷售重大利好,汽車以舊換新補貼實施細則來了

汽車以舊換新補貼實施細則:

第一章 補貼範圍和标準

第一條 自本細則印發之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對個人消費者報廢國三及以下排放标準燃油乘用車或2018年4月30日前(含當日,下同)注冊登記的新能源乘用車,并購買納入工業和資訊化部《減免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的新能源乘用車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車,給予一次性定額補貼。其中,對報廢上述兩類舊車并購買新能源乘用車的,補貼1萬元;對報廢國三及以下排放标準燃油乘用車并購買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車的,補貼7000元。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乘用車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門注冊登記的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國三及以下排放标準燃油乘用車是指在2011年6月30日前注冊登記的汽油乘用車、2013年6月30日前注冊登記的柴油乘用車和其他燃料類型乘用車。

第二章 補貼申報、稽核和發放

第三條 拟申請汽車以舊換新補貼資金的個人消費者,應于2025年1月10日前,通過登入全國汽車流通資訊管理系統網站或“汽車以舊換新”小程式(以下簡稱汽車以舊換新平台),填報個人身份資訊,報廢汽車的車輛識别代号、《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和《機動車登出證明》原件照片或掃描件,新車的車輛識别代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和《機動車登記證書》原件照片或掃描件等,向補貼受理地(即《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開具地)送出補貼申請。

上述《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機動車登出證明》《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機動車登記證書》,應于本細則印發之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取得。其中,《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應由有資質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開具。

第四條 各地商務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會同财政、公安、工業和資訊化等部門按照職能職責進行稽核,通過汽車以舊換新平台回報稽核結果。商務部、公安部、工業和資訊化部等部門提供報廢機動車回收和登出、新車注冊登記、新能源新車車型等資訊核查比對服務,支援地方高效開展稽核工作。

申請人送出的資訊真實完整,符合本細則要求的,予以稽核通過。申請人送出的資訊不完整或不清晰無法辨識的,受理地将補正資訊要求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按要求在本細則明确的申請截止日期前通過原管道補正有關資訊。

第五條 各地商務主管部門及時彙總符合補貼條件的申請人資訊,确定補貼金額,并向财政部門提出資金申請。各地财政部門根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的資金安排建議,經财政部地方監管局稽核同意後,按程式将補貼資金撥付至申請人提供的銀行賬戶。

第三章 補貼資金管理

第六條 汽車以舊換新補貼資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總體按6:4比例共擔,并分地區确定具體分擔比例。其中,對東部省份按5:5比例分擔,對中部省份按6:4比例分擔,對西部省份按7:3比例分擔。地方負擔的部分,由省級财政部門牽頭負責落實到位。

第七條 根據2023年底各地國三及以下排放标準燃油乘用車保有量等情況,财政部向各省份預撥70%補助資金,用于支援地方啟動相關工作。政策實施期間,中央和地方根據前述單車補貼标準,對符合條件的汽車報廢更新車輛按既定分擔比例進行補貼,各地與消費者進行據實結算。

第八條 政策實施期結束後,按照“多退少補”的原則,中央與地方再進行清算。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财政部門于2025年2月10日前将補貼資金發放情況報送商務部、财政部,商務部對各地上報的補貼資金發放情況進行彙總稽核,提出各省份補助資金清算建議報财政部。财政部根據商務部提出的建議下達預算。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九條 商務部、财政部會同公安部、工業和資訊化部、稅務總局等部門按職責分工指導地方相關部門對汽車以舊換新資金補貼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條 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對補貼資金稽核進行監管,各地财政部門負責對補貼資金撥付進行監管,财政部适時組織财政部各地監管局對補貼資金申報、使用等情況開展核查,各地公安、工業和資訊化、稅務等部門按職責做好舊車登出登記、新車注冊登記、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管理和資訊統計上報等相關工作,確定資金安全、發放及時,落實好補貼政策。

各地不得要求将報廢汽車交售給指定企業,不得另行設定具有地域性、技術産品指向性的補貼目錄或企業名單。

第十二條 對買賣、僞造、變造《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拼裝車以及将回收的報廢車輛上路行駛或流向社會的,有關部門依據國務院令第715号(《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 對挪用、騙取補貼資金的機關和個人,有關部門依據國務院令第427号(《财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規進行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細則自釋出之日起執行。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财政部門可根據本細則并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汽車以舊換新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 本細則由商務部、财政部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潇湘晨報記者胡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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