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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之窩”蹭“燕之屋”一字之差易混淆,調解後再侵權被判賠15萬,懲罰性賠償提高侵權代價保護知識産權

作者:大風新聞

4月26日,第24個“世界知識産權日”。湖南長沙天心區法院曾審結一起“蹭名牌”的典型案例,法院通過積極适用懲罰性賠償制度,嚴厲懲處重複侵權行為,保護知識産權。

日前,案件承辦法官接受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采訪,詳解對惡意侵權行為的懲罰性賠償,讓侵權者付出更高的代價。

“燕之窩”蹭“燕之屋”一字之差易混淆,調解後再侵權被判賠15萬,懲罰性賠償提高侵權代價保護知識産權

原告享有商标權的産品

>>>第一次被告

承諾不再侵害商标權賠償2.65萬元

“燕之屋”是廈門燕之屋燕窩産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廈門燕之屋公司)的經典産品,作為國内專營燕窩的知名品牌企業,公司是“燕之屋”“碗燕”等商标權利人。2023年底,“燕之屋”更是作為“燕窩第一股”正式登陸港交所,公司多次遭遇商标侵權。

2020年,常州市健達保健食品廠因生産銷售“燕之窩冰糖碗燕”産品,被廈門燕之屋公司起訴至上海市楊浦區法院,後雙方達成調解協定并約定:食品廠承諾今後不會再生産銷售侵害原告商标權的商品,賠償原告損失2.65萬元。

“燕之窩”蹭“燕之屋”一字之差易混淆,調解後再侵權被判賠15萬,懲罰性賠償提高侵權代價保護知識産權

被控侵權的産品包裝盒

該案履行後的2023年,廈門燕之屋公司發現被告銷售商在長沙售賣與上海案件同款的被訴侵權商品,顯示生産日期為2023年1月1日,并且被告在其網站宣傳時仍然使用“燕之窩”“碗燕”辨別。

>>>二次被起訴

被判賠經濟損失合理維權費用15萬

廈門燕之屋公司認為被告主觀上具有侵權惡意且情節嚴重,2023年8月向長沙市天心區法院起訴。

日前,天心區法院承辦法官彭丁雲向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證明,2023年12月一審判決被告及其經銷商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3311493号、第14676896号“燕之屋”,第11241517号、第16738916号“碗燕”注冊商标專用權的行為;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共計15萬元。判決後被告上訴,2024年2月21日長沙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法院判決書顯示,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在長沙建立了快速售貨的銷售管道,“燕之窩”辨別與原告“燕之屋”商标僅“屋”與“窩”一字之差,但兩者的讀音“wu”與“wo”高度相似,兩者構成商标近似,容易導緻相關公衆混淆。被告“碗燕”辨別與原告“碗燕”商标相同。被告使用涉案辨別的行為構成對原告商标權利的侵犯,而且屬于重複侵權。

法院認為,被告行為符合适用懲罰性賠償主觀故意和情節嚴重的條件。經查,被告在上次調解後的2年多時間内銷售涉案侵權産品獲利應明顯高于上次調解金額2.65萬元,故可以将雙方前次侵權調解金額作為再次侵權懲罰性賠償基數。

按照商标法規定,惡意侵犯商标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對侵權人進行1倍以上5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法院支援原告4倍懲罰性要求,被告除要承擔懲罰性賠償金額外,還要承擔賠償基數的賠償,以及對合理維權費用的賠償,是以賠償總金額為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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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方包裝盒内部産品

>>>侵權者辯解

自家商品不是模仿的,一審判決後上訴

4月25日,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聯系常州市健達保健食品廠,廠辦從業人員答複稱不構成侵權。

“我們是自己的商品,在上海那邊我們有個文字商定,不是說我冒他們,我們也不知道他們有‘燕之屋’,他們注冊了一個。我們的不是模仿他們的,就是有點侵權的樣子。”

從業人員承認此前賠付給對方2.65萬元,稱二者有點相近,但實際上字是不一樣的。從業人員稱保健食品廠在長沙也有經銷商,“長沙那邊的訴訟,具體的我不怎麼清楚,一審判決後上訴。”

>>>無奈輸官司

“盒子大小不一樣放倉庫勞工搞錯了”

随後,廠方一位負責人聯系記者稱已經拿到判決書,已經賠付了一部分,但廠方不服判決,“這個官司輸了也沒辦法,我現在在長沙還在問,看能不能繼續申訴。”

“我們盒子的大小,還有裡面的實物都是跟他們不一樣的。上海的事情處理好了,後來我就不生産了,但是幾個盒子都放在倉庫裡的,勞工做的時候搞錯了嘛,結果法院一下子判了十多萬,我就上訴了,我就說判十多萬依據在哪裡啊?我也搞不清楚是怎麼回事,我現在還要問他們。”

前述判決書顯示,被告曾辯解稱,其辨別“燕之窩”“碗燕”與原告商标“燕之屋”“碗燕”并不相同。被告在前次訴訟調解後已經停止生産銷售,因被告廠房小,現有包裝與之前包裝盒堆放一起,被勞工錯拿兩個包裝盒,并混在其他産品中批發到了長沙。

“我們有我們的商标,我們有我們的廠名,我們有我們的配方,我們有我們的實物,我沒有用他們的商标,我們的字型大小都和他們不一樣的。”

這位負責人表示,合法經營的許可證全都有,如果沒有這些齊備的手續,那就是假冒僞劣産品。對于相關商标注冊手續以及是否申訴等,這位負責人表示會咨詢商量後再答複記者。

>>>辦案者釋法

不能使用他人注冊相同或近似商标辨別

“被告上了訴,但二審已判決維持原判,賠償金額被告還未主動支付。”

日前,天心區法院案件承辦法官彭丁雲告訴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這是他經辦的涉及知識産權保護的案件,“被告是一家證照齊全的食品廠,類似調解後再次侵權的案例,去年以來這還是第一起。”

對于食品廠所謂“勞工拉錯包裝盒”的說法,彭丁雲表示,法院庭審認為被告是虛假陳述。被告産品不僅在包裝盒上使用了侵權辨別,其内部10個瓶裝産品均印有侵權辨別的獨立包裝标簽,是以證明被告所謂勞工拿錯此前的兩個包裝盒的說辭虛假。

對于廠方所說有自家商标,彭丁雲認為是混淆概念,“他們并沒有在其商品上标記的‘燕之窩’和‘碗燕’這兩個注冊商标。此外,配方與本案無關,我們審理的是商标是否侵權。”

彭丁雲表示,被告食品廠曾申請過“佰順”商标,但沒有成功。“無論他是否有過别的什麼商标,在别人已有‘燕之屋’‘碗燕’注冊商标下,他就不能使用與這兩款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辨別,換句話說,他有一千個一萬個商标,就是不能用涉案商标辨別。”

>>>屬惡意侵權

懲罰性賠償提高侵權代價保護知識産權

“本案中的侵權人便是如此,即使被告上法院,并與‘燕之屋’商标權人達成調解之後,也無法停下侵權的腳步。”

彭丁雲指出,知識産權領域内的侵權,多數展現的是誠信缺失。實踐中有的侵權人,在被權利人維權追責時,會産生先躲過風頭的意識以及先應對完本次訴訟再說政策,是以也會積極與權利人和解或者參加法院的調解。一旦案件處理完畢,就會自作聰明地對侵權程式環節補漏,并擇機重複侵權。如何懲罰這種違背誠信原則的惡意侵權行為,是權利人與司法者需共同應對的難題。

對于惡意侵權行為,法律規定了懲罰性賠償,旨在提高侵權行為的代價,強化知識産權的保護。“但在懲罰性賠償的适用中,權利人除了要舉證證明侵權人主觀故意和情節嚴重外,對于懲罰性賠償基數的确定,還要以能舉證證明的自身損失數額、侵權人違法所得數額或者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進行确定。是以,在權利人的維權實踐中,因證明标準較高,懲罰性賠償訴求得到支援的不太多。”

本案以權利人與侵權人前次訴訟中的調解金額為基數,解決了懲罰性賠償中賠償基數的确定難問題。

彭丁雲表示:“當然,确定這一規則時,也充分考慮了重複侵權與前次侵權的具體情節、銷售管道和時間跨度沒有顯著差别等因素。适用這一規則方法,便于司法實務中解決懲罰性賠償基數确定難的問題,強化懲罰性賠償适用的實操性,也有利于權利人進行知識産權精準維權,更加有利于震懾惡意侵權人。”

彭丁雲特别提醒,本案處理對于所有當事人的警示還在于,進行訴訟行為時,無論是調解還是陳述,均要遵循誠信原則,肆意違反訴訟中的承諾或者虛假陳述,顯然會增加司法者對侵權人主觀惡意的判斷認知,其在調解活動中因對方讓步的獲利,将極有可能在下次訴訟中被抹去并付出更高賠償代價。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 李華 編輯 董琳

(如有爆料,請撥打華商報新聞熱線029-888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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