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點

《檢察日報·案例 》:經口頭傳喚到案算不算自動投案?

作者:法家說法
《檢察日報·案例 》:經口頭傳喚到案算不算自動投案?

主要觀點

立案前調查對犯罪嫌疑人具有準刑事偵查的限制力,對犯罪嫌疑人而言,刑事立案後的口頭傳喚并不是刑事偵查限制力的起點,犯罪嫌疑人在被“人贓并獲”時就已經在事實上受偵查機關調查程式的限制。在“先破後立”的案件中,口頭傳喚到案不宜一概認定為自動投案,要根據案件情況進行實質性判斷再确定。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15日,王某駕車攜帶氣槍上山非法打獵,獵獲國家“三有”野生動物雉雞、斑鸠各1隻,被巡邏的派出所民警查獲,在民警詢問時他如實陳述了主要事實,後按民警訓示回家等候處理。同年11月18日,公安機關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具有非法攜帶槍支行為的王某,處以行政拘留五日。11月29日,公安機關決定對王某涉嫌非法狩獵罪立案偵查。同日,王某經民警電話通知到案後再次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分歧意見

自首是刑事案件中常見且重要的量刑情節,對犯罪分子最終的刑罰結果影響較大。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成立自首的兩大要件。雖然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對這兩大要件有比較詳細的規定,但司法實踐中有些案件行為人歸案情形不典型,影響了自首情節的準确認定。本案中,王某的犯罪工具、獵獲物被當場查獲,雖然民警足以判斷王某主要的犯罪事實,但從刑事訴訟程式層面看,其是在公安機關刑事立案後接受電話傳喚到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的。對于這種破案在先而立案在後即“先破後立”的刑事案件,行為人接受口頭傳喚到案是否屬于自動投案,辦案人員存在意見分歧。第一種觀點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一條第(一)項規定,“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是自動投案。王某在公安機關立案後才被電話傳喚到案,符合前述規定,應當認定為自動投案。第二種觀點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幹具體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一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因形迹可疑被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了犯罪事實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但在其身上、随身攜帶的物品、駕乘的交通工具等處發現與犯罪有關的物品的,不能認定為自動投案。民警在王某的車上查獲的氣槍、獵獲物均與犯罪有關,故不能認定王某是自動投案。

評析意見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不應該認定王某具有自動投案情節。理由如下:第一,主動性和自願性是自動投案的根本特征。犯罪發生後,偵查機關對犯罪情況的掌握可能呈現三種情形:一是對犯罪事實、犯罪嫌疑人均未掌握;二是隻掌握犯罪事實但未掌握犯罪嫌疑人;三是對犯罪事實、犯罪嫌疑人均已掌握。這三種情形下,隻要犯罪嫌疑人主動、自願投案,願意将自身置于偵查機關控制之下,無疑都屬于自動投案。但是,“人贓并獲”的案件,偵查機關掌握犯罪事實、犯罪嫌疑人和控制犯罪嫌疑人基本同步完成。既然犯罪嫌疑人已經被動歸案,那麼對應的自動投案就沒有存在的餘地。從主觀意願上看,犯罪嫌疑人絕不希望自己被“人贓并獲”,其沒有将自己傳遞法律制裁的自願性。第二,立案前調查對犯罪嫌疑人具有準刑事偵查的限制力。《解釋》規定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雖被司法機關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司法機關投案,也屬于自動投案。訊問、取保候審等刑事強制措施代表刑事偵查活動的開展,犯罪嫌疑人在此之前投案,表明其自願接受刑事偵查程式限制,願意配合偵查、調查。在行政違法與刑事犯罪交織的案件中,偵查機關對主要違法、犯罪事實的調查在内容方面重合度較高,偵查機關刑事立案前的調查具有準刑事偵查的性質。在“人贓并獲”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可能不知道偵查機關是否已經刑事立案,也不明确治安案件調查和刑事案件調查的差別,其主觀上對偵查機關的所有調查活動概括接受、無條件配合。是以,對犯罪嫌疑人而言,刑事立案後的口頭傳喚并不是刑事偵查限制力的起點,犯罪嫌疑人在被“人贓并獲”時就已經在事實上受偵查機關調查程式的限制。第三,口頭傳喚到案的司法經濟性應當進行實質判斷。自首制度鼓勵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節約司法資源,特别是節省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成本。典型的情況是,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口頭傳喚前從未與辦案人員接觸過,心理上不受任何限制,其接到不具有強制性的口頭傳喚時,在可以拒絕的情況下接受傳喚到案,确實可以節約司法資源,因而應當加以鼓勵。但是,由于“人贓并獲”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受準刑事偵查行為的限制,當犯罪行為隻面臨較輕緩刑罰後果,逃跑的成本與最終逃脫法律制裁的機率成反比時,其拒絕接受口頭傳喚而選擇逃跑的機率極低。是以,“人贓并獲”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經口頭傳喚到案節約司法資源的意義不大,司法經濟性不明顯。綜上,在“先破後立”的案件中,口頭傳喚到案不宜一概認定為自動投案,要根據案件情況進行實質性判斷再确定。

作者:肖恩 機關: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四分院來源:《檢察日報》2022年12月6日轉載自刑事審判研究公衆号,僅供學習讨論之用,如侵删,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