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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遺囑繼承四)

作者:法易說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列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一、本條主旨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遺囑繼承四)

  本條是關于列印遺囑的規定。

二、條文演變

  在《民法典》頒行前,法律對列印遺囑并無明确規定。随着科技的發展和資訊技術的進步,用電腦輸入、用列印機列印已經慢慢取代手寫方式成為生活、工作中的主流,通過電腦輸入、列印機列印的遺囑也逐漸出現,而原有的遺囑形式已經無法滿足社會生活和司法實踐的需要。是以,《民法典》繼承編新增本條規定,作為遺囑人訂立遺囑的參考。

三、條文解讀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遺囑繼承四)

本條是關于列印遺囑的規定。

列印遺囑是指遺囑人通過電腦制作,用列印機列印出來的遺囑。在電腦應用普及之後,已經很少有人用筆寫作,通過電腦寫作和列印已經是書寫的常态。近年來,很多人制作遺囑都是用電腦寫作,之後用列印機列印出來,形成列印遺囑。由于《繼承法》沒有規定列印遺囑這種遺囑形式,因而在司法實踐中對列印遺囑的效力存在較多争論,有的認為是自書遺囑,有的認為是代書遺囑,其實都不準确。

鑒于列印遺囑應用的普遍性,本條采納專家的意見,規定列印遺囑是法定的遺囑形式,符合條件的,應當确認其法律效力。

列印遺囑有效的要件是:(1)遺囑為電腦制作、列印機列印出來的文本形式。(2)列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并在列印遺囑文本的每一頁都簽名。(3)遺囑人在遺囑文本的每一頁都簽名。(4)最後注明年、月、日。具備了這些要件,列印遺囑便發生遺囑效力。

四 案 例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遺囑繼承四)

李甲等人訴李丁、李丙繼承糾紛案

案情:李某某與謝某某于1984年6月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二人結婚時,雙方子女均已成年。雙方購置房屋一套并登記在李某某名下。1993年8月20日李某某親筆立下遺囑,将房屋及家具裝置全部留給李丙一人繼承,謝某某隻可終身居住使用。2010年2月21日李某某留下列印遺囑一份,其在列印店列印好遺囑帶回家簽字時有律師楊某、段某在場見證。遺囑表明因李甲放棄生意照顧自己,故從其房款中拿出5萬元優先補貼李甲,餘款再由四個子女共同繼承。李某某去世後,李甲等人訴至法院,要求分割遺産。一審法院認為:李某某留下的列印遺囑僅有本人簽名,既沒有見證人在場,也沒有代書人列印員的簽名,不符合代書遺囑的形式要件,故認定該份遺囑無效。李某某親筆立下的遺囑是其真實意思表示,符合自書遺囑的基本要求。考慮到李甲、李丁也對父親李某某盡了更長時間的照顧義務,本着公平合理、家庭和睦的原則,在确認該份遺囑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酌定李某某享有的房産份額由李丙、李甲、李丁平均繼承,李某某的其餘遺産依法定繼承辦理。二審法院認為,李某某所立列印遺囑,雖非其親筆書寫,但鑒于其年逾90,親自書寫有一定困難,故以列印後簽名設立,且簽字确認時有兩名律師見證,該遺囑應被視為自書遺囑。故對其遺産應依該遺囑辦理,遺囑中涉及謝某某的财産部分無效。再審法院認為,案中兩律師既未見證列印遺囑的制作過程,也不是遺囑的代書人與遺囑見證人,其隻能作為證人證明李某某在該遺囑上的簽名為真實,李某某所留的列印遺囑不符合自書遺囑與代書遺囑的法律要件,屬無效遺囑。李某某自書遺囑有效,原一審法院判決既符合法律規定,又兼顧情理,對此應予以認可。

五 解 析

案中李某某的列印遺囑是由李某某口述、列印店從業人員代為列印的,從遺囑的形成看,不符合自書遺囑的法律要件,故不屬自書遺囑。依案發時生效的《繼承法》對代書遺囑的規定,代書遺囑均應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在場見證。而此遺囑隻有遺囑人本人簽字,無代書人簽字,在該遺囑上簽字的兩律師也并未見證該遺囑的形成過程,是以兩律師既不是遺囑的代書人,也不能稱為法律意義上的遺囑見證人,其隻能作為證人證明李某某在該遺囑上的簽名為真實,故該遺囑也非代書遺囑,自屬無效。該案如果發生于民法典生效後,該列印遺囑制作時如果有兩個以上的合法見證人在場見證,且與遺囑人一并在遺囑的每一頁簽名,最終注明年、月、日,那麼該遺囑将會成為列印遺囑這一新的遺囑形式,且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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