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10時53分
武漢市漢陽區鹦鹉大道
一停業待拆商場發生火災
接到報警後
武漢市消防救援指揮中心
迅速調集晴川消防救援站出動
消防員到達現場後發現
火勢處于發展階段
現場濃煙滾滾,火光沖天
消防員立即對商場内
展開人員搜救和排煙處理
并現場架設一支水槍對火災進行撲救
當日12時10分
現場火災被完全撲滅
此次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
經查明
4月12日10時許
現場工地負責人張某龍
帶領勞工張某平在武漢市漢陽區鹦鹉大道
一停業商場進行拆除工作
期間
勞工張某平在未做好安全防護的情況下
使用氧割裝置進行拆除工作
無視消防安全
操作不當引起火災
據悉
工地負責人張某龍、勞工張某平的行為
已構成過失引起火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
武漢市警察局漢陽區分局
依法給予張某龍、張某平
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
施工動火作業
這些要記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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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動火作業人員
必須持證上崗
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普法課堂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二十一條 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産、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
(二)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
(二)過失引起火災的;
(三)在火災發生後阻攔報警,或者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及時報警的;
(四)擾亂火災現場秩序,或者拒不執行火災現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壞或者僞造火災現場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機構查封的場所、部位的。
電焊氣割作業屬于危險作業
為了預防和遏制火災事故發生
作業人員需要時刻遵守規章制度
做到電氣焊割“十不準”
把安全牢記心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