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點

離婚後共同生活并多次自願性生活,能參照婚内強奸不構成犯罪嗎

作者:法家說法
離婚後共同生活并多次自願性生活,能參照婚内強奸不構成犯罪嗎

導讀:

根據大陸的刑事司法慣例,一般情況下,“婚内強奸”并不會被追究強奸罪,也即法律意義上的丈夫不能成為強奸罪的主體。但如果婚姻并非處于正常存續期間,即處于離婚訴訟期間、分居期間等雙方感情極不穩定的時期,此時丈夫并不能完全排除成立強奸罪的可能性。

但如果雙方已離婚,但仍共同生活并共同撫養小孩,甚至雙方在離婚之後案發之前曾有過多次性生活,這時能否成立事實婚姻關系,即雙方仍處于刑法意義上的婚姻關系,是否能夠參照“婚内強奸”進行評價處理?

今天小編帶來一起在離婚後仍共同生活并存在性生活的強奸案案例,看法院在實務之中是如何評價的?

//一、文書情況

審理法院:河南省固始縣人民法院

案号:(2016)豫1525刑初509号

案由:強奸、非法侵入住

裁判日期:2016年11月09日

合議庭:審判長馮剛、審判員劉康學、審判員袁從兵、書記員李敏

//二、控辯雙方基本情況

公訴機關河南省固始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康某某,男,1982年1月9日出生于安徽省壽縣,X族,國中肄業,經商,戶籍所在地安徽省壽縣,住壽縣。曾因犯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4月9日被本院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現因涉嫌強奸犯罪,于2016年4月20日被固始縣警察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固始縣警察局逮捕。

辯護人陳某某,河南蓼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三、審理程式情況

河南省固始縣人民檢察院以固檢公訴刑訴〔2016〕379号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康某某犯強奸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6年9月12日向河南省固始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本河南省固始縣人民法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固始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周雪蓮出庭支援公訴。被告人康某某及其辯護人陳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四、控辯雙方意見

河南省固始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康某某與曆某于2008年離婚後,未經曆某允許,采取換鎖等方式多次非法侵入曆某位于河南省固始縣城關隆興花園1号樓4單元三樓的家中,并于2016年3月30日淩晨2時許在曆某家中違背曆某意志,強行與曆某發生性關系。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康某某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并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應以強奸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複制粘貼網址cqzhihaolaw.com

進入智豪律師事務所官網

專注刑案,我們更專業

被告人康某某當庭辯解稱,他不認為他構成強奸,他們共同生活了這麼多年,進進出出的很多人都知道,他們在一起過了很久。對于換鎖的事情,因為家裡鑰匙兩個孩子也有,他們每次鑰匙丢了都是他換鎖的。

其辯護人提出:(1)婚内強奸不構成犯罪。按照刑法學理論,比照重婚罪的構成要件及犯罪類型(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康某某與受害人曆某屬于刑法學中的夫妻關系。本案即是事實婚姻,又有一兒一女的事實,又有鄰居張某1的證人證言證明,其二人一直以夫妻名義在一起共同生活。還有是康某某出資購買房屋,雙方共同生活居住。由于有合法的、事實的婚姻關系存在,一方有權要求另一方履行性行為的義務(同居義務),即使丈夫的行為對妻子的性自由權利有侵害也不構成犯罪,不把丈夫強迫妻子性交視為強奸犯罪;本案在康某某的陳述中明确表述是,曆某主動提出過性生活的。是以,康某某不構成犯強奸罪。……(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目前辦理強奸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的解答》的規定,康某某不構成犯強奸罪:從證人證言,可以證明康某某與曆某是夫妻關系,以及曆某的陳述也沒有叫喚,也沒有反抗,同時也不是第一次和她這樣發生性關系,以及對康某某在發生性行為過程的行為動作的描述,均沒有看到康某某實施暴力和所謂的受害人曆某反抗的行為。本案雙方無論是在2016年3月30日之前多次發生性行為,還是在2016年3月30日之後的2016年4月16日晚上10點雙方再次發生性行為。縱觀全案,沒有證據證明康某某在與曆某在發生性關系過程中,康某某采取了任何暴力手段的證據,也沒有證據證明曆某實施了反抗行為。曆某控告康某某對其實施強奸一事。無論是從強奸罪的犯罪構成來看,還是從法律依據來看,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康某某也不構成犯罪。

//五、法院查明事實

經審理查明,2005年3月,被告人康某某與受害人曆某登記結婚。婚後生育一女孩。2008年2月28日,雙方因感情不合協定離婚,離婚後雙方仍在一起共同生活。2008年11月21日,曆某以22萬元的價格從他人處購買了位于固始縣城區隆馨花園1号樓4單元三樓的房屋一套,并以曆某為房屋所有權人辦理了房屋産權證明。2009年1月5日,雙方生育一男孩。2012年10月26日,雙方協定解除非法同居關系,并約定男方不得擾亂女方獨立的生活秩序,不得擅自以任何理由進入女方所居住的房屋。2016年3月8日,康某某将房屋的門鎖進行了更換,并将鑰匙通過其孩子交與曆某。2016年3月30日淩晨2時許,康某某在曆某家中違背曆某意志,強行與曆某發生性關系。

//六、法院認定情況

法院認為,被告人康某某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

複制粘貼網址cqzhihaolaw.com

進入智豪律師事務所官網

專注刑案,我們更專業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康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的罪名和事實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援。被告人康某某當庭辯解稱,他不認為他構成強奸,他們共同生活了這麼多年,進進出出的很多人都知道,他們在一起過了很久的意見,與本案已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其他辯解意見,與本案已查明的事實相符,本院予以采信。其辯護人提出,1、關于強奸罪。(1)婚内強奸不構成犯罪。康某某與受害人曆某屬于刑法學中的夫妻關系。是以,康某某不構成犯強奸罪。(2)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式查證均不屬實。(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目前辦理強奸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的解答》的規定,康某某不構成犯強奸罪:從證人證言,可以證明康某某與曆某是夫妻關系,以及曆某的陳述也沒有叫喚,也沒有反抗,同時也不是第一次和她這樣發生性關系,以及對康某某在發生性行為過程的行為動作的描述,均沒有看到康某某實施暴力和所謂的受害人曆某反抗的行為。無論是從強奸罪的犯罪構成來看,還是從法律依據來看,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康某某也不構成犯罪的意見,與本案已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其他辯護意見,與本案已查明的事實相符,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來源:Alpha資料庫

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