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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殘障人士就業法律法規政策,你想知道的都在這裡→

作者:雲南紅河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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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是殘障人士重要的民生保障也是殘障人士平等參與社會、自立自強、實作人生價值的重要途徑。促進殘障人士就業,離不開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支撐。

用人機關吸納殘障人士就業的責任有哪些?

根據《殘障人士就業條例》有關規定,用人機關吸納殘障人士就業的責任主要包括:

(一)用人機關應當按照規定比例安排殘障人士就業。集中使用殘障人士的用人機關中從事全日制工作的殘障人士職工,應當占本機關在職職工總數的25%以上。

(二)用人機關招用殘障人士職工,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定,并為殘障人士職工提供适合其身體狀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不得在晉職、晉級、評定職稱、報酬、社會保險、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視殘障人士職工。

(三)用人機關應當根據本機關殘障人士職工的實際情況,對殘障人士職工進行上崗、在崗、轉崗等教育訓練。

(四)用人機關安排殘障人士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殘障人士就業保障金。

殘障人士就業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目前殘障人士就業的主要形式包括:按比例就業、集中就業、輔助性就業、自主就業創業(自主創業、靈活就業)、公益性崗位就業,以及農村種植、養殖、家庭手工業等。

什麼是按比例安排殘障人士就業?

按比例安排殘障人士就業,是指依據國家法律規定,用人機關(包括機關、團體、企業、事業機關和民辦非企業機關)按照機關職勞工數的一定比例安排殘障人士就業,達到《殘到比例的應當繳納殘障人士就業保障金。疾人就業條例》規定,用人機關安排殘障人士就業的比例不得低于本機關在職職工總數的1.5%,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

促進按比例安排殘障人士就業制度有哪些政策?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殘障人士事業發展的意見》(中發[2008]7号)首次提出了“黨政機關、事業機關及國有企業要帶頭安置殘障人士”的明确要求。中共中央組織部、中央編辦、财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務院國資委、國家公務員局和中國殘聯7部門共同印發了《關于促進殘障人士按比例就業的意見》,要求黨政機關、事業機關及國有企業應當為全社會作出表率,率先垂範招錄和安置殘障人士就業。檔案同時提出“放寬開考比例”“采取适當措施,努力為殘障人士考生創造良好的考試環境”等便利措施,并制定了“對于不履行義務的用人機關,不能參評先進機關,其主要負責同志不能參評先進個人”等監督落實要求。2016年國務院印發的《“十三五”加快殘障人士小康程序規劃綱要》對2013年7部門共同印發的《關于促進殘障人士按比例就業的意見》中的部分要求以國務院檔案形式再次進行了強調同時将“各級黨政機關、事業機關、國有企業應當帶頭招錄(聘)和安置殘障人士就業”列入重點任務分工。《“十四五”殘障人士保障和發展規劃》首次以國務院檔案形式提出了具體量化目标,要求“到2025年,安排殘障人士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省級、地市級編制50人以上的黨政機關至少安排1名殘障人士;編制67人以上的事業機關(中國小、幼稚園除外)至少安排1名殘障人士。縣級以上殘聯機關幹部隊伍中要有15%以上的殘障人士”。同時要求“完善殘障人士按比例就業制度,制定黨政機關、事業機關、國有企業帶頭安置殘障人士就業辦法”“合理确定殘障人士取得職業資格和公務員、事業機關人員等入職的體檢條件對于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的殘障人士,應依法保障其平等就業權益”。2021年中國殘聯會同中央組織部中央編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務院國資委共同制定了《機關、事業機關國有企業帶頭安排殘障人士就業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依序對招錄(聘)各個環節作出了規定。該《辦法》在招錄(聘公告釋出和體檢等環節注重于解決殘障人士可能面對的各種歧視或障礙,在考試等環節重點強調了為殘障人士提供無障礙和合理便利的要求。2022年《促進殘障人士就業三年行動方案(2022-2024年)》決定實施“機關、事業機關帶頭安排殘障人士就業行動”“國有企業安排殘障人士就業行動”等十大行動。

《機關、事業機關、國有企業帶頭安排殘障人士就業辦法》在保障殘障人士權益方面有哪些亮點?

在招錄(聘)環節,《機關、事業機關、國有企業帶頭安排殘障人士就業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七條規定,相關部門制定的非定向招錄(聘)計劃和招考招聘公告,“除特殊職位、崗位外,不得設定限制殘障人士報考的資格條件”“限制殘障人士報考的特殊職位、崗位,公務員主管部門、事業機關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國有資産監督管理部門應會同同級殘聯予以充分論證後釋出”。第九條規定,面向殘障人士的定向招錄(聘)“可以給予适當放寬開考比例年齡、戶籍等傾斜限制”。這些規定讓殘障人士無論是參加面向公衆的一般崗位還是面向殘障人士的定向崗位招錄(聘),其所受到的限制都大為減少。

在考試環節,《辦法》對合理便利的具體内容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如“采用大字試卷、盲文試卷、電子試卷”“由專門從業人員予以協助”,殘障人士需要參加能力測評的“可以采取适合的考試方法”《辦法》還對殘障人士申請合理便利的相關程式作出了規定。

在體檢環節,《辦法》第十三條規定面向殘障人士招錄(聘)的職位、崗位,體檢标準由省級有關部門确定,這一規定将相關标準制定權力下放到省級,是對近年來部分地區在定向招錄(聘)殘障人士時已經取得經驗的認可,也為更多殘障人士進入相關用人機關提供了更大的可能。第十三“需要條同時規定,進入相關用人機關,職業資格證書的,不得額外增加與職位崗位要求無關的身體條件要求”。殘障人士填寫體檢資訊時,常常因為是否将殘疾視為身體健康條件而與用人機關發生争議《辦法》首次明确規定:“殘障人士有權保護個人隐私,機關、事業機關、國有企業在稽核報考人資訊時,不得以殘疾本身作為是否健康的依據。除明确要求外,不得以殘障人士未主動說明殘疾狀況作為拒絕錄(聘)用的理由。

在公示和監督環節,《辦法》明确了各相關方面的責任。公務員、事業機關和國有企業相關管理部門的主要責任包括為定期的按比例就業公示和年審提供協助等殘聯的責任是為相關用人機關在招錄(聘)工作各個環節提供幫助和服務,同時“向國有企業介紹和推薦适合人選,幫助其開發适合殘障人士的崗位”。用人機關的責任則包括如未履行按比例就業法定義務“不能參評先進機關,其主要負責同志不能參評先進個人”,這也是對2013年7部門共同印發的《關于促進殘障人士按比例就業的意見》的相關規定的再強調,同時《辦法》還要求國有企業“将安排殘障人士就業情況納入企業社會責任報告予以披露”。

《促進殘障人士就業三年行動方案(2022-2024年)》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促進殘障人士就業三年行動方案(2022-2024年)》(以下簡稱《行動方案》),對目前和今後一個時期加快推進殘障人士就業工作,實作“十四五”時期殘障人士較為充分較高品質的就業目标作出部署。

《行動方案》圍繞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殘障人士事業的重要訓示批示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明确了2022一2024年開展促進殘障人士就業專項行動的任務目标、主要措施和保障條件等内容。

《行動方案》提出,以有就業需求和就業條件的城鄉未就業殘障人士為主要對象更好發揮政府促進就業的作用,進一步落實殘障人士就業創業扶持政策,加大殘障人士職業技能教育訓練力度,不斷提升殘障人士就業服務品質和效益,穩定和擴大殘障人士就業崗位。2022-2024年共實作全國城鄉新增殘障人士就業100萬人,殘障人士就業創業能力持續提升,殘障人士就業權益得到更好保障,推動形成了解、關心、支援殘障人士就業創業的良好社會環境。

《行動方案》決定,在三年内實施以下十項行動:一是機關、事業機關帶頭安排殘障人士就業行動;二是國有企業安排殘障人士就業行動;三是民營企業安排殘障人士就業行動;四是殘障人士組織助殘就業行動;五是就業困難殘障人士就業幫扶行動;六是農村殘障人士就業幫扶行動;七是殘障人士大學生就業幫扶行動;八是盲人按摩就業促進行動;九是殘障人士就業服務提升行動;十是殘障人士職業技能提升行動。

《行動方案》明确了政策、資金、資訊群組織等方面的保障條件。各級人民政府殘障人士工作委員會加強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和機關做好殘障人士就業工作。各級人民政府促進就業工作協調機制推動殘障人士就業相關政策落實。各地要保障殘障人士就業教育訓練、就業服務、補貼獎勵等相關資金投入,加大對超比例安排殘障人士就業用人機關的獎勵力度。依托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和各級政務服務機構,實作殘障人士就業資料互聯互通。

《行動方案》提出開展“2022殘障人士就業宣傳年”活動,多種形式加大對殘障人士就業的宣傳力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進一步明确各項行動負責部門和職責分工按年度對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監測和評估,并在方案實施期間至少組織一次殘障人士就業創業扶持政策落實情況和效果評估。

什麼是殘障人士就業保障金?

《殘障人士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規定,殘障人士就業保障金是為保障殘障人士權益,由未按規定安排殘障人士就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機關和民辦非企業機關(以下簡稱用人機關)繳納的資金用人機關安排殘障人士就業的比例不得低于本機關在職職工總數的1.5%。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用人機關安排殘障人士就業達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保障金用人機關未按規定繳納保障金的,按照《殘障人士就業條例》的規定,由保障金征收機關送出财政部門,由财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還應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納金。滞納金按照保障金入庫預算級次繳入國庫。

關于完善殘障人士就業保障金制度更好促進殘障人士就業的總體方案》對殘障人士就業保障金征收政策做了哪些完善?

近年來,在殘障人士就業保障金制度和殘障人士就業上出現了用人機關一方面反映負擔重,另一方面甯願交錢也不招工;一方面殘障人士反映就業難,另一方面用人機關反映招聘殘障人士難等問題,吸需發揮好殘障人士就業保障金在内的多種政策作用,更好促進殘障人士就業。按照國務院第43次常務會議部署,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組成工作專班,赴多個省份開展深入調研,多次召開專題會議,反複聽取各方面意見、論證政策效果和影響。在充分吸收采納殘障人士、專家、企業、地方有關部門、殘障人士聯合會(以下簡稱殘聯)意見基礎上,研究制定了《關于完善殘障人士就業保障金制度更好促進殘障人士就業的總體方案》(以下稱《總體方案》)。

《總體方案》抓住殘障人士就業保障金征收政策這個“牛鼻子”,不再單純關注征收水準的高低,而是着眼于從制度層面激發企業招聘殘障人士的積極性,鼓勵企業多招工、少交錢。主要完善了四方面内容:

一是實行分檔征收。将殘障人士就業保障金由單一标準征收調整為分檔征收,用人機關安排殘障人士就業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區、市)規定比例的,三年内按應繳費額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應繳費額90%征收。

二是暫免征收小微企業殘障人士就業保障金。對在職職工總數30人(含)以下的企業,暫免征收殘障人士就業保障金。

三是明确社會平均工資口徑。殘障人士就業保障金征收标準上限仍按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2倍執行,社會平均工資的口徑為城鎮私營機關和非私營機關就業人員的權重平均工資。

四是合理認定按比例安排就業形式用工機關依法以勞務派遣方式接受殘障人士在本機關就業的,殘聯在稽核殘障人士就業人數時相應計入并加強動态監控。

需要說明的是,實行分檔征收展現了激勵限制并重的原則,有利于激發用人機關積極性,引導其将安排殘障人士就業比例提高至1%以上;允許用人機關以更加靈活的方式履行按比例安排殘障人士就業的義務更加符合用人機關的實際用工需求,也有利于進一步促進殘障人士就業。

《關于完善殘障人士就業保障金制度更好促進殘障人士就業的總體方案》在促進殘障人士就業方面還有哪些亮點?

《總體方案》針對殘障人士就業的難點、堵點,提出了七項具體措施,推動建構涵蓋“人力開發一就業指導一供需對接一就業維護”全鍊條的殘障人士就業服務體系。

一是全面摸排殘障人士就業需求資訊指導城鄉社群服務機構實時跟蹤殘障人士資訊,精準掌握轄區内殘障人士就業需求,配合做好就業對接。這将夯實促進殘障人士就業工作的基礎。

二是做好殘障人士人力資源開發,引入專業化組織和市場機構,為殘障人士提供職業康複訓練、職業适應評估、職業心理測評求職定向指導、職業介紹、崗位支援等全鍊條、個性化服務。這将更好地滿足殘障人士就業實際需求,進一步提升殘障人士就業能力。

三是推動用人機關設定殘障人士就業崗位,各級黨政機關、事業機關、國有企業應當帶頭招錄(聘)和安置殘障人士就業各級殘障人士就業服務機構要主動向用人機關介紹安排殘障人士就業的優惠政策、提供崗位改造咨詢,支援用人機關進行崗位改造。這将充分發揮黨政機關、事業機關、國有企業的帶頭作用,同時充分調動用人機關安排殘障人士就業的積極性。

四是支援就業服務平台發展,充分發揮殘障人士就業服務中心、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勞務派遣公司、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在殘障人士就業供需對接方面的作用對推薦殘障人士穩定就業1年以上的,按人數給予獎勵。這将有利于破解殘障人士就業供需對接難題,充分調動各類就業服務平台的積極性,發揮中介機構力量促進殘障人士就業。

五是推動資訊互通資源共享,省級相關部門和機關建立殘障人士就業及保障金資訊共享機制:在保護殘障人士隐私的前提下,向有關機構開放與就業相關的殘障人士資訊資料推進殘障人士求職資訊全省互聯互通,并逐漸實作全國資訊共享。這将有利于解決資料互通難題,為相關部門和機構促進殘障人士就業提供更全面、更有力的資料支撐。

六是完善殘障人士就業服務保障機制鼓勵用人機關、殘障人士職工、就業服務機構簽訂三方協定,大力推廣雇主責任險殘障人士意外傷害保險。這将為殘障人士就業提供更好保障,有利于消除殘障人士和用人機關的安全顧慮。

七是建立殘障人士就業資訊跟蹤回報機制。持續跟進了解殘障人士就業情況,對殘障人士就業和用人機關用工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時協調解決。建立就業輔導員制度為殘障人士提供就業服務。這将有利于提高殘障人士就業的穩定性和就業品質。

殘障人士就業保障金如何征繳?

《殘障人士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規定,保障金由用人機關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沒有分設地方稅務局的地方,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保障金征收機關征收保障金時,應當向用人機關開具省級财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或稅收票證。2018年,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并,具體承擔所轄區域内的各項稅收、非稅收入征管等職責。殘障人士就業保障金由各地稅務部門負責征收。

來源:中國殘障人士雜志社“中國殘障人士就創業平台”微信公衆号

責編:羅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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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顧問:雲南淩雲(紅河)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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