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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隐蔽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如何处理?

作者:熊少虞律师建工团队

隐蔽工程作为建筑工程中一个特殊且重要的部分,其施工质量直接关系到整个工程的安全与耐用性。由于隐蔽工程在施工完成后不易被检查,因此其质量管理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案例,深入探讨隐蔽工程的质量管理、责任划分、举证责任及合同履行等关键问题,并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以期为建筑行业的相关方提供参考和指导。

隐蔽工程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某些工程部位或工序完成后,会被后续施工工序所覆盖,从而无法直接观察或检查的工程。隐蔽工程通常有如下三种形式,涵盖了隐蔽工程的主要类型:

1 工序中间环节隐蔽

这通常指的是在施工过程中,某些工序完成后,会被后续工序所覆盖,从而无法直接观察。例如,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钢筋工程,在浇筑混凝土之前,钢筋的布置和连接质量是关键的隐蔽工程部分。此外,码头工程中的基床、棱体和倒滤层,以及防腐、防锈涂漆前的钢结构工程等,都属于这一类。

2 地下工程部位隐蔽

这类隐蔽工程通常涉及到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地下部分,一旦被回填材料所覆盖,就无法再进行直接的检查或验收。例如,建筑物的基础工程、地下管网工程、轨道梁工程等,都属于地下工程部位隐蔽。对于这类隐蔽工程,除了工程本身的质量要求外,回填材料及施工质量也是重要的考量因素。

3 边施工边隐蔽的工程

这类工程在施工的同时就被隐蔽,如地下混凝土灌注桩、深层水泥搅拌桩、地基加固中的碎石振冲桩等。这些工程的特点是施工与隐蔽同步进行,一旦完成,就无法再进行直接的检查。

近期,笔者代理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纠纷案件,涉及上述第二种类型的隐蔽工程质量问题,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发包人已经通过竣工验收程序确认工程质量合格了,但是后来发现临水部分绿化带和路基下沉,因此而成讼。

实践中,对于这类经验收合格后的隐蔽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责任的划分往往较为复杂。

依据《民法典》第798条的规定,在隐蔽工程隐蔽之前,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检查。但在实践中,在隐蔽工程施工完毕后承包人擅自隐蔽的情形并不少见。同样,也存在承包人通知验收后,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情况。当然,这两种情况下,一般依照过错原则来承担相应责任。但验收合格后出现质量问题时,则存在较大的争议,本文将通过典型案例展开讨论。

案例分析

案例1:《松原市金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件索引:(2018)最高法民终38号

本案涉及到建设工程中常见的隐蔽工程质量缺陷问题,以及责任和修复费用的承担问题。以下是对案例的简要分析:

金滩源公司与贵州一建于2010年12月23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贵州一建并于2011年4月进场施工。2012年2月6日,贵州一建向金滩源公司送达《终止合同通知书》,导致合同终止。2013年3月29日,公证处对工程进行了保全公证。2013年4月15日,双方形成《未完工程补充记录》,对未完工程事项进行了列明并对已完工程量进行了部分修改。同日,双方签订了《会议纪要》,进一步确认贵州一建委托检测中心对已完工程进行检测等内容。签订《会议纪要》后,贵州一建在一周内撤出了施工场地。此后,金滩源公司发现讼争工程的管线等隐蔽工程存在质量问题。

案涉工程已于2014年年底完成验收备案,按照行管部门的要求,在申报验收备案之时,已经向行管部门报送施工图纸、工程技术资料、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材料,现案涉工程已经完成竣工验收备案,且验收结论为合格。

经鉴定,工程存在多处质量缺陷,包括楼板负弯矩保护层厚度不足、消防系统管线不通、消防报警按钮盒位置不符、开关插座盒未设置或管线不通、消火栓未设置或管线不通等。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管线工程系隐蔽工程,作为施工方,有责任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由于存在质量问题,施工方存在过错。根据法律规定,发包方有责任在隐蔽工程隐蔽前进行检查。由于发包方未能提供及时检查的证据,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因此,一审法院以无法查明管线不通的原因为由,酌定双方当事人各承担一半责任,是非判断不准,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重新酌定责任,认为施工方应承担90%的赔偿责任,剩余10%由发包方自行承担。

这个案例展示了在建筑工程中,施工方和发包方都应对工程质量负责,且在出现质量问题时,双方都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它也强调了举证责任的重要性,以及法院在判决责任和赔偿时的酌定权。在实际操作中,各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工程质量,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

案例2:《腾冲某公司、云南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件索引:(2023)最高法民申2237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案涉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责任划分问题。施工单位汇边公司因未遵循设计规范进行施工,违反了合同义务;而发包方金鹰公司,在得知监理单位腾腾公司报告的汇边公司施工中桩基长度不足的问题后,未能及时阻止汇边公司的违约施工,也未对工程未达标的原因进行调查,或要求施工方采取必要措施以满足验收标准。由于工程属于隐蔽工程,且其上部结构已经完成,导致失去了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和鉴定的时机,无法明确不合格原因。基于此,双方都存在过失,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二审法院在综合考量了金鹰公司在施工过程中的主导作用,以及其行为可能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原因和责任主体不明确的情况后,判定金鹰公司应负主要责任,并无不当。

案例3:《山东澳青置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深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件索引:(2015)民申字第2268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深装总公司作为隐蔽工程的施工方,如果主张其已经完成了特定的工程量并且应当获得相应的造价,那么深装总公司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在建筑工程纠纷中,鉴定材料通常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纸、施工记录、工程变更记录、现场照片、合同文件等。这些材料对于鉴定机构评估工程量和造价至关重要。鉴定机构在接收到完整的鉴定材料后,可以对隐蔽工程的工作量和造价进行专业的评估。如果施工方未能提供必要的鉴定材料,鉴定机构将无法进行准确的鉴定。在深装总公司未能提供必要的鉴定材料,导致鉴定机构无法进行鉴定的情况下,原一、二审判决将案涉隐蔽工程已完工工程量和造价的举证责任分配给深装总公司并无不当。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法院通常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鉴定机构的意见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来决定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最终的判决结果。对于施工方来说,保留和提供完整的施工记录和相关证据是非常重要的,这不仅有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是履行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

这三个案例共同体现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隐蔽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问题,尤其是在责任划分、举证责任及工程验收备案方面的争议。

共性问题

  • 1. 隐蔽工程质量问题:三个案例均涉及隐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如管线不通、工程量争议等。
  • 2. 责任划分:所有案例中,施工方和发包方的责任划分成为争议焦点。施工方需证明其施工符合规范,而发包方则需证明其履行了监管责任。
  • 3. 举证责任:案例中强调了举证的重要性,施工方和发包方均需提供充分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如施工记录、合同文件等。
  • 4. 法律后果:不遵守合同约定和施工规范可能导致法律责任,主要涉及经济赔偿责任。

区别

  • 1. 责任比例:案例1中,最高法院重新酌定责任,施工方承担90%责任,发包方承担10%;案例2中,发包方承担主要责任;案例3中,施工方未能提供必要鉴定材料,导致无法准确鉴定工程量和造价。
  • 2. 质量问题的发现时机:案例1中,质量问题在施工方撤场后被发现;案例2中,质量问题在施工过程中被发现但未得到及时处理;案例3中,施工方未能证明其完成的工程量。
  • 3. 合同履行情况:案例1中合同被终止后发现问题;案例2中,发包方在得知施工问题后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案例3中,施工方主张完成特定工程量但未能提供证据。
  • 4. 鉴定过程:案例1和2中,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工程质量评估;案例3中,由于施工方未能提供必要材料,鉴定未能进行。
  • 5. 判决依据:案例1和2中,法院依据鉴定结果和合同义务进行判决;案例3中,法院依据施工方未能履行举证责任进行判决。

通过这些案例,可以看出在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中,隐蔽工程的质量管理、责任划分、举证责任及合同履行情况是关键因素,而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定责任和赔偿。

隐蔽工程的质量管理建议措施建议

总的来说,对于隐蔽工程的质量管理,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 严格验收:在隐蔽工程被覆盖前,必须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查和验收,确保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
  • 详细记录:对于隐蔽工程的施工过程、检查结果和验收情况,应有详细的记录和文件,以备后续的追溯和证明。
  • 通知检查:在隐蔽工程覆盖前,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或监理单位进行检查,确保所有相关方都有机会对工程质量进行确认。
  • 质量保证措施:承包人应采取必要的质量保证措施,如使用合格的材料、遵守施工规范、进行定期的质量检查等。
  • 法律和合同责任:承包人应清楚地了解其在隐蔽工程中的法律和合同责任,确保在出现质量问题时能够承担相应的责任。

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隐蔽工程的质量问题,保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利益,同时也保证了工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隐蔽工程的质量管理对于发包人和承包人来说都至关重要。由于隐蔽工程在施工完成后不易被检查,如果施工过程中不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实很容易在后期引发质量问题和纠纷。因此,在隐蔽工程尚未隐蔽之前进行严格的验收,是确保工程质量、避免未来纠纷的关键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