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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遺囑繼承十)

作者:法易說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内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内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一、本條主旨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遺囑繼承十)

  本條是關于遺囑的撤回和變更的規定。

二、條文演變

  本條源自1985年原《繼承法》第20條“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内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和1985年原《繼承法意見》第39條“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财産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的規定。

三、條文解讀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遺囑繼承十)

本條是關于遺囑撤回、變更和遺囑效力沖突的規定。

遺囑撤回是指遺囑人在訂立遺囑後通過一定的方式取消原來所立的遺囑。

遺囑變更是指遺囑人在訂立遺囑後對遺囑内容的部分修改。

遺囑人撤回或變更遺囑的條件是:(1)遺囑人須有遺囑能力。(2)須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3)須由遺囑人親自依法定的方式和程式為之:1)明示方式。這是指遺囑人以明确的意思表示撤回、變更遺囑。2)推定方式。這是指遺囑人雖未以明确的意思表示撤回、變更遺囑,但法律根據遺囑人的行為推定遺囑人撤回、變更了遺囑。以下推定不許當事人以反證推翻:遺囑人立有數份遺囑且内容相抵觸的,推定撤回、變更之前的遺囑;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内容相抵觸的,推定遺囑撤回、變更;遺囑人故意銷毀、塗銷遺囑的,推定遺囑人撤回原遺囑。

遺囑撤回或者變更隻要符合撤回或者變更的條件,自作出之時即發生效力。遺囑撤回或者變更的效力是,使被撤回或者變更的遺囑内容不生效力。

(1)遺囑撤回的,自撤回生效時起,被撤回的遺囑廢棄,以新設立的遺囑為遺囑人處分自己财産的真實意思表示,依新設立的遺囑來确定遺囑的效力和執行。遺囑撤回後遺囑人未設立新遺囑的,視為被繼承人未立遺囑。

(2)遺囑變更的,自變更生效時起,以變更後的遺囑内容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依變更後的遺囑來确定遺囑的有效或者無效,依變更後的遺囑執行。即使變更後的遺囑内容無效而原遺囑内容可有效的,也應按變更後的遺囑内容确認遺囑無效。

立有數份遺囑,内容相抵觸的,應當視為後設立的遺囑取代或者變更了原設立的遺囑。是以,遺囑人設立數份内容抵觸的遺囑的,應當以最後設立的遺囑為準,即“遺囑設立在後效力優先”。本條的這一規定,改變了《繼承法》第20條規定的公證遺囑優先原則,是正确的立法選擇。

四 案 例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遺囑繼承十)

車某某訴萬某昌等返還原物糾紛案

案情:車某某與萬某某(于1987年12月死亡)系夫妻,共生育5個子女,分别是萬某珍、萬某龍、萬某琴、萬某昌、萬某興。萬某昌與李某某系夫妻。2010年10月,車某某向他人購買房屋,并于次月領取房屋所有權證。為了便于今後房屋繼承,2013年5月,車某某與萬某昌以虛構房屋買賣事實的方式将上述房屋過戶至萬某昌、李某某名下。同年6月1日,萬某昌、李某某領取了房屋所有權證。6月20日,車某某在一份列印的“遺産繼承書”上蓋章、按手印,該“遺産繼承書”表明車某某百年後,其房屋将由五位子女平均繼承,将房屋過戶給萬某昌僅是為了減少遺産繼承手續的麻煩。萬某珍、萬某龍、萬某琴、萬某昌、萬某興亦在該遺囑的“遺産繼承人簽字”處簽字。2017年7月8日,車某某以受到萬某昌騷擾,撤銷“遺産繼承書”中關于将房屋過戶到萬某昌名下由其今後負責執行遺産配置設定的内容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萬某昌、李某某返還上述房屋所有權。法院認為,“遺産繼承書”是遺囑而非分産協定,因立遺囑人車某某尚未死亡而未生效,車某某随時有權變更或撤銷遺囑内容,故依法支援車某某的訴求。

五 解 析

本案中的“遺産繼承書”是車某某為了減少自己百年後遺産繼承手續的麻煩而提前對自己财産所作的安排。其明确表示待本人百年後,被委托人應将房屋産權在子女之間進行分割,即表達了對其死後财産應如何配置設定的意願,并無生前将房屋處分權轉移的意思表示,故該文書實為遺囑而非合約或分産協定,繼承人在該文書中簽字與否并不影響該文書的法律效力。依案發時有效的《繼承法》關于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遺囑的法律規定,當車某某生前對繼承人的行為不滿而不願再将自己的遺産留給遺囑中所列繼承人時,其有權依其真實意願将自己所立的遺囑予以撤回、變更,任何人均無權幹涉。本案中萬某昌以該“遺産繼承書”非遺囑而是分産協定為理由意圖阻礙遺囑人車某某行使變更、撤回自己所留遺囑的權利,實為非法,故得不到法院的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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