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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條(收養二十五)

作者:法易說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條

收養關系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複。但是,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複,可以協商确定。

一、本條主旨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條(收養二十五)

  本條是關于解除收養的身份效果的規定。

二、條文演變

  本條源于原《收養法》第29條,基本未作修改。

三、條文解讀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條(收養二十五)

本條是關于解除收養關系後身份關系發生變化的法律後果的規定。收養關系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養子女和養父母之間的親子身份地位以及權利義務關系不再存在;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之間也不再具有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的身份地位和權利義務關系。

收養關系解除後,養子女已經成年的,其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複,可以由成年的養子女與生父母協商确定,同意恢複的,即行恢複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身份地位及權利義務關系。

四 案例

高乙訴褚某等法定繼承糾紛案

案情:高某與王某婚後收養高某兄長高甲之子高乙為養子。之後,高某與王某夫婦生育褚某及高丙。高某、王某分别于1996年、2001年去世。1968年11月,高乙以生父高甲之子的身份随高甲赴漢江機床廠工作。此後,高甲與高乙在填寫相關表格時均将雙方關系表述為父子關系,且高乙的戶籍也随高甲一家遷至上海市某村房屋内。2012年,高乙将褚某、高丙起訴到法院,要求以養子身份繼承高某的遺産。法院認為,高某與高乙之間形成事實收養關系,自1968年以後,高甲與高乙在填寫相關表格時均将雙方關系表述為父子關系,戶籍也從高某處遷走,應當認定高乙與養父母解除了收養關系。遂判決高某、王某之遺産房屋由褚某、高丙共有。

五 解 析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條(收養二十五)

法院的判決合理。本案的焦點在于,高乙與養父母之間的收養關系是否已經解除,以及高乙是否與生父母恢複了權利義務關系。在《收養法》實施之前,大陸承認事實收養關系,收養不需要登記,隻要具備收養事實就可以成立收養關系,當然,其解除也不需要登記,隻要具備解除事實就可以認定解除收養關系。高某收養高乙并将其撫養成人,已形成事實上的撫養關系。但是,高乙以高甲之子的身份參加工作,在填寫相關表格時均表述為父子關系,且其戶籍也随之遷往高甲處。在未有其他詳細證據的情況下,應當按照當時當地的習慣來判斷收養關系是否解除,以及與生父母的關系是否已經恢複。當時的法律沒有要求須經法定程式解除收養關系,而戶籍制度在社會生活中發揮着極為重要的作用,遷走戶籍的行為可以看作高甲與高乙恢複生父母子女關系的一個标志。是以,高乙沒有繼承高某與王某之遺産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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