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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政法學教授:這本書帶你洞察歐陸法學方法論的曆史根基

作者:麥讀法律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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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政法學教授:這本書帶你洞察歐陸法學方法論的曆史根基

作者=楊代雄來源=《法學方法論》

譯者序言

與法學理論的其他部分相比,法學方法論的曆史不算久遠。因為,隻有在法學具備反思意識與反思能力之後,才會産生法學方法論,而早期法學不具備這樣的意識與能力。大哲學家萊布尼茨曾于1667年撰寫《法學研究和講授的新方法》,但将近一個世紀之後才得以出版。這部著作可以算是法學方法論的先驅,受其影響,18世紀後期,德國有一些法學家開始探索法學方法,但真正對此予以系統化研究的首推弗裡德裡希·卡爾·馮·薩維尼。從1802年到1842年,薩維尼先後在馬堡大學、蘭茨胡特大學、柏林大學開設三十多次法學方法論課程,以其清晰、流暢、優雅并且富有洞察力的講授吸引了大批學子,聽課者有不少後來成為著名法學家的,如溫德夏、霍默耶、布盧默、布爾沙迪等。可以說,薩維尼的法學方法論直接影響了不止一代法學家。卡爾·拉倫茨的《法學方法論》始于對薩維尼法學方法論的評介,充分昭顯了薩維尼在法學方法論史上的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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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薩維尼法學方法論課程資料中,最系統、最完整的是雅各布·格林所作的《1802/1803年法學方法論聽課筆記》——這也是本書的主要内容。雅各布·格林生于1785年,卒于1863年,與其弟威廉·格林被後人合稱為“格林兄弟”。人們對格林兄弟的了解通常僅限于其在文學和語言學領域的成就,尤其是家喻戶曉的《格林童話》(出版于1812—1815年)。一百多年來,這部童話集一直都是每一代兒童的經典讀物。除此之外,格林兄弟合編的《德語大辭典》以及雅各布·格林撰寫的《德語文法》,在德國語言學史上也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

事實上,格林兄弟也是法學家,尤其是雅各布·格林,著有《論法中的詩意》(1816年)、《德意志法律遺産》(1828年)、《判例彙編》(4卷本,1840—1863年)、《德意志法律遺産講稿》,在那個時代産生了重大影響。憑借其在日耳曼法律史方面的出色研究,雅各布·格林成為曆史法學派日耳曼法分支的代表之一,1840年被柏林科學院聘為法學教授,并于1846—1847年任法蘭克福、呂貝克日耳曼法學家大會主席。

雅各布·格林1802年進入馬堡大學學習法律,比他小一歲的威廉·格林第二年也就讀于此,二者皆師從薩維尼,雅各布還曾受薩維尼的資助到巴黎研究羅馬法源。在薩維尼1802/1803年法學方法論課堂上,雅各布·格林是受教者之一,他對薩維尼的講課内容作了完整的記錄,該課程的授課時間從1802年11月至1803年3月,每周2課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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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重要的史料,格林筆記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裡并未引起學界的關注。一直到20世紀20年代,才開始有人注意到它。1926年,康特洛維奇從普魯士國家圖書館獲得消息,得知該館收藏有雅各布·格林的筆記以及威廉·格林的副本。第二年,費爾根特雷格引用了一些關于薩維尼課程的未公開的筆記,其中包括格林筆記,以支援他的論斷:“薩維尼的法學方法論對法學界的影響比後來的《當代羅馬法體系》更為重大而深遠。”此後,康特洛維奇于1932年在基爾召開一個研讨會,并宣布其學生很快将出版薩維尼的法學方法論講義,但最終并未出版。一直到二戰結束之後,韋森伯格才于1951年将格林筆記付諸出版。後來,其餘資料陸續被發現,由阿爾多·馬紮卡内(Aldo Mazzacane)于1993年依據原始手稿整理、彙編出版,并于2004年修訂再版。本書就是根據馬紮卡内的彙編本譯出,翻譯的内容包括格林筆記、薩維尼的親筆講稿以及馬紮卡内附加的注釋(關于講義所提到的文獻的資訊)。

由于未公開出版并且長期被埋沒于浩瀚的館藏文獻之中,是以,與《當代羅馬法體系》《論立法與法學的當代使命》《論占有》等名著相比,薩維尼的法學方法論講義尚未得到足夠的研究,中國學者更是對其一無所知。實際上,薩維尼法學方法論講義的學術價值絲毫不比其另外幾部作品遜色。在該講義中,最引人注目的是關于法學方法論的三條基本原則:其一,法學是一門曆史性的科學;其二,法學也是一門哲學性的科學;其三,法學是曆史性科學與哲學性科學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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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原則展現了薩維尼的曆史主義法律觀,其曆史主義主要有兩層含義:

首先,法是曆史地、客觀地形成的,而不是由任何個人基于其意志任意創造出來的。“國家存在的必要性在于把某種東西置于個人之間,使得個人意志的支配力能夠互相限制……對于某一個人[的自由意志]的限制程度并不取決于其他人的意志,而是應該由某個第三人決定這種限制的程度……最好的方案是:存在某種完全客觀、完全獨立、排除任何個人意見的東西,即法律。按照其原初目的,法律應該是完全客觀的,即它應當是如此完備,以至于法律的适用者不需要額外再做什麼。所有關于那些客觀存在的事物的知識被人們統稱為曆史知識,是以,立法科學(法學)的全部特征在于曆史性。”薩維尼這個觀點是有針對性的。在整個18世紀,德國法學界一直處于理性(自然)法學的統治之下,1756年的《巴伐利亞民法典》與1794年的《普魯士普通邦法》(ALR)就是理性(自然)法學的産物。直至薩維尼的青年時代,理性(自然)法學依然陰雲未散,德國民法學界仍有不少學者受其影響,薩維尼的論敵蒂堡就是其中之一。理性(自然)法學的主要進路是從少數幾條倫理學—哲學基本原則推導出整個法律規則體系,由此産生的很多規則背離了羅馬法傳統規則。薩維尼對此極為反感,認為這種方法是完全任意、專斷的,必将導緻種種謬誤,他試圖以追求客觀性、絕對性、科學性的曆史主義方法取代理性(自然)法學的方法。

其次,法具有曆史發展性,應該将其置于時間序列之中進行考察。“我們的科學與國家史以及民族史密切關聯。必須把[法]體系本身看作處于發展程序中的東西。”“每一個立法都或多或少地是以往立法史的結晶。優士丁尼并無獨創一部法典的意圖,他隻想對既存的豐富的法律素材進行單純的彙編,曆史的整體由此轉變為[新的]法律。”顯然,在薩維尼眼中,法本身就是一種曆史現象,屬于時間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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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原則展現了薩維尼的體系化的方法論取向。在其早期法學方法論中,“哲學性”與“體系性”的含義是相同的。“所有的體系都通達于哲學。對純曆史性體系的闡述将會通達于某種統一性、某種理念,這種統一性與理念構成體系化闡述的基礎,這就是哲學。”

第三條原則描述了法學的至高境界。薩維尼認為,應當将曆史性研究與體系性研究結合起來,“法學完整的品性就建立在這個結合的基礎之上”。

以上三條原則是薩維尼法學方法論的靈魂,貫穿于其方法論的各個部分。據此,他把第一部分“法學的絕對研究法則”分成三章:法學的國文性研究(解釋)、法學的曆史性研究、法學的體系性研究。并且強調,這三種研究方式不能完全獨立地存在,每種方式都隻是完備的法律科學整體的一個要素。同時,在第二部分“法學的文獻性研究”與第三部分“法學的學院性研究方法”中,薩維尼也經常強調曆史與體系的結合。

不僅如此,上述三條原則也成為薩維尼畢生學術事業的基本指針,預設了其學術發展的基本路向。1803年出版的成名作《論占有》是曆史方法、國文學方法與體系化方法完美結合的經典;《中世紀羅馬法史》以曆史性研究為主;而其晚期巨著《當代羅馬法體系》則以體系方法為主,兼用曆史方法與國文學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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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薩維尼的早期作品,1802/1803年法學方法論講義的一個獨特學術價值在于,将其與薩維尼的中期作品(如《論立法與法學的當代使命》)以及晚期作品(如《當代羅馬法體系》)相比較,可以揭示這位“歐洲所養育的最偉大的法學家”(麥克唐奈爾語)的法學思維是如何演進的,對其進行“基因解碼”。

作為法學方法論的早期成果,薩維尼的法學方法論有助于我們洞察德國乃至整個歐陸法學方法論的曆史根基,把握其發展演變的基本脈絡。事實上,在當代法學方法論中,仍然可以依稀地看到薩維尼法學方法論的一些碎片,比如,他關于法律的有機整體性的強調與當代法學方法論中的動态體系、内部體系理論也一定的共通之處。

對于我們中國的法律學者而言,薩維尼法學方法論的主要意義并不在于我們能夠從中學到一些實用的具體方法,而是在于,從中可以洞悉一個國族的法學“大腦”是如何發育起來的,學會如何處理變革與傳統、理性與曆史、本土與外來、政治與科學之間的關系,領悟在一個國族法學的成長期,學者應當做些什麼,如何“生産出”法的生産方法,如何使法學走上“科學”之路。

楊代雄

2023年仲夏

于蘇州河畔格緻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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