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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充電!多人被罰!

作者:三明消防

友善、快捷、低碳,電動自行車

已成為人們最普遍的交通工具之一

但因違規停放、違規充電或違規改裝

引發的火災事故觸目驚心、發人深省

三明消防邀請您一起來看以下5起案例

了解一下您的“愛車”停放、充電等對了嗎

以及一旦違規或引發火災事故需要承擔的責任

案例1

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在疏散通道

罰款150元

【以案釋法】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充電!多人被罰!

2024年1月,在對永安市某小區開展消防安全檢查時,發現張某的電動車停放在2号商業區域一層的疏散通道上,拒不整改,消防部門根據《福建省消防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對張某做出罰款150元的決定。

案例2

電動自行車違規停在樓梯間

罰款101元

【以案釋法】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充電!多人被罰!

2024年4月,在對三明學院附屬國小及周邊開展電動自行車治理專項排查時,發現吳某将電動自行車停放在小區單元一樓樓梯間,經現場勸導後拒不改正,消防部門根據《福建省消防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對吳某做出處以罰款101元的決定。

案例3

電動自行車違規停在樓梯間

罰款150元

【以案釋法】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充電!多人被罰!

2024年4月,在對尤溪縣某小區進行消防監督檢查時,發現曾某将一輛電動車停放在5樓四單元一層疏散通道處,拒不改正,消防部門根據《福建省消防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對曾某做出處以罰款150元的決定。

案例4

私拉電線、飛線充電

罰款150元

【以案釋法】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充電!多人被罰!

2024年4月,在對泰甯縣開展“電動自行車專項治理“過程中,發現艾某在某小區12号樓一樓架空層私拉電線、插座給電動車充電,經提醒催告拒不改正,消防部門根據《福建省消防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對艾某做出處以罰款150元的決定。

案例5

管理機關未制止電動自行車、電動機車、電動汽車在室内場所違規充電

責令改正、罰款800元

【以案釋法】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充電!多人被罰!

2024年2月,在對三元區某小區開展舉報投訴核查時,發現該小區物業管理機關未制止電動自行車停放地下車庫并安裝充電樁為電動車充電,消防部門根據《福建省消防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二款對該物業管理公司做出責令管理機關改正、并處罰款800元的決定。

【以案釋法】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充電!多人被罰!

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相關法律法規

這些你都知道嗎

【以案釋法】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充電!多人被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二十八條任何機關、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定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第六十條 機關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

個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三十七條 禁止在高層民用建築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鼓勵在高層住宅小區内設定電動自行車集中存放和充電的場所。電動自行車存放、充電場所應當獨立設定,并與高層民用建築保持安全距離;确需設定在高層民用建築内的,應當與該建築的其他部分進行防火分隔。

電動自行車存放、充電場所應當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充電設施應當具備充滿自動斷電功能。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對經營性機關和個人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機關和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七)在高層民用建築的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拒不改正的。

《福建省消防條例》

第二十條 物業服務人在物業服務區域内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責任:

(六)加強對電動自行車、電動機車和電動汽車停放、充電行為以及充電設施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機關以及住宅區,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标準設定集中或者相對集中的電動自行車和電動機車停放、充電場所,設定符合用電安全要求的充電設施。電動自行車和電動機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消防技術标準由省人民政府組織消防救援、住房和城鄉建設、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制定。

建立住宅區配建的停車位建設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或者預留建設安裝條件應當滿足消防技術标準,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區加裝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标準或者本省的消防安全要求。

電動自行車和電動機車應當在機關、住宅區的指定區域停放。禁止在公共門廳、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地下汽車停車位停放電動自行車和電動機車。禁止攜帶電動自行車和電動機車及其電池進入電梯轎廂。禁止違反用電安全要求私拉電線和插座給電動自行車、電動機車和電動汽車充電。

第三十一條 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充電安全的日常巡查,制止電動自行車、電動機車和電動汽車在不符合消防安全規定要求的室内場所充電。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落實本轄區内電動自行車、電動機車和電動汽車安全宣傳教育、停放充電管理等工作。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人應當做好巡查、檢查工作。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款規定,在公共門廳、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地下汽車停車位停放電動自行車和電動機車,攜帶電動自行車和電動機車及其電池進入電梯轎廂,或者私拉電線和插座給電動自行車、電動機車和電動汽車充電的,由消防救援機構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經營性機關和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機關和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管理機關未制止電動自行車、電動機車和電動汽車在不符合消防安全規定要求的室内場所充電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管理機關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緻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産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避免電動車火災事故

這份安全使用指南請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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