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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政法学教授:这本书带你洞察欧陆法学方法论的历史根基

作者:麦读法律阅读
华政法学教授:这本书带你洞察欧陆法学方法论的历史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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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政法学教授:这本书带你洞察欧陆法学方法论的历史根基

作者=杨代雄来源=《法学方法论》

译者序言

与法学理论的其他部分相比,法学方法论的历史不算久远。因为,只有在法学具备反思意识与反思能力之后,才会产生法学方法论,而早期法学不具备这样的意识与能力。大哲学家莱布尼茨曾于1667年撰写《法学研究和讲授的新方法》,但将近一个世纪之后才得以出版。这部著作可以算是法学方法论的先驱,受其影响,18世纪后期,德国有一些法学家开始探索法学方法,但真正对此予以系统化研究的首推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从1802年到1842年,萨维尼先后在马堡大学、兰茨胡特大学、柏林大学开设三十多次法学方法论课程,以其清晰、流畅、优雅并且富有洞察力的讲授吸引了大批学子,听课者有不少后来成为著名法学家的,如温德夏、霍默耶、布卢默、布尔沙迪等。可以说,萨维尼的法学方法论直接影响了不止一代法学家。卡尔·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始于对萨维尼法学方法论的评介,充分昭显了萨维尼在法学方法论史上的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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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萨维尼法学方法论课程资料中,最系统、最完整的是雅各布·格林所作的《1802/1803年法学方法论听课笔记》——这也是本书的主要内容。雅各布·格林生于1785年,卒于1863年,与其弟威廉·格林被后人合称为“格林兄弟”。人们对格林兄弟的了解通常仅限于其在文学和语言学领域的成就,尤其是家喻户晓的《格林童话》(出版于1812—1815年)。一百多年来,这部童话集一直都是每一代儿童的经典读物。除此之外,格林兄弟合编的《德语大辞典》以及雅各布·格林撰写的《德语语法》,在德国语言学史上也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事实上,格林兄弟也是法学家,尤其是雅各布·格林,著有《论法中的诗意》(1816年)、《德意志法律遗产》(1828年)、《判例汇编》(4卷本,1840—1863年)、《德意志法律遗产讲稿》,在那个时代产生了重大影响。凭借其在日耳曼法律史方面的出色研究,雅各布·格林成为历史法学派日耳曼法分支的代表之一,1840年被柏林科学院聘为法学教授,并于1846—1847年任法兰克福、吕贝克日耳曼法学家大会主席。

雅各布·格林1802年进入马堡大学学习法律,比他小一岁的威廉·格林第二年也就读于此,二者皆师从萨维尼,雅各布还曾受萨维尼的资助到巴黎研究罗马法源。在萨维尼1802/1803年法学方法论课堂上,雅各布·格林是受教者之一,他对萨维尼的讲课内容作了完整的记录,该课程的授课时间从1802年11月至1803年3月,每周2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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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重要的史料,格林笔记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并未引起学界的关注。一直到20世纪20年代,才开始有人注意到它。1926年,康特洛维奇从普鲁士国家图书馆获得消息,得知该馆收藏有雅各布·格林的笔记以及威廉·格林的副本。第二年,费尔根特雷格引用了一些关于萨维尼课程的未公开的笔记,其中包括格林笔记,以支持他的论断:“萨维尼的法学方法论对法学界的影响比后来的《当代罗马法体系》更为重大而深远。”此后,康特洛维奇于1932年在基尔召开一个研讨会,并宣布其学生很快将出版萨维尼的法学方法论讲义,但最终并未出版。一直到二战结束之后,韦森伯格才于1951年将格林笔记付诸出版。后来,其余资料陆续被发现,由阿尔多·马扎卡内(Aldo Mazzacane)于1993年依据原始手稿整理、汇编出版,并于2004年修订再版。本书就是根据马扎卡内的汇编本译出,翻译的内容包括格林笔记、萨维尼的亲笔讲稿以及马扎卡内附加的注释(关于讲义所提到的文献的信息)。

由于未公开出版并且长期被埋没于浩瀚的馆藏文献之中,所以,与《当代罗马法体系》《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论占有》等名著相比,萨维尼的法学方法论讲义尚未得到足够的研究,中国学者更是对其一无所知。实际上,萨维尼法学方法论讲义的学术价值丝毫不比其另外几部作品逊色。在该讲义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关于法学方法论的三条基本原则:其一,法学是一门历史性的科学;其二,法学也是一门哲学性的科学;其三,法学是历史性科学与哲学性科学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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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原则体现了萨维尼的历史主义法律观,其历史主义主要有两层含义:

首先,法是历史地、客观地形成的,而不是由任何个人基于其意志任意创造出来的。“国家存在的必要性在于把某种东西置于个人之间,使得个人意志的支配力能够相互限制……对于某一个人[的自由意志]的限制程度并不取决于其他人的意志,而是应该由某个第三人决定这种限制的程度……最好的方案是:存在某种完全客观、完全独立、排除任何个人意见的东西,即法律。按照其原初目的,法律应该是完全客观的,即它应当是如此完备,以至于法律的适用者不需要额外再做什么。所有关于那些客观存在的事物的知识被人们统称为历史知识,因此,立法科学(法学)的全部特征在于历史性。”萨维尼这个观点是有针对性的。在整个18世纪,德国法学界一直处于理性(自然)法学的统治之下,1756年的《巴伐利亚民法典》与1794年的《普鲁士普通邦法》(ALR)就是理性(自然)法学的产物。直至萨维尼的青年时代,理性(自然)法学依然阴云未散,德国民法学界仍有不少学者受其影响,萨维尼的论敌蒂堡就是其中之一。理性(自然)法学的主要进路是从少数几条伦理学—哲学基本原则推导出整个法律规则体系,由此产生的很多规则背离了罗马法传统规则。萨维尼对此极为反感,认为这种方法是完全任意、专断的,必将导致种种谬误,他试图以追求客观性、绝对性、科学性的历史主义方法取代理性(自然)法学的方法。

其次,法具有历史发展性,应该将其置于时间序列之中进行考察。“我们的科学与国家史以及民族史密切关联。必须把[法]体系本身看作处于发展进程中的东西。”“每一个立法都或多或少地是以往立法史的结晶。优士丁尼并无独创一部法典的意图,他只想对既存的丰富的法律素材进行单纯的汇编,历史的整体由此转变为[新的]法律。”显然,在萨维尼眼中,法本身就是一种历史现象,属于时间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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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原则体现了萨维尼的体系化的方法论取向。在其早期法学方法论中,“哲学性”与“体系性”的含义是相同的。“所有的体系都通达于哲学。对纯历史性体系的阐述将会通达于某种统一性、某种理念,这种统一性与理念构成体系化阐述的基础,这就是哲学。”

第三条原则描述了法学的至高境界。萨维尼认为,应当将历史性研究与体系性研究结合起来,“法学完整的品性就建立在这个结合的基础之上”。

以上三条原则是萨维尼法学方法论的灵魂,贯穿于其方法论的各个部分。据此,他把第一部分“法学的绝对研究法则”分成三章:法学的语文性研究(解释)、法学的历史性研究、法学的体系性研究。并且强调,这三种研究方式不能完全独立地存在,每种方式都只是完备的法律科学整体的一个要素。同时,在第二部分“法学的文献性研究”与第三部分“法学的学院性研究方法”中,萨维尼也经常强调历史与体系的结合。

不仅如此,上述三条原则也成为萨维尼毕生学术事业的基本指针,预设了其学术发展的基本路向。1803年出版的成名作《论占有》是历史方法、语文学方法与体系化方法完美结合的经典;《中世纪罗马法史》以历史性研究为主;而其晚期巨著《当代罗马法体系》则以体系方法为主,兼用历史方法与语文学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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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萨维尼的早期作品,1802/1803年法学方法论讲义的一个独特学术价值在于,将其与萨维尼的中期作品(如《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以及晚期作品(如《当代罗马法体系》)相比较,可以揭示这位“欧洲所养育的最伟大的法学家”(麦克唐奈尔语)的法学思维是如何演进的,对其进行“基因解码”。

作为法学方法论的早期成果,萨维尼的法学方法论有助于我们洞察德国乃至整个欧陆法学方法论的历史根基,把握其发展演变的基本脉络。事实上,在当代法学方法论中,仍然可以依稀地看到萨维尼法学方法论的一些碎片,比如,他关于法律的有机整体性的强调与当代法学方法论中的动态体系、内部体系理论也一定的共通之处。

对于我们中国的法律学者而言,萨维尼法学方法论的主要意义并不在于我们能够从中学到一些实用的具体方法,而是在于,从中可以洞悉一个国族的法学“大脑”是如何发育起来的,学会如何处理变革与传统、理性与历史、本土与外来、政治与科学之间的关系,领悟在一个国族法学的成长期,学者应当做些什么,如何“生产出”法的生产方法,如何使法学走上“科学”之路。

杨代雄

2023年仲夏

于苏州河畔格致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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