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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村振興:建設用地占用林地、草地、生态保護紅線等如何審批?

作者:一諾農旅規劃
鄉村振興:建設用地占用林地、草地、生态保護紅線等如何審批?

導語:本文講述建設用地占用林地、草地、生态保護紅線等如何審批?法律如何規定,有哪些手續,需要什麼審批程式。

鄉村振興:建設用地占用林地、草地、生态保護紅線等如何審批?

一、建設項目占用林地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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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2019修訂) 第三十七條 礦藏勘查、開采以及其他各類工程建設,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稽核同意,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02

什麼情況下需要辦理使用林地手續?

  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及《建設項目使用林地稽核審批管理辦法》的規定,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臨時性建築物、構築物,以及其他改變林地用途的建設行為,需辦理使用林地手續。主要包括:

(1)進行勘查、開采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占用林地;

(2)建設項目臨時占用林地;

(3)森林經營機關在所經營的林地範圍内修築直接為林業生産服務的工程設施占用林地。

03

占用林地報批層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護林林地或者特種用途林林地面積10公頃以上的,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積35公頃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積70公頃以上的,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點林區的林地的,由國務院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稽核(已委托省級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稽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積低于上述規定數量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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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設項目占用牧草地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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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三十八條進行礦藏開采和工程建設,應當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稽核同意後,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02

建設機關或者個人從事哪些行為需要辦理草原征占用手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草原征占用稽核審批管理規範》《内蒙古自治區草原征占用稽核審批管理規定》有關規定,以下情形需要辦理草原征占用稽核審批手續:

(1)進行礦藏開采和工程建設等需要改變草原地類現狀的;

(2)臨時占用草原的審批;

(3)在草原上修建為草原保護和畜牧業生産服務的工程設施使用草原的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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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辦理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稽核審批層級

  目前,隻有國家和自治區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具有辦理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稽核手續的權限。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草原征占用稽核審批管理規範》第二條和《内蒙古自治區草原征占用稽核審批管理規定》第二條規定:征占用稽核審批

(1)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超過70公頃的,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稽核,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已經委托自治區林業和草原局進行稽核(委托期限至2026年1月31日);

(2)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70公頃及其以下的,由自治區林業和草原局稽核辦理。

04

占用和臨時占用林地的建設項目應當遵守林地分級管理的哪些規定?

  • (一)各類建設項目不得使用Ⅰ級保護林地。
  • (二)國務院準許、同意的建設項目,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準許的基礎設施、公共事業、民生建設項目,可以使用Ⅱ級及其以下保護林地。
  • (三)國防、外交建設項目,可以使用Ⅱ級及其以下保護林地。
  • (四)縣(市、區)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準許的基礎設施、公共事業、民生建設項目,可以使用Ⅱ級及其以下保護林地。
  • (五)戰略性新興産業項目、勘查項目、大中型礦山、符合相關旅遊規劃的生态旅遊開發項目,可以使用Ⅱ級及其以下保護林地。其他工礦、倉儲建設項目和符合規劃的經營性項目,可以使用Ⅲ級及其以下保護林地。
  • (六)符合城鎮規劃的建設項目和符合鄉村規劃的建設項目,可以使用Ⅱ級及其以下保護林地。
  • (七)符合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風景名勝區等規劃的建設項目,可以使用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風景名勝區範圍内Ⅱ級及其以下保護林地。
  • (八)公路、鐵路、通訊、電力、油氣管線等線性工程和水利水電、航道工程等建設項目配套的采石(沙)場、取土場使用林地按照主體建設項目使用林地範圍執行,但不得使用Ⅱ級保護林地中的有林地。
  • (九)上述建設項目以外的其他建設項目可以使用Ⅳ級保護林地。
  • 本條第一款第(二)、(三)、(七)項以外的建設項目使用林地,不得使用一級國家級公益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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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征占用草原林地分區用途要求

 《關于實行征占用草原林地分區用途管控的通知》(林草草監發〔2021〕257号)要求,嚴格落實生态保護紅線、環境品質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生态環境準入清單,積極引導各類建設項目集約節約使用草原林地。重點保障基礎設施、公共事業和民生工程建設項目使用草原林地需求,嚴禁不符合主體功能定位的各類建設項目和高耗能、高排放項目占用草原林地。具備地下開采條件的礦産資源開發項目,從嚴控制露天開采。符合主體功能定位和産業發展布局的已準許在建營運礦産資源開發項目,生産接續用地需占用草原林地的,應依法依規辦理相關手續。嚴格控制礦産資源開發項目外排土場占用草原林地,應嚴格按照初步設計批複建設,不得多占、超占草原林地;嚴格控制礦區範圍外布局的進場道路、工業廣場、尾礦庫等生産輔助設施占用草原林地,确需占用的,要按照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規模或開發利用方案,一次性申請辦理征占用草原林地手續。

四、建設項目占用自然保護區規定

  建設項目涉及占用自然保護區确實難以避讓的,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說明占用哪一類功能區和用地面積,并由省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出具同意意見。

五、建設項目涉及生态保護紅線規定

  按照《自然資源部生态環境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加強生态保護紅線管理的通知>(試行)》(自然資發〔2022〕142号)規定,建設項目涉及生态保護紅線分為生态保護紅線内允許有限人為活動和國家重大項目占用兩種類型。

01

  (一)生态保護紅線内允許有限人為活動相關規定。生态保護紅線是國土空間規劃中的重要管控邊界,生态保護紅線内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外,禁止開發性、生産性建設活動,在符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僅允許對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壞的有限人為活動。生态保護紅線内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區域,依照法律法規執行。

  1.生态保護紅線内允許有限人為活動包括:

  (1)管護巡護、保護執法、科學研究、調查監測、測繪導航、防災減災救災、軍事國防、疫情防控等活動及相關的必要設施修築。

  (2)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權益主體,允許在不擴大現有建設用地、用海用島、耕地、水産養殖規模和放牧強度(符合草畜平衡管理規定)的前提下,開展種植、放牧、捕撈、養殖(不包括投礁型海洋牧場、圍海養殖)等活動,修築生産生活設施。

  (3)經依法準許的考古調查發掘、古生物化石調查發掘、标本采集和文物保護活動。

  (4)按規定對人工商品林進行撫育采伐,或以提升森林品質、優化栖息地、建設生物防火隔離帶等為目的的樹種更新,依法開展的竹林采伐經營。

  (5)不破壞生态功能的适度參觀旅遊、科普宣教及符合相關規劃的配套性服務設施和相關的必要公共設施建設及維護。

  (6)必須且無法避讓、符合縣級以上國土空間規劃的線性基礎設施、通訊和防洪、供水設施建設和船舶航行、航道疏浚清淤等活動;已有的合法水利、交通運輸等設施運作維護改造。

  (7)地質調查與礦産資源勘查開采。包括:基礎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産資源遠景調查等公益性工作;鈾礦勘查開采活動,可辦理礦業權登記;已依法設立的油氣探礦權繼續勘查活動,可辦理探礦權延續、變更(不含擴大勘查區塊範圍)、保留、登出,當發現可供開采油氣資源并探明儲量時,可将開采拟占用的地表或海域範圍依照國家相關規定調出生态保護紅線;已依法設立的油氣采礦權不擴大用地用海範圍,繼續開采,可辦理采礦權延續、變更(不含擴大礦區範圍)、登出;已依法設立的礦泉水和地熱采礦權,在不超出已經核定的生産規模、不新增生産設施的前提下繼續開采,可辦理采礦權延續、變更(不含擴大礦區範圍)、登出;已依法設立和新立鉻、銅、鎳、锂、钴、锆、鉀鹽、(中)重稀土礦等戰略性礦産探礦權開展勘查活動,可辦理探礦權登記,因國家戰略需要開展開采活動的,可辦理采礦權登記。上述勘查開采活動,應落實減緩生态環境影響措施,嚴格執行綠色勘查、開采及礦山環境生态修複相關要求。

  (8)依據縣級以上國土空間規劃和生态保護修複專項規劃開展的生态修複。

  (9)根據大陸相關法律法規和與鄰國簽署的國界管理制度協定(條約)開展的邊界邊境通視道清理以及界務工程的修建、維護和拆除工作。

  (10)法律法規規定允許的其他人為活動。

  2.加強有限人為活動管理。上述生态保護紅線管控範圍内有限人為活動,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用海用島審批的,在報批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海域使用權、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時,附省級人民政府出具的符合生态保護紅線内允許有限人為活動的認定意見;不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用海用島審批的,按有關規定進行管理,無明确規定的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具體監管辦法。上述活動涉及自然保護地的,應征求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或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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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國家重大項目确需占用生态保護紅線管理有關規定。上述允許的有限人為活動之外,确需占用生态保護紅線的國家重大項目,按照以下規定辦理用地用海用島審批。

  1.項目範圍。黨中央、國務院釋出檔案或準許規劃中明确具體名稱的項目和國務院準許的項目;中央軍委及其有關部門準許的軍事國防項目;國家級規劃(指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正式頒布)明确的交通、水利項目;國家級規劃明确的電網項目,國家級規劃明确的且符合國家産業政策的能源礦産勘查開采、油氣管線、水電、核電項目;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确認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項目;按照國家重大項目用地保障工作機制要求,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确認的需中央加大建設用地保障力度,确實難以避讓的國家重大項目。

  2.辦理要求。上述項目(不含新增填海造地和新增用島)按規定由自然資源部進行用地用海預審後,報國務院準許。報批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海域使用權時,附省級人民政府基于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和用途管制要求出具的不可避讓論證意見,說明占用生态保護紅線的必要性、節約集約和減緩生态環境影響措施。

  占用生态保護紅線的國家重大項目,應嚴格落實生态環境分區管控要求,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

六、建設項目占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規定

  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内禁止建設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内禁止建設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建立公路、鐵路、橋梁、輸油輸氣管線等基礎設施,不得穿越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因工程條件和自然因素限制,确需穿越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或者準保護區的,應當就項目實施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影響進行專題評價。

七、尾礦庫審批方面有哪些要求

   嚴格實行總量控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結合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安全生産、水土保持和生态環境保護等要求,采取等量或減量置換等政策措施對本地區尾礦庫實施總量控制,自2020年起,在保證緊缺和戰略性礦産礦山正常建設開發的前提下,尾礦庫數量原則上隻減不增。

  嚴格準入條件審查。鼓勵新開發礦山項目優先利用現有尾礦庫;确需配套建立尾礦庫的,嚴格建立尾礦庫項目立項、項目選址、河道保護、安全生産、生态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審查,對于不符合産業總體布局、國土空間規劃、河道保護、安全生産、水土保持、生态環境保護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标準和政策要求的,一律不予準許。嚴格控制建立獨立選礦廠尾礦庫,嚴禁建立“頭頂庫”、總壩高超過200米的尾礦庫,嚴禁在距離長江和黃河幹流岸線3公裡、重要支流岸線1公裡範圍内新(改、擴)建尾礦庫,建立四等、五等尾礦庫必須采用一次建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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