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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糾紛背後的融資租賃業務模式 放款前收取服務費合理嗎?

作者:王琦 785

日前,四川某公司負責人張先生向21世紀經濟報道爆料,其在誠泰融資租賃(上海)有限公司(下稱“誠泰融資租賃”)及其關聯公司辦理的融資租賃業務,卻被收取兩筆合計近11萬元的服務費。記者通過多種方式多次聯系誠泰融資租賃公司,截至發稿均未獲得回應。

融資租賃公司是否能以服務費形式向承租人收費?融資租賃業務模式如何?融資租賃公司是如何通過這種方式“藏利率”的?

多位行業人士對記者直言,前幾年這類服務費一直是行業中“約定俗成”的項目。此前出于融資租賃公司與承租方的多重考慮,會有部分利率以服務費的形式收取,但目前此類操作已逐漸收緊。

同時記者也發現,中國銀行業協會已對金融租賃公司發出倡議要求加強服務收費管理,廣州等地也發文對金融機構以咨詢費、擔保費等其他費用為名變相收取的不合理利息不予支援等。

近11萬元服務費

根據張先生提供的資料,其2020年6月與誠泰融資租賃關聯公司齊魯通達國際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簽署融資租賃合同及服務協定(後均被轉讓給誠泰融資租賃),其中服務協定涉及的服務内容包括盡職調查與信用風險評估、融資租賃産品介紹、融資方案和交易結構設計、财務管理等,金額為16735元。

同時,張先生還與誠泰融資租賃另一關聯方融租易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融租易科技”)簽署另一份服務協定,稱其為誠泰融資租賃設立的專業子公司,向張先生的公司提供GPS軟體産品及軟體使用服務等,金額共93160元。

張先生對記者表示,其與融租易科技簽署的服務協定中,有6萬餘元費用需在對方放款前支付,“交了才放款”。對于服務協定中提及的軟體産品及服務等,張先生表示并不知情。

兩份服務協定的金額相加,所涉服務費已近11萬元。另據合同顯示,租賃成本共139.46萬元,其中首付款27.89萬元,租金明細表中的租金總額(含首付款)為150.24萬元。記者以租金明細表中的金額粗略計算,其利息約為7%左右,如疊加服務費則該企業的融資成本在13%左右。

多位融資租賃從業人士均對記者表示,服務費這類費用曾是行業内比較普遍的一種收費方式,實際就是變相的利息收入。但近幾年此類操作已逐漸收緊,這項費用或已涉及違規。

上海某融資租賃從業人士對記者表示,把租金中的租息拆分成一部分以租息的方式展現、一部分以服務費的方式展現,是此前多年的一種行業慣例。此前監管已認證視窗指導等方式要求租賃公司不收取服務費。相較而言,金融租賃公司的監管要求更為嚴格,但融資租賃公司也面臨同樣的監管趨勢。

華東某融資租賃公司人士直言,以前融資租賃公司确實有咨詢顧問費、服務費這類費用,但現在法院并不支援。如果有這類名目的單項收費,即使綜合計算後利率較低,也仍會被法院裁定為無效。

記者注意到,目前在司法層面已有城市明确提出不支援變相收取的不合理利息。如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今年4月釋出的《關于為金融高品質發展提供高品質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中提到,對金融機構違反政策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單方解除合同等訴訟主張和以咨詢費、擔保費等其他費用為名變相收取的不合理利息不予支援。

融資租賃服務費拆解

根據《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中的定義,融資租賃業務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動。

在這樣的業務模式下,行業人士認為服務費需分成兩種情況來看,一種是真實為承租人提供了服務,另一種是将部分利息隐藏進服務費的情況。

泓塬資産首席風控顧問李村以直租業務中的服務為例解釋,在這類業務中,融資租賃公司需要根據承租人的需求,和賣方(即供貨商)洽談整個裝置采購的細節。盡管對裝置的細節要求等實際都來自于承租人的需求,但在涉及進口裝置采購的需求時,承租人可能有不熟悉、不擅長的部分。在這類情況下,融資租賃公司基于對裝置方、供應鍊等的熟悉,可以為承租人提供一些服務,滿足其金融之外事項的需求,并收取一定的服務費,這是比較正常的服務費模式。

在這樣的模式下,服務費是否質價相符就成為判定其收費是否合理的重點。

不過結合融資租賃公司披露的财報來看,除利息收入外,許多公司都披露過其服務費、咨詢費等名目下的收入情況,但這項收入近年來呈現下降趨勢。

李村對記者分析,基于融資租賃所服務的企業風險、差異化采購需求、租賃公司資金成本等多種因素,導緻融資租賃這種産品的成本更高。在融資租賃行業發展早期,市場對于其業務模式不太了解,将一部分利率隐藏進服務費,一定程度上也有促進租賃公司發展、提高市場接受度的考慮。

多位從業人士均在采訪中提到,目前在服務收費管理方面,監管的趨勢是要求融資租賃公司利費分離,即不将租金分解為費用收取,要求嚴格區分利息性收入和手續費、服務費等費用性收入;同時,也要求其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包括未向承租人提供實質性服務不收費、不将本應自行承擔的服務費用轉嫁給承租人等。

多項混亂操作

除上述提及的服務費外,張先生還提到誠泰融資租賃在業務辦理期間存在多項混亂操作,暴露出其内控或也存在問題。

融資租賃合同下,張先生的公司在還款幾期後開始出現逾期。此後,有融資租賃公司的從業人員聯系張先生表示,可将其原本融資租賃合同中的未還款項轉為新的售後回租合同。張先生的公司按照新的售後回租合同繼續還款後,卻仍被誠泰融資租賃以原本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認定為逾期。

誠泰融資租賃從業人員給張先生的解釋是,這則售後回租合同的流程未獲準許,是無效的,但張先生卻表示對此并不知情。張先生提供的售後回租合同中明确顯示出租人為誠泰融資租賃,同時已加蓋雙方公司的公章。

此外,此前融資租賃公司與張先生簽訂的合同及協定等還出現了部分付款日期未填寫等不合規的問題。

記者就融資租賃合同轉售後回租合同這一事項向行業人士咨詢。某融資租賃從業人士對記者解釋,在已出現逾期的情況下,将原本直租模式下的合同轉為售後回租合同,可以了解為融資租賃公司化解不良的一種方式。他認為,從某種意義上來看,這類似于進行了一項債務重組,将原本的項目結束後做一個新項目。

但從張先生的案例來看,在簽訂并拿到對方蓋章的售後回租合同後,其第一次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或仍處于生效狀态,且期間并無相關從業人員告知其新合同“未獲準許”的情況。記者多次通過多種管道嘗試聯系誠泰融資租賃公司,截至發稿均未獲得回應。

監管趨同于金租公司

從融資租賃行業公司類型來看,除融資租賃公司外,還包括金融租賃公司。值得關注的是,兩類公司在監管上存在差異,對金租公司的要求更為嚴格。但行業人士及研究人士均認為,從大的趨勢來看,對融資租賃公司的監管要求會趨同于金租公司。

在金融租賃公司的監管方面,近年來發文不斷。如2022年原銀保監會釋出的12号文,2023年國家金監總局釋出的8号文等。2024年1月國家金監總局再次釋出《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大幅修訂此前對金租公司的監督管理規則。

在融資租賃公司方面,原銀保監會2020年5月釋出22号文,明确監管規則及規範市場。至2023年末,22号文三年過渡期到期,整改情況仍未達目标,上海、天津、江蘇等均發文延長監管過渡期。

在更具體的業務層面同樣存在差別。以上述提及的服務費為例,2023年3月中國銀行業協會曾發文倡議金融租賃公司加強服務收費管理,包括經濟咨詢服務收費遵循質價相符的原則、遵循利費分離原則等,同時要求其公開披露價格資訊等。而在融資租賃公司方面并未檢索到類似發文。

有行業人士對記者表示,目前融資租賃公司仍處于持續出清的狀态,但出現問題的情況仍然時有發生。遠東資信在其研報中指出,目前金監總局雖未對融資租賃公司下發新的監管檔案,但基于整個融資租賃行業監管趨勢趨嚴及回歸本源主業的态勢,對融資租賃公司的監管要求會越發趨同于金租公司。

李村坦言,目前政策着力于為企業降低融資成本、為企業減負。在這樣的背景下,無論是監管的層面還是司法的層面,都會對融資租賃公司逐漸嚴加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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