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持續關注及評估不動産市場情況,因應不動産市場環境的變化,特區政府提案并獲立法會審議及通過第5/2024号法律《取消與不動産需求管理相關的稅務措施》,自4月20日起全面取消涉及不動産的三項印花稅,包括特别印花稅、額外印花稅及取得印花稅。樓宇按揭方面,澳門金融管理局透過發出新指引,自該日起取消逆周期樓宇按揭成數措施,并暫停實施壓力測試的要求。
取消需求管理稅務措施,無須繳交三項印花稅
自4月20日起移轉不動産,無須繳交以下三項印花稅:
1.特别印花稅
在取得後未滿兩年移轉所取得的住宅機關、商業機關、寫字樓及車位,移轉人無須繳納移轉樓價百分之十或百分之二十的特别印花稅。
2.額外印花稅
非澳門居民、法人或自然人商業企業主取得住宅機關無須繳納取得樓價百分之十的額外印花稅。
3.取得印花稅
取得第三個或以上住宅機關無須繳納取得樓價百分之十的取得印花稅。
過渡規定
在上述法律生效前已作出移轉不動産的檔案、文書或行為,仍适用原有法律規定,尤其是相關的結算及處罰規定。
至于在本法律生效前獲豁免取得印花稅的人士,在法律生效後即使獲豁免的不動産在發出相關免稅憑單未滿三年内非基于繼承原因移轉,原獲豁免的取得人亦無須繳納取得印花稅。
取消逆周期措施,統一居民及非居民按揭成數上限
澳門金融管理局自4月20日起,取消非澳門居民的逆周期樓宇按揭成數措施,澳門居民及非澳門居民按揭成數上限統一為百分之七十(澳門居民購置經濟房屋按揭成數上限維持百分之九十),并暫停實施按揭貸款利率上調兩個百分點的壓力測試要求。
如有疑問,可緻電财政局稅務查詢熱線(電話:853 2833 6886)及澳門金融管理局(電話:853 2856 8856)。
新聞資料及圖文包來源:财政局 / 金融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