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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驗收合格後,隐蔽工程出現品質問題,如何處理?

作者:熊少虞律師建工團隊

隐蔽工程作為建築工程中一個特殊且重要的部分,其施工品質直接關系到整個工程的安全與耐用性。由于隐蔽工程在施工完成後不易被檢查,是以其品質管理顯得尤為重要。本文将通過分析幾個典型案例,深入探讨隐蔽工程的品質管理、責任劃分、舉證責任及合同履行等關鍵問題,并提出相應的管理措施,以期為建築行業的相關方提供參考和指導。

隐蔽工程是指在施工過程中,某些工程部位或工序完成後,會被後續施工工序所覆寫,進而無法直接觀察或檢查的工程。隐蔽工程通常有如下三種形式,涵蓋了隐蔽工程的主要類型:

1 工序中間環節隐蔽

這通常指的是在施工過程中,某些工序完成後,會被後續工序所覆寫,進而無法直接觀察。例如,鋼筋混凝土結構中的鋼筋工程,在澆築混凝土之前,鋼筋的布置和連接配接品質是關鍵的隐蔽工程部分。此外,碼頭工程中的基床、棱體和倒濾層,以及防腐、防鏽塗漆前的鋼結構工程等,都屬于這一類。

2 地下工程部位隐蔽

這類隐蔽工程通常涉及到建築物或構築物的地下部分,一旦被回填材料所覆寫,就無法再進行直接的檢查或驗收。例如,建築物的基礎工程、地下管網工程、軌道梁工程等,都屬于地下工程部位隐蔽。對于這類隐蔽工程,除了工程本身的品質要求外,回填材料及施工品質也是重要的考量因素。

3 邊施工邊隐蔽的工程

這類工程在施工的同時就被隐蔽,如地下混凝土灌注樁、深層水泥攪拌樁、地基加強中的碎石振沖樁等。這些工程的特點是施工與隐蔽同步進行,一旦完成,就無法再進行直接的檢查。

近期,筆者代理了一起建設工程施工合糾紛案件,涉及上述第二種類型的隐蔽工程品質問題,本案的特殊之處在于,發包人已經通過竣工驗收程式确認工程品質合格了,但是後來發現臨水部分綠化帶和路基下沉,是以而成訟。

實踐中,對于這類經驗收合格後的隐蔽工程出現品質問題的,責任的劃分往往較為複雜。

依據《民法典》第798條的規定,在隐蔽工程隐蔽之前,承包人應通知發包人檢查。但在實踐中,在隐蔽工程施工完畢後承包人擅自隐蔽的情形并不少見。同樣,也存在承包人通知驗收後,發包人擅自使用的情況。當然,這兩種情況下,一般依照過錯原則來承擔相應責任。但驗收合格後出現品質問題時,則存在較大的争議,本文将通過典型案例展開讨論。

案例分析

案例1:《松原市金灘源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貴州建工集團第一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案件索引:(2018)最高法民終38号

本案涉及到建設工程中常見的隐蔽工程品質缺陷問題,以及責任和修複費用的承擔問題。以下是對案例的簡要分析:

金灘源公司與貴州一建于2010年12月23日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貴州一建并于2011年4月進場施工。2012年2月6日,貴州一建向金灘源公司送達《終止合同通知書》,導緻合同終止。2013年3月29日,公證處對工程進行了保全公證。2013年4月15日,雙方形成《未完工程補充記錄》,對未完工程事項進行了列明并對已完工程量進行了部分修改。同日,雙方簽訂了《會議紀要》,進一步确認貴州一建委托檢測中心對已完工程進行檢測等内容。簽訂《會議紀要》後,貴州一建在一周内撤出了施工場地。此後,金灘源公司發現訟争工程的管線等隐蔽工程存在品質問題。

案涉工程已于2014年年底完成驗收備案,按照行管部門的要求,在申報驗收備案之時,已經向行管部門報送施工圖紙、工程技術資料、分部(子分部)工程品質驗收記錄等材料,現案涉工程已經完成竣工驗收備案,且驗收結論為合格。

經鑒定,工程存在多處品質缺陷,包括樓闆負彎矩保護層厚度不足、消防系統管線不通、消防報警按鈕盒位置不符、開關插座盒未設定或管線不通、消火栓未設定或管線不通等。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管線工程系隐蔽工程,作為施工方,有責任確定工程品質符合規範要求。由于存在品質問題,施工方存在過錯。根據法律規定,發包方有責任在隐蔽工程隐蔽前進行檢查。由于發包方未能提供及時檢查的證據,也應承擔一定責任。是以,一審法院以無法查明管線不通的原因為由,酌定雙方當事人各承擔一半責任,是非判斷不準,缺乏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二審法院重新酌定責任,認為施工方應承擔90%的賠償責任,剩餘10%由發包方自行承擔。

這個案例展示了在建築工程中,施工方和發包方都應對工程品質負責,且在出現品質問題時,雙方都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同時,它也強調了舉證責任的重要性,以及法院在判決責任和賠償時的酌定權。在實際操作中,各方應嚴格遵守合同約定和相關法律法規,確定工程品質,避免此類糾紛的發生。

案例2:《騰沖某公司、雲南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案件索引:(2023)最高法民申2237号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關于案涉工程品質不合格的責任劃分問題。施工機關彙邊公司因未遵循設計規範進行施工,違反了合同義務;而發包方金鷹公司,在得知監理機關騰騰公司報告的彙邊公司施工中樁基長度不足的問題後,未能及時阻止彙邊公司的違約施工,也未對工程未達标的原因進行調查,或要求施工方采取必要措施以滿足驗收标準。由于工程屬于隐蔽工程,且其上部結構已經完成,導緻失去了對工程品質進行檢測和鑒定的時機,無法明确不合格原因。基于此,雙方都存在過失,應各自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二審法院在綜合考量了金鷹公司在施工過程中的主導作用,以及其行為可能導緻工程品質問題原因和責任主體不明确的情況後,判定金鷹公司應負主要責任,并無不當。

案例3:《山東澳青置業有限公司與深圳市深裝總裝飾工程工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案件索引:(2015)民申字第2268号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深裝總公司作為隐蔽工程的施工方,如果主張其已經完成了特定的工程量并且應當獲得相應的造價,那麼深裝總公司需要提供充分的證據來證明其主張。在建築工程糾紛中,鑒定材料通常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圖紙、施工記錄、工程變更記錄、現場照片、合同檔案等。這些材料對于鑒定機構評估工程量和造價至關重要。鑒定機構在接收到完整的鑒定材料後,可以對隐蔽工程的工作量和造價進行專業的評估。如果施工方未能提供必要的鑒定材料,鑒定機構将無法進行準确的鑒定。在深裝總公司未能提供必要的鑒定材料,導緻鑒定機構無法進行鑒定的情況下,原一、二審判決将案涉隐蔽工程已完工工程量和造價的舉證責任配置設定給深裝總公司并無不當。

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法院通常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包括當事人提供的證據、鑒定機構的意見以及相關法律規定,來決定舉證責任的配置設定以及最終的判決結果。對于施工方來說,保留和提供完整的施工記錄和相關證據是非常重要的,這不僅有助于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是履行法律規定的舉證責任。

這三個案例共同展現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隐蔽工程品質管理的法律問題,尤其是在責任劃分、舉證責任及工程驗收備案方面的争議。

共性問題

  • 1. 隐蔽工程品質問題:三個案例均涉及隐蔽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品質問題,如管線不通、工程量争議等。
  • 2. 責任劃分:所有案例中,施工方和發包方的責任劃分成為争議焦點。施工方需證明其施工符合規範,而發包方則需證明其履行了監管責任。
  • 3. 舉證責任:案例中強調了舉證的重要性,施工方和發包方均需提供充分證據支援自己的主張,如施工記錄、合同檔案等。
  • 4. 法律後果:不遵守合同約定和施工規範可能導緻法律責任,主要涉及經濟賠償責任。

差別

  • 1. 責任比例:案例1中,最高法院重新酌定責任,施工方承擔90%責任,發包方承擔10%;案例2中,發包方承擔主要責任;案例3中,施工方未能提供必要鑒定材料,導緻無法準确鑒定工程量和造價。
  • 2. 品質問題的發現時機:案例1中,品質問題在施工方撤場後被發現;案例2中,品質問題在施工過程中被發現但未得到及時處理;案例3中,施工方未能證明其完成的工程量。
  • 3. 合同履行情況:案例1中合同被終止後發現問題;案例2中,發包方在得知施工問題後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案例3中,施工方主張完成特定工程量但未能提供證據。
  • 4. 鑒定過程:案例1和2中,法院委托鑒定機構進行工程品質評估;案例3中,由于施工方未能提供必要材料,鑒定未能進行。
  • 5. 判決依據:案例1和2中,法院依據鑒定結果和合同義務進行判決;案例3中,法院依據施工方未能履行舉證責任進行判決。

通過這些案例,可以看出在建築施工合同糾紛中,隐蔽工程的品質管理、責任劃分、舉證責任及合同履行情況是關鍵因素,而法院在判決時會綜合考慮這些因素,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酌定責任和賠償。

隐蔽工程的品質管理建議措施建議

總的來說,對于隐蔽工程的品質管理,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 嚴格驗收:在隐蔽工程被覆寫前,必須進行嚴格的品質檢查和驗收,確定符合設計要求和施工規範。
  • 詳細記錄:對于隐蔽工程的施工過程、檢查結果和驗收情況,應有詳細的記錄和檔案,以備後續的追溯和證明。
  • 通知檢查:在隐蔽工程覆寫前,承包人應通知發包人或監理機關進行檢查,確定所有相關方都有機會對工程品質進行确認。
  • 品質保證措施:承包人應采取必要的品質保證措施,如使用合格的材料、遵守施工規範、進行定期的品質檢查等。
  • 法律和合同責任:承包人應清楚地了解其在隐蔽工程中的法律和合同責任,確定在出現品質問題時能夠承擔相應的責任。

通過這些措施,可以最大限度地減少隐蔽工程的品質問題,保護發包人和承包人的利益,同時也保證了工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隐蔽工程的品質管理對于發包人和承包人來說都至關重要。由于隐蔽工程在施工完成後不易被檢查,如果施工過程中不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标準,确實很容易在後期引發品質問題和糾紛。是以,在隐蔽工程尚未隐蔽之前進行嚴格的驗收,是確定工程品質、避免未來糾紛的關鍵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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