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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遺囑繼承九)

作者:法易說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

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産份額。

一、本條主旨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遺囑繼承九)

  本條是關于必留份的規定。

二、條文演變

  1985年原《繼承法》第19條之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産份額。”本條規定對原《繼承法》第19條規定的内容并未作實質性的修改,隻是出于文字邏輯上的需要,将該條中的“對”字修改為“為”字。

三、條文解讀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遺囑繼承九)

本條是關于必留份的規定。

必留份又稱必繼份,是指被繼承人在遺囑處分自己的遺産時,必須依法留給特定繼承人、不得自由處分的遺産份額。本條規定的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産份額,就是必留份。

遺囑非法處分必留份的,該部分遺囑内容無效。

必留份的意義是:(1)對遺囑自由給予一定的限制;(2)有利于保護那些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3)減輕社會的負擔,以防遺囑人将應當由家庭承擔的義務推給社會。

享有必留份的繼承人須同時具備缺乏勞動能力和沒有生活來源兩個條件。有勞動能力而沒有生活來源,或者缺乏勞動能力而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都不在此列。法定繼承人是否為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人,應以繼承開始時為準,不能以遺囑人立遺囑時為準。

在遺囑中未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産份額時,遺囑并非全部無效,而是涉及處分必留份遺産的遺囑内容無效,其餘内容仍有效。遺産處理時,應當為必留份權利人留下必要的遺産,對于剩餘的部分參照遺囑确定的配置設定遺産方法處理。

四 案 例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遺囑繼承九)

曲乙訴劉某某、曹乙法定繼承糾紛案

案情:曹甲與曲甲于2002年12月登記結婚,2003年12月生子曲乙。2007年6月,曹甲與曲甲經法院調解離婚,婚生子曲乙由曲甲撫養。

2010年12月,曹甲與劉某某登記結婚,婚後夫妻共同财産為房屋一棟。2016年6月曹甲因身患重病設立公證遺囑,将其現住房、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屬于個人所有的份額指定由曹乙繼承。曹甲去世後,2017年8月曹乙将劉某某訴至法院,要求繼承曹甲的遺産。經法院調解,房屋及曹甲的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歸劉某某所有,由劉某某給付曹乙财産差價款,曹甲的債務由劉某某負責償還,曹甲給付劉某某應承擔份額款。2018年8月,曲乙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劉某某、曹乙給付曲乙應得的遺産份額。法院認為,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即曲乙保留必要的遺産份額,作為曹甲完全遺産繼承人的曹某某,應将法律規定的必留份返還給曲乙。

五 解 析

本案中被繼承人曹甲立遺囑時将其個人财産全部贈與其侄子曹乙,而沒有給年僅12歲的曲乙留下任何遺産份額,當時的曲乙既沒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依案發時有效的《繼承法》對必留份制度的規定,本案中遺囑人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産份額,然而,遺囑人并沒有這樣做,故該遺囑因違反法律對必留份的強制性規定而部分無效。在大陸,撫養未成年和喪失勞動能力的子女、贍養父母是大陸公民的法定義務。本案中被繼承人曹甲去世前,有權以遺囑對自己的财産進行處分,但其應該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曲乙保留必要的遺産份額,故法院判令劉某某、曹乙從其所繼承的遺産中返還适當的必要遺産份額給曲乙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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