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點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條(侵權六)

作者:法易說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條

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本條主旨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條(侵權六)

  本條是關于教唆和幫助他人侵權及其責任承擔的規定。

二、條文演變

  原《民法通則》僅規定了狹義共同侵權的責任承擔規則,對教唆、幫助他人等廣義共同侵權或者其他類型多數人侵權應當如何承擔民事責任未作規定。原《民法通則意見》第148條首次對教唆、幫助他人侵權的民事責任承擔規則作出規定,填補了法律空白。該條将教唆、幫助他人侵權的行為分為三個層次作出規定:“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共同侵權人,應當承擔連帶民事責任。”“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侵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教唆、幫助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共同侵權人,應當承擔主要民事責任。”即分别根據被教唆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三種情形,區分規定了三種不同的責任承擔方式:連帶責任,教唆、幫助者的單獨責任,教唆、幫助者在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前提下内部承擔主要責任。原《侵權責任法》批判繼承了司法解釋中的該規則,将被教唆、幫助人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情形下監護人的責任引入規範中,進一步完善了教唆、幫助他人侵權的責任承擔規則。原《侵權責任法》第9條規定:“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原《侵權責任法》不區分被教唆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還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将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情形在責任承擔規則上作統一處理,即原則上由教唆人、幫助人承擔民事責任;但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的,按照其過錯承擔相應責任,實質上就是教唆人、幫助人與監護人之間須承擔按份責任。《民法典》本條規定,亦完整繼承了原《侵權責任法》第9條的規定,僅将第2款規定中的“未盡到監護責任”修改為“未盡到監護職責”,文字表達更加準确。

三、條文解讀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條(侵權六)

本條是對教唆人、幫助人責任的規定。

教唆人、幫助人是共同故意的共同侵權行為的責任人,包括實行人、教唆人和幫助人。本條針對共同侵權的教唆人、幫助人規定的責任承擔規則,分為教唆、幫助他人,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教唆、幫助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不同規則。

在共同故意構成的共同侵權行為中,侵權人存在行為人、教唆人和幫助人的不同身份。教唆人、幫助人承擔侵權連帶責任的規則是:

(1)教唆、幫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教唆人是造意者,是提出實施侵權行為主張的人,教唆人與實行人承擔相同的責任;幫助人是明知侵權行為而對實行人提供幫助的人,也是共同侵權行為人,應當根據其過錯程度和幫助行為的原因力承擔責任份額。承擔的責任都是連帶責任。

(2)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教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教唆人是侵權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無過失的,不承擔責任。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幫助人為共同侵權行為人;監護人有過失的,幫助人應當承擔主要的侵權責任。

(3)教唆、幫助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教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教唆人為共同侵權行為人;監護人有過失的,教唆人應當承擔主要的侵權責任。幫助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幫助人為共同侵權行為人;監護人有過失的,雙方承擔同等責任。

在第一種情形下,教唆人、幫助人承擔連帶責任。在第二種情形下,教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教唆人單獨承擔責任;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教唆、幫助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教唆人、幫助人承擔的責任為單向連帶責任,美國法稱之為混合責任,即教唆人和幫助人承擔連帶責任,監護人隻承擔按份責任——被侵權人可以向教唆人或者幫助人請求承擔全部責任,而後教唆人、幫助人向監護人追償;被侵權人主張監護人承擔責任的,監護人隻承擔按份責任,不承擔連帶責任。

四 案例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條(侵權六)

季某權訴王某雲财産損害賠償糾紛案

案情:季某權與案外人陳某明合夥經營彩鋼廠,陳某明為達到個人目的,教唆王某雲向季某權虛構訂貨事實,通過王某雲兩次協助從季某權處套取資金19萬元。後季某權認為王某雲與陳某明合夥騙取其錢财,向王某雲索款未果後訴至法院。一審法院認為:案外人陳某明教唆王某雲先後兩次向季某權虛構訂貨事實以套取資金。王某雲明知陳某明對季某權存在欺騙行為,仍幫助陳某明虛構訂貨事實兩次套取資金。王某雲與陳某明上述行為系共同侵權行為,王某雲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二審法院認為,王某雲明知陳某明有騙取季某權資金的故意而配合完成騙取行為,導緻季某權的财産損失,對該損失有過錯,其過錯與損害後果有因果關系,故陳某明負有直接償還責任,王某雲負連帶償還責任。季某權要求王某雲先行承擔償還責任,符合法律規定。

五 解 析

本案涉及的是幫助侵權行為。《侵權責任法》第9條規定了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侵權責任。民法典第1169條沿襲了這一規定的内容。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教唆人、幫助人也被視作共同加害行為人,與直接加害人一起就受害人的全部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受害人無須證明教唆人、幫助人的行為與損害的因果關系,隻要證明存在教唆行為或幫助行為,即可使教唆人或幫助人與直接加害人承擔連帶責任。這有利于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本案中,王某雲虛構訂貨事實的行為構成陳某明套取資金侵害季某權财産權的幫助行為,其作為共同侵權人應對季某權的财産損害承擔連帶責任。王某雲作為連帶責任人在向季某權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之後,對于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部分,有權向陳某明追償。

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