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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 新增或修改的重點條文解讀②

作者:她看電影

黨紀每日學

新修訂的《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在總結實踐經驗基礎上,與時俱進完善紀律規範,與2018年《條例》相比,新增16條,修改76條,進一步紮緊織密制度籠子,為全面加強黨的紀律建設提供了重要遵循。為了幫助大家深入學習了解、貫徹執行好《條例》,針對《條例》新增或修改的部分重點條文,參與《條例》修訂工作的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同志從修改背景、了解執行等方面進行權威解讀。解讀共15條,邀請大家一起逐條學習。

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隻表态不落實,搞部門或者地方保護主義

【條文】

第五十六條 黨員上司幹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門自行其是,搞山頭主義,拒不執行黨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針,甚至背着黨中央另搞一套的,給予撤銷黨内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隻表态不落實,或者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不堅決,打折扣、搞變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内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不顧黨和國家大局,搞部門或者地方保護主義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解讀】

《條例》第五十六條增寫第三款,明确對不顧黨和國家大局、搞部門或者地方保護主義行為的處分規定,進一步完善了保障黨中央政令暢通的紀律條款。黨的政治建設的首要任務,就是保證全黨服從中央,堅持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上司。任何具有部門和地方特點的工作部署都必須以貫徹黨中央精神為前提,在這一點上不能有絲毫含糊和動搖。執紀監督中發現,一些地區和部門的黨員上司幹部不能正确處理全局和局部、中央和地方的關系,存在自行其是,搞本位主義、分散主義的問題。比如,有的各自為政、畫地為牢,不關心建設全國統一的大市場、暢通全國大循環,隻一門心思建設本地區本區域小市場、搞自己的小循環,或者以“内循環”的名義搞地區封鎖;有的出台歧視外資企業和外地企業、實行地區保護的優惠政策,設定歧視性、隐蔽性的區域市場壁壘,等等。對這些不顧黨和國家大局、搞部門或者地方保護主義的行為,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應當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

同時,《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款将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隻表态不落實行為由原來的違反工作紀律,調整到違反政治紀律。“兩個維護”是具體的,不能停留在口頭上。實踐中,有的地方和部門在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時熱衷表态、虛于應付,把口号喊得震天響,但不見諸實際行動,最終不能掩蓋其不抓落實的行為本質。對這些不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的行為給予黨紀處分,就是要以嚴明政治紀律確定黨中央令行禁止,促使黨員上司幹部以實際行動做到“兩個維護”。

政績觀錯位,違背新發展理念、背離高品質發展要求

【條文】

第五十七條 黨員上司幹部政績觀錯位,違背新發展理念、背離高品質發展要求,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較大損失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内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搞勞民傷财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解讀】

《條例》新增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充實黨員上司幹部政績觀錯位,違背新發展理念、背離高品質發展要求行為的處分規定。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完整、準确、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工作要求,也是十分重要的政治要求;強調高品質發展是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首要任務,堅持高品質發展要成為上司幹部政績觀的重要内容。新征程上推動高品質發展,不能穿新鞋走老路,必須完整、準确、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應當說,大多數幹部能夠積極适應新的發展要求,但也有一些幹部跟不上,這其中,有的是能力不足或者工作作風問題,但也有不少是因為政績觀錯位造成的。實踐中,一些上司幹部忘記為民造福是最大的政績,把幹事和個人名利捆綁在一起,私心雜念作祟,醉心于擷取升遷資本,喜歡“做秀”而不是“做事”,熱衷于“造勢一時”而不是“造福一方”,在貫徹新發展理念、推動高品質發展中偏離政治要求,造成嚴重危害。比如,有的黨員上司幹部政績觀不正确,盲目舉債、寅吃卯糧,違法違規或者變相舉債融資形成的隐性債務問題突出,或者盲目發展高耗能、高排放、低水準項目,大搞低層次重複建設,等等,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作出本款規定,有利于推動黨員上司幹部切實貫徹黨中央要求,認真踐行正确政績觀,把新發展理念、高品質發展的要求落到實處。

同時,《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二款将搞勞民傷财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行為由原來的違反群衆紀律調整到違反政治紀律,并規定為從重加重處分情形。主要考慮是,搞勞民傷财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樹的是個人形象,撈的是政治資本,本質上是錯誤政績觀支配下的急功近利和貪圖虛名,必然帶來極大的資源浪費、發展機遇浪費,透支一個地區、領域的長遠健康發展,嚴重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從根本上背離了高品質發展的要求。是以,《條例》作出了上述調整。

黨員拒絕作證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情況

【條文】

第八十條 在黨組織紀律審查中,依法依規負有作證義務的黨員拒絕作證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内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解讀】

《條例》第八十條新增對在黨組織紀律審查中,依法依規負有作證義務的黨員拒絕作證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情況的處分規定。紀律審查是一項嚴肅的政治工作,是維護黨的紀律權威性的重要舉措。1994年印發的《中國共産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明确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組織和個人都有提供證據的義務”,“黨員拒絕作證或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情節嚴重的應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處分”,這個要求是一以貫之的。《監察法》第十八條、《政務處分法》第四十二條均規定,監察機關有權依法向有關機關和個人了解情況,收集、調驗證據,有關機關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在案件審查時,往往會涉及很多證人,這些證人雖不是案件的當事人、涉案人,但因為知道案件相關情況,依法依規負有作證義務。作為證人的黨員,在組織向其本人了解有關情況時,應當增強組織觀念、強化組織意識,本着對黨内同志、黨組織和黨的事業高度負責的态度,客觀如實反映情況,嚴肅認真履行作證義務,共同維護紀律審查工作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來源:八桂先鋒、中國紀檢監察雜志

稽核:黃志軍

編輯:吳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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