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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實用!醫保行政處罰程式,什麼時限幹什麼

作者:中國醫療保險雜志

國家醫療保障局以第4号局令釋出了《醫療保障行政處罰程式暫行規定》(以下簡稱《程式規定》),并已于2021年7月15日正式施行。《程式規定》共7章62條,對立法目的、法律依據、适用範圍、基本原則、委托執法、管轄權與适用、普通程式、簡易程式、執行與結案、期間和送達等細節内容進行了全面規範。特别是對立案階段、調查驗證階段、案件處理決定、執行階段、結案歸檔等階段細節環節提出了明确時限要求,對醫療保障行政執法人員行政執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程式規定》關于行政處罰時間的表述涉及年、日、工作日、小時多個法律施行時限,其法律内涵各不相同,在實際執法過程中容易混淆。本文以醫療保障行政處罰時間軸對醫療保障執法的程式進行梳理,并對法律時間輔以解釋說明,以便清晰系統的掌握醫療保障行政處罰的法定程式及時限要求。

超實用!醫保行政處罰程式,什麼時限幹什麼

一、追訴期

第六條:違法行為在兩年内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後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态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二條:“按照年、月計算期間的,到期月的對應日為期間的最後一日;沒有對應日的,月末日為期間的最後一日”。

二、受理立案

第十條:兩個以上醫療行政部門因管轄權發生争議的,應當自發生争議之日起七個工作日人内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管轄;也可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級醫療保障部門指定管轄。

第十四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之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主要負責人準許後,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

法律依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印發的《立法技術規範(試行)(一)》規定:“工作日”不包含節假日(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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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調查驗證

第二十六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在收集證據時,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情況下,經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準許,可以先行登記儲存,并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内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情況緊急,需要當場采取先行登記儲存措施的,執法人員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内向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報告,并補辦準許手續。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認為不應當采取先行登記儲存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第二十九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對可能轉移、隐匿或者滅失的資料,無法先行登記儲存措施加以證據保全的,應采取封存措施,采取或者解除封存措施的,應當經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準許。

情況緊急的,需要當場采取先行登記儲存措施的,執法人員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内向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報告,并補辦準許手續。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認為不應當采取先行登記儲存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第三十一條:封存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複雜的,經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準許,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延長封存決定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四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在案件辦理過程中需要其他行政區域醫療部門協助調查驗證的,應當出具書面協助調查函。被請求協助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在接到協助調查函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協查工作。需要延期完成或者無法完成的,應在期限滿前告知提出協查請求的醫療行政部門。

法律依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印發的《立法技術規範(試行)(一)》規定:“日”包含節假日,為自然日(下同)。

四、法制稽核

第四十條:法制機構收到相關資料後,于十個工作日内稽核完畢。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法制機構負責人準許後可延長十個工作日,但不得超過法定時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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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處罰決定

(一)普通程式

第四十五條:适用普通程式辦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處理決定。因案情複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作出處理決定的,經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準許,可以延長三十日。

案情特别複雜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經延期仍不能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集體讨論是否繼續延期,決定繼續延期的,應當同時确定延長的合理期限,但延長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案件處理過程中,檢測檢驗、鑒定、聽證、公告和專家評審時間不計算前款所指的案件辦理期限。

第四十六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按照政府資訊公開及行政執法公示制度等有關規定予以公開。公開的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變更、撤銷、确認違法或者确認無效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在三日之内變更行政處罰決定相關資訊并說明理由。

(二)簡易程式

第五十一條: 适用簡易程式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辦案人員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内将處罰決定及相關材料報所屬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五十二條:依照本法規定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有下列之一情形的,辦案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依法給予一百元以下的罰款的;

(二)當場不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辦案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内,交至醫療保障行政部門,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二個工作日内将罰款繳付指定銀行。

六:行政處罰執行

第五十五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照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過罰款的數額。

(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準許暫緩、分期繳納罰款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期限,自暫緩或者分期繳納罰款期限結束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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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行政處罰法》第67條第3款: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并将罰款直接上繳國庫。注:十五日為自然日,即從第十六日起加處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内,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八條:期限以時、日、月、計算,期間開始的時或者日不計算在内。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期間屆滿後的最後一日為法定節假日的,以法定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屆滿日期。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條 按照年、月、日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日不計入,自下一日開始計算。按照小時計算期間的,自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時間開始計算。

第二百零二條 按照年、月計算期間的,到期月的對應日為期間的最後一日;沒有對應日的,月末日為期間的最後一日。

第二百零三條 期間的最後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後一日。期間的最後一日的截止時間為二十四時;有業務時間的,停止業務活動的時間為截止時間。

七:決定書送達

第五十九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給當事人;當人事不在場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将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原标題:醫療保障行政處罰程式時限軸梳理

作者 | 任朝陽 武漢市東西湖區醫療保障局

來源 | 中國醫療保險

編輯 | 楊紫萱 劉新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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