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承包人作為原告向發包人主張工程價款的訴訟中,發包人往往以工程品質存在問題為由主張不付或者少付工程款。進而引發“主張減少工程款的發包人對主張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是以抗辯方式提出還是以反訴方式提出”的問題。
在這種情況下,發包人的主張可能被視為抗辯,也可能被視為反訴。然而,如何界定這種主張的性質,在實踐中存在不同的看法。随着司法實踐的發展,以及相關法律規範的完善,或者說,司法從業人員的法律專業水準的提升吧,近年來,這一問題的争議似乎越來越少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二條明确規定,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設工程品質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按理說,如此明确的規定,不應該發生争議才對。
我們把這個條文簡單翻譯一下,可能更容易了解:工程品質存在問題的,發包人應先要求承包人履行修複義務,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的,這是發包人請求扣減工程款的前置條件,如果沒有這個前置條件,發包人不能舉證證明“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的,則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但是,實務中,争議案件的原被告,甚至裁判者,往往因為各種原因,并不能準确了解和适用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
一方面,如上所述,有觀點認為,發包人在發現工程品質問題時,應當首先要求承包人履行修複義務,如果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改建,則發包人可以請求減少支付工程款。
另一方面,也有觀點指出,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約定可以直接将工程品質違約金或賠償金從應付工程款中扣減的,發包人可以在訴訟中直接提出抗辯,無需另行提起反訴。
此外,還有觀點提出,發包人的主張如果沒有超過承包人的訴訟請求範圍,且屬于同一法律關系,那麼即使發包人主張減少工程款,也應被視為抗辯而非反訴。這表明,在某些情況下,發包人可以在不提起反訴的情況下,直接在訴訟中以工程品質問題為由抗辯主張扣減工程款。
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二條明确規定了因承包人原因導緻的工程品質不符合約定,發包人可以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情形,但在司法實踐中,是否支援發包人未先行要求承包人修複品質問題而直接在訴訟中抗辯主張扣減工程款的行為,還需結合具體案件的情況和合同條款的具體約定來綜合判斷。
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約定可以直接扣減工程款,或者發包人的主張沒有超過承包人的訴訟請求範圍且屬于同一法律關系,則法院可能會支援發包人的抗辯主張。
反之,如果發包人未能證明其已經履行了先行要求承包人修複品質問題的義務,則可能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一條的規定來看,并未明确指出發包人的這一主張應以抗辯還是反訴的形式提出,這可能是引發争議的原因之一。
但是在該司法解釋的第十六條則明确了,如果發包方在承包方提起的訴訟中,以工程品質不符合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為由,提出反訴要求承包方支付違約金或賠償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費用等損失,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審理。這表明,如果發包方的主張涉及到獨立的訴訟請求,如要求支付違約金或賠償金,那麼它應當以反訴的形式提出。
在實踐中,不同法院對于發包方主張減少工程款的處理方式也存在差異。以下是幾種常見的處理情形:
1.按照發包人主張的内容區分:一些法院(如江蘇高院、廣東高院)會根據發包方主張的内容來區分是抗辯還是反訴。如果發包方主張的是拒付、少付或不具備付款條件,通常被視為抗辯;而如果主張的是違約金、賠償金等,則應以反訴或另行起訴的方式提出。
2.按照工程品質是否經驗收合格區分:一些法院(如北京高院)會根據工程是否經驗收合格來區分。如果工程已經驗收合格或發包方擅自使用,則出現的品質問題通常屬于保修範圍,發包方應以反訴或另行起訴的方式提出主張;如果工程尚未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發包方主張減少工程款的,可以作為抗辯。
3.既可以抗辯也可以反訴:還有一些法院(如福建高院)認為,發包方既可以以品質問題為由進行抗辯,要求在工程款中扣減合理費用,也可以反訴承包方支付這些費用。
綜合考慮上述因素,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1.工程驗收合格或視為驗收合格的情形:如果工程已經竣工驗收合格,或發包方已實際使用工程,則出現的品質問題通常屬于保修範圍。在這種情況下,發包方如果以品質問題為由要求拒付或減付工程款,通常不會得到支援,除非品質問題涉及到工程的地基基礎或主體結構。如果發包方要求承包方承擔保修責任或賠償修複費用等實際損失,則屬于新的獨立訴訟請求,應以反訴或另行起訴的方式提出。
2.工程尚未竣工驗收或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未使用的情形:在這種情況下,發包方以工程品質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減少工程款的,通常應以抗辯的形式提出。這是因為發包方的主張并未形成一個獨立的訴,也未超出承包方的訴訟請求範圍,且不具有新的獨立的給付内容。
3.合同中有明确約定的情形:如果雙方合同中明确約定了在工程品質有瑕疵時,發包方有權減少給付工程款或直接扣除修複費用,那麼發包方的請求可以被認定為抗辯事由,而不是一個新的訴訟請求。如果沒有這樣的約定,發包方的請求則可能被認定為一個新的訴,應以反訴的方式提出。
在處理這類案件時,法院通常會綜合考慮合同的具體約定、工程的實際情況以及當事人的主張等多種因素,以确定發包方的主張是抗辯還是反訴。這一判斷對于案件的審理程式、費用承擔以及最終的判決結果都有重要影響。
附:不同省份進階人民法院關于工程品質問題處理方式的歸納表:
省份 | 竣工驗收或使用後 | 未竣工驗收 | 減少工程款 | 賠償損失 |
北京 | 保修範圍,除非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 | 按抗辯處理 | 按抗辯處理 | 反訴或另訴 |
浙江 | 按抗辯處理 | 按抗辯處理 | 按抗辯處理 | 反訴處理 |
廣東 | 付款條件未成就,抗辯處理 | 抗辯處理 | 抗辯處理 | 反訴 |
江蘇 | 有的屬于反訴,有的屬于抗辯 | 屬于抗辯 | 屬于抗辯 | 反訴 |
安徽 | 屬于抗辯 | 屬于抗辯 | 屬于抗辯 | 反訴 |
四川 | 按抗辯主張處理 | 按抗辯主張處理 | 抗辯處理 | 反訴或另訴 |
福建 | 抗辯,扣除費用 | 抗辯,扣除費用 | 抗辯,扣除費用 | 反訴 |
說明:
1.“竣工驗收或使用後”指的是工程已經完成并驗收或實際使用後,發包人提出的品質問題處理方式。
2.“未竣工驗收”指的是工程尚未完成驗收,發包人以品質問題為由提出的處理方式。
3.“減少工程款”是指發包人以品質問題為由要求減少支付給承包人的工程款項的情況。
4.“賠償損失”是指發包人因品質問題要求承包人賠償相關損失的情況。
請注意,表格中的資訊是基于網絡傳播的文本内容制作的,具體的法律解釋和應用需要根據官方檔案和具體案件情況進行甄别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