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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民法典】拍攝與列車從業人員争執過程,拍攝行為是否侵犯了他人隐私?

作者:吉林之聲
【解讀民法典】拍攝與列車從業人員争執過程,拍攝行為是否侵犯了他人隐私?
【解讀民法典】拍攝與列車從業人員争執過程,拍攝行為是否侵犯了他人隐私?

因動車晚點,大張到售票視窗咨詢退票事宜,言語不和與從業人員發生争執。大張用手機錄下了争執過程,被從業人員搶走手機要求删除視訊。大張的拍攝行為違法嗎?

——訴幫律師張瑩:不違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六條 處理個人資訊,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該自然人合法權益,合理實施的其他行為,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七條 自然人發現資訊處理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其個人資訊的,有權請求其及時删除。

車站從業人員在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時,應當接受監督,大張拍攝争執過程的行為不屬于侵犯其個人隐私,如不滿他人拍攝,可以要求删除,盡量避免直接發生沖突。如果大張将視訊流出造成不良後果,從業人員可以侵害肖像權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其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典》——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

【解讀民法典】拍攝與列車從業人員争執過程,拍攝行為是否侵犯了他人隐私?
【解讀民法典】拍攝與列車從業人員争執過程,拍攝行為是否侵犯了他人隐私?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來源:原創·吉林新聞綜合廣播

編輯:郭岚、子欣

稽核:懷楠

監制:趙敏 鐘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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