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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案傳真:錯誤列支廣宣費,補稅加滞納金121萬

稅案傳真:錯誤列支廣宣費,補稅加滞納金121萬

同行大量投放廣告

為何這家藥企廣告費用寥寥

近期,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坪山區稅務局根據稅收風險分析時發現的企業費用疑點,對D藥業公司實施稅收核查,确認該企業因對稅法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以下簡稱廣宣費)稅前扣除規定了解有誤,導緻核查年度企業錯誤列支廣宣費,少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坪山區稅務局依法要求D藥業公司調整稅前列支費用、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并作出補繳企業所得稅、加收滞納金121萬元的處理決定。

企業銷售費用不少,為何廣告支出稀少

不久前,深圳市坪山區稅務局稅務人員對轄區企業進行稅收風險分析時,發現D藥業公司廣宣費歸集異常,存在超範圍稅前列支、少繳稅款疑點。坪山區稅務局迅速組織風險應對人員,對D藥業公司納稅情況予以核查。

稅務人員了解到,D藥業公司為合資經營企業,主要生産經營噴霧劑、鼻噴劑等藥劑。通過仔細檢視D藥業公司的企業所得稅報表資料,他們發現D藥業公司2020年—2022年銷售費用占營業收入比例分别為81.61%、76.31%和65.37%,但同期廣宣費占營業收入比例分别為0.04%、0.15%和0.04%。

醫藥生産銷售企業,通常均會采用大量廣告宣傳和進行大規模業務推廣方式銷售自身産品,該企業廣宣費占營業收入比例如此之低,非常反常。同時,稅務人員還發現一個比較特殊的情況,該企業有大量的銷售費用,均填列在所得稅申報表中的期間費用明細表的“其他”欄次。

這是怎麼回事?

稅務人員進一步深入分析D藥業公司2020年—2022年度取得的所有發票的資訊,發現上述期間費用明細表中“其他”欄次中填列的費用,其對應的發票品目主要為“*現代服務*推廣服務費”,而這些發票開票方的企業名稱中均帶有“營銷策劃”等字樣。

根據有關稅法規定,醫藥制造企業可稅前扣除的廣宣費支出,不能超過同期營業收入的30%。

是以,結合上述核查分析發現的情況,稅務人員認為,D藥業公司在企業廣宣費核算和納稅申報方面可能存在問題,該公司實際發生的廣宣費數額很可能超過稅法規定的扣除限額,但卻未在稅前作納稅調整。

于是,他們決定首先約談D藥業公司财務總監劉某,了解核實具體情況。

劉某向稅務人員介紹企業各項營運業務,表示各項業務真實有效,不存在問題。同時堅稱,公司取得的發票合法合規,核算也沒有問題,企業之是以取得大量服務費發票,是由于上遊企業向該公司提供了策劃等服務。

于是,稅務人員根據前期企業發票核查了解到的資訊,向劉某列出上遊開票公司名單,要求其提供名單中相關企業與D藥業公司往來的業務合同、銀行流水、工作清單等資料,以便進一步核實情況。

詳審細查找到症結,釋法說理補征稅款

不久,D藥業公司按照要求提供其與上遊企業簽訂的《綜合商務服務合同》、銀行流水等資料。這些合同中,雙方對服務項目及内容、要求、金額和驗收标準等内容均作了明确。

稅務人員在仔細查閱合同中各項服務内容時發現,其中附列的《綜合商務推廣服務工作清單》中,關于上遊企業提供的商業管道拓展、醫院服務維護、連鎖藥店服務以及第三終端服務工作的各項内容,其作用均是幫助D藥業公司進行産品的市場宣傳和目标群體推廣等,這些均符合稅法有關企業經營中廣宣費性質的規定,這些服務費用依法應列入廣宣費進行核算。

于是,稅務人員再次約談劉某,要求其解釋企業為何未将上述服務費用歸集為廣宣費。

對此,劉某稱,公司與上遊企業簽訂的服務合同中并無廣告、宣傳、推銷等詞語,從形式上,并不符合《》(國稅發〔2000〕84号)規定中關于廣告和廣宣費的定義。

劉某表示,(國稅發〔2000〕84号)檔案的第四十一條規定:“納稅人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應與贊助支出嚴格區分。納稅人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必須符合三個條件:廣告是通過經工商部門準許的專門機構制作的;已實際支付費用,并已取得相應發票;通過一定的媒體傳播。”

稅務人員向劉某詳細講解相關法律規定。稅務人員表示,(國稅發〔2000〕84号)檔案全文已于2010年失效,是以其中對于相關業務的描述已不适用企業核算。

此外,D公司這些服務合同所涵蓋的業務,雖然沒有“廣告”字樣,但其内容實質上已起到廣告和業務宣傳的作用。

《廣告法》總則第二條明确,商業廣告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活動。

雖然稅法中未具體明确廣宣費定義,但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結合《廣告法》中對商業廣告活動的定義,以及市場和企業界關于廣宣費普遍認同的概念,企業廣宣費應是指企業為銷售商品或服務,開展宣傳或進行各項促銷活動所支付的費用,其範圍包括企業向廣告代理機構、媒體或非媒體傳播支付的費用,如廣告費、促銷費、推廣費、展覽費和宣傳費等。是以,隻要與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推銷自己商品有關的費用,均應納入廣宣費範圍,“産品推廣服務業務”的費用支出也在此範圍内。

是以,稅務人員向劉某指出,D公司取得大量品目為“推廣服務費”的發票,在核算時應列入廣宣費,按比例予以稅前扣除。

經過稅務人員耐心剖析和講解,劉某最終認可稅務人員意見,表示将根據實際業務内容,重新歸集劃分廣宣費。在稅務人員的幫助下,D醫藥公司重新調整廣宣費在成本中的核算比例,修正申報資料,調增核查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并依法補繳稅款和滞納金121萬元。

來源:中國稅務報;2024年04月23日;版次:06;作者:融亦 吳奇儒 陳一萍。本文内容僅供一般參考用,均不視為正式的審計、會計、稅務或其他建議,我們不能保證這些資料在日後仍然準确。任何人士不應在沒有詳細考慮相關的情況及擷取适當的專業意見下依據所載内容行事。本号所轉載的文章,僅供學術交流之用。文章或資料的原文版權歸原作者或原版權人所有,我們尊重版權保護。如有問題請聯系我們,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