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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開魯“種地先交錢”後續:央媒銳評,權不能越法,燈不撥不明

作者:戎州大叔

前言

法治政府是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服務型政府是為民服務的必然要求,依法行政、用權為民是再明了不過的事情,但内蒙開魯“種地先交錢”卻與此背道而馳,官僚主義對老百姓的傷害不可小視。

事件簡要

近日,内蒙開魯縣雙勝村“種地先交錢”事件轟動全網,其中“不懂法”的鎮黨委副書記、政法委員紀雲浩被停職,村書記、副主任被黨内嚴重警告。事件的核心在于“增補承包費”是否合法合理,事件的火藥桶集中在當地鎮村幹部表現出來的官僚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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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補承包費”應不應該?

本質上是法律問題,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對于民事行為人合同約定的事項,内容發生重大變化的,雙方可根據實情協商變更合同内容,如果一方不同意,另一方其實可以通過訴訟或者仲裁的形式實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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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事件中,土地承包的期限是30年,2004年和現在的變化太大,無論經濟社會發展、物價條件還是土地品質等等,如果再用2004年的标準執行合同,顯然對出租方也是不公平的。承包方為改良土壤付出了很多人力财力物力,這是一筆可以估算的明賬,後續補充合同則可以考慮實際情況,照顧到雙方的利益,盡可能公平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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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攔耕種應不應該?

既然承包合同約定事項發生了重大變化,需要調整才能更顯公平,為什麼不能提前協調解決,偏偏要通過阻攔春耕播種的粗暴方式呢?而且是鎮村幹部帶人阻攔,不僅耽誤了農時,還激化了沖突,嚴重損害黨群幹群關系,這顯然不是追求公平,而是在搞破壞。“人誤地一時,地誤人一年”,阻攔耕種太不應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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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村幹部的粗暴野蠻應不應該?

既然核心是民事法律問題,協商不成本應該通過法律解決,而不是簡單的采用行政強制幹預的方式,強制收費得有收費依據和标準,當地的依據和标準是否站得住腳?政法委員“不懂法”,村幹部不講法,雖然官大一級壓死人,鎮村幹部有苦衷,但是為民服務還是為上級服務這個問題是不能打馬虎眼的,拿着雞毛當令箭,誤了農時,損害了群衆利益,這豈能是父母官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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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媒銳評

人民網釋出題為《“種地要交錢”事件,有哪些教訓需要汲取》的人民熱評,評論直戳要害,一針見血,要知道,一個村發生的事情登上人民網意味着什麼,如果是好事自然是很大的榮耀,反之,如果是負面事件影響也就加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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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銳評道:“燈不撥不明,理不辯不明。”把詳情擺在桌面上,才能更有效地答疑解惑,也才能服衆。縣鎮村三級在土地管理過程中,是否存在失職行為?如果該制止而不制止,等到事态鬧到不可開交的地步,才想起來制止,無疑也不是負責任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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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雲浩作為政法幹部卻稱自己“不懂法”,不僅不主持公道,反而站在法律的對面,“阻止農民耕地,強力要求扣車,其言行,不僅背離官員應有的政治品格,還傷害公權力在群衆心中的形象。農事不等人,農時不等人,春耕備耕必須搶抓農時,贻誤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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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評論

有網友說:“我們是窮,但是并不傻;荒地無人耕,耕肥有人争;真的,種地如果能賺錢,農民将無地可種”“農戶自費進行荒地開墾耕種為什麼要制止?”“權力一旦落入流氓之手,那将是人民的災難”“既然變更了土地使用性質,以前為啥不終止合同,現在又為什麼交了200元就不違反合同了?就可以接着種糧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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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網友的反應來看主要表達了幾層意思:一是既然土地性質有變化,那當地的土地監管不是失職嗎?二是荒地變良田并非就全是壞事,無論從哪個角度來看,該事件中将鹽堿地變成沃土,好處是擺在眼前的,為什麼就不能錦上添花呢?為什麼要傷口撒鹽呢?三是“雲浩止耕”反映出的幹部官僚主義、漠視群衆利益的問題還比較突出,這是要堅決遏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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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看法

對于曆史遺留問題,新官不能不管舊賬,不能放任問題的存在,更不能激化問題沖突。原本依法解決對各方都公平的事情,偏偏要用手中的權力粗暴幹預,不僅于事無補,反而害人害己,可以說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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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權不能任性,為政者當思權從何來?用權為誰?如果這個問題的認識上出現了偏差,方向走錯了,跑得越快,錯誤越大。尤其是基層的為政者,一言一行與老百姓切身利益息息相關,不能不思之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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