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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基金傭金新規來了

作者:城市金融報

本報綜合報道 公募行業又有重磅新規出爐。

  為深入貫徹落實新“國九條”,4月19日,證監會制定釋出《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證券交易費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這标志着公募基金行業費率改革第二階段舉措全部落地,行業綜合費率水準繼續穩步下降。

  那麼,《規定》進一步強化了公募基金行業的運作透明度,與之前的《征求意見稿》相比,有哪些變化?業内專家對此怎麼看?

公募基金傭金新規來了

四大看點引發行業關注

  《規定》共19條,從内容上來看主要包括四個方面的内容,也可以看作是此次公募基金傭金制度改革的四大看點。

  看點一:明确證券交易傭金費率水準。合理調降公募基金的證券交易傭金費率,其中被動股票型基金産品不得通過證券交易傭金支付研究服務、流動性服務等費用,且股票交易傭金費率原則上不得超過市場平均股票交易傭金費率水準;其他類型基金産品通過證券交易傭金支付研究服務費用的,股票交易傭金費率原則上不超過市場平均股票交易傭金費率水準的兩倍。同時建立傭金費率動态調整機制,根據全市場費率變化情況,定期調整公募基金股票交易傭金費率。

  看點二:加強傭金配置設定行為監管,降低證券交易傭金配置設定比例上限。一是對權益類基金管理規模不足10億元的管理人,維持傭金配置設定比例上限30%;對權益類基金管理規模超過10億元的管理人,将傭金配置設定比例上限由30%調降至15%,切實防範利益輸送。二是明确券商交易模式和租用交易單元模式并存情形下交易傭金配置設定比例要求。

  看點三:強化内部制度限制和外部監督制約,明确基金管理人、證券公司在傭金支付方面相關禁止性行為及基金托管人的監督職責。《規定》中提到,嚴禁将證券公司選擇、交易單元租用、交易傭金配置設定等與基金銷售規模、保有規模挂鈎,嚴禁以任何形式向證券公司承諾基金證券交易量及傭金或利用交易傭金與證券公司進行利益交換,嚴禁使用交易傭金向第三方轉移支付費用。證監會及派出機構将全面加強對交易行為的監管,并對相關違規行為進行從嚴從重問責。

  看點四:優化完善資訊披露内容和要求,要求基金管理人定期在官網披露整體層面的交易傭金費率水準、年度彙總支出及配置設定明細等資訊,強化市場監督和限制。

壓實基金管理人責任

  總體來看,與之前的征求意見稿相比,本次正式釋出的《規定》改動不大,主要變化展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支付方式的規定作了調整,把征求意見稿中的“不得通過交易傭金支付研究服務等其他費用”更改為“不得通過交易傭金支付研究服務、流動性服務等其他費用”。這一變更意味着券商為被動指數型基金提供的做市服務費用也被明确包含在内,公募基金不得使用交易傭金進行支付。

  二是關于單家券商傭金配置設定的上限,征求意見稿将這一上限從原來的30%調降至15%。正式釋出的《規定》對此進行了保留,并在此基礎上新增了“基金管理人不得通過轉換存續基金證券交易模式等方式,規避第五條規定”的内容,堵住了基金産品通過轉券結算的方式規避這一配置設定比例上限的漏洞。不過,這一調整對存量券結産品不構成影響,新規明确表示,對于采用券商交易模式的存量基金,如果使用交易傭金支付研究服務費用,此類行為不受新規限制,這一點有利于券結業務的發展。

  三是繼續強調禁止将交易傭金配置設定和基金銷售規模挂鈎,并新增規定:“基金管理人委托貨币經紀公司為基金提供經紀服務的,相關服務費用不得從基金資産中列支。”該規定對管道返傭進行了進一步的嚴格限制。

  四是進一步壓實了基金管理人責任。《規定》要求,基金管理人的總經理、合規負責人等進階管理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合規管理職責。同時,合規負責人也要對本公司證券交易涉及的證券公司選擇、交易傭金配置設定、存續基金轉換交易模式等進行合規性審查。

  多家公募表示,《規定》旨在規範基金管理人的證券交易傭金及配置設定管理,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新規的釋出不僅标志着新“國九條”與一系列配套制度規則組成的“1+N”政策體系進一步完善,而且有望顯著降低投資者的基金投資成本,維護投資者權益,促進一個更加健康、公平的投資環境,推動公募行業更好地回歸“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業務本源。

業内專家:引導行業回歸研究本源

  中信證券金融産業首席分析師田良表示,《規定》在鼓勵回歸研究本源、強化合規責任認定以及提升政策可執行性等方面進行了優化調整,對于提升投資者回報、助力高品質資本市場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對于《規定》中提及的“流動性服務費”,平安證券非銀金融行業首席分析師王維逸表示,這表明公募基金也不得以交易傭金的方式向券商支付基金做市服務的費用。

  田良也表示,相較此前的《征求意見稿》,《規定》将做市傭金、軟傭金、轉券結算以及三方支付領域的潛在漏洞補足,研究服務将成為後續擷取傭金收入、拓展市場佔有率的核心依托,行業将回歸研究本源。

  值得注意的是,《規定》進一步完善了對于券結模式交易的規定。近年來,券結模式逐漸興起。市場上采用券結模式的基金越來越多,既包括新設的券結基金,也包括現有的存續基金宣布轉換為券結模式的情況。

  南開大學金融發展研究院院長田利輝表示,新規中對基金采用券結模式的規定更加完善,券結基金業務實力強的券商未來可能迎來更多業務機會;同時,新規有利于打造更為合理、完善的傭金配置設定制度,傭金配置設定将更為市場化,券商研究服務的重要性進一步提升;基金、券商等機構在内部管理上将更加規範和透明,交易傭金費率、配置設定明細等資訊披露水準也将有所提高。

  國研新經濟研究院創始院長朱克力表示,整體而言,新規有利于保證投資者合法權益,降低投資者成本,推動公募及券商進一步降本增效,尋找新的業績增長點。

  易方達基金認為,随着第三階段規範基金銷售環節收費及其他配套措施的逐漸落地,将降低投資者基金投資成本,推動行業機構專注提升客戶服務能力,提供更加優質的資産管理等服務,促進形成良好的行業發展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