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點

【以案普法】聊天記錄能否作為證據?

作者:小魚新聞

随着網際網路的發展,微信、QQ等即時聊天軟體在群眾中得到了廣泛的普及應用,日常生活中通過微信紅包、錢包功能進行轉賬、交易、借貸等情況時有發生。但是在碰到糾紛、對簿公堂時,微信、QQ等軟體的聊天記錄如果被作為證據來送出,如何才能更易被采信?近日,山東省煙台市人民法院的法官結合具體案例為大家支招。

微信發送“現金”照片

難以證明确實還款

  微信聊天中發送的“現金”照片,能否作為證明還款的證據?

  小楊和小鄭戀愛多年,其間,兩人準備買車,因購車款不夠,商量由小楊向其親戚朋友借款應急。小楊便向其好友小于借款4萬元,小于答應後将款項傳遞給了小楊。購買的車輛登記在了小鄭母親名下。後小楊和小鄭感情出現了問題,兩人最終沒有締結婚姻并分手。對于購置的車輛,小楊向小鄭母親讨要購車的借款4萬元,小鄭母親稱其女兒小鄭已經将錢還給了小于,且小鄭已從微信中告知了小楊,不應再向小楊還款。

  小鄭母親向法院送出了小鄭與小楊的微信聊天記錄,聊天記錄中顯示小鄭詢問小楊是否在家,并稱:“回去給小于送錢,現金行不行?”對此,小楊回複:“可以”。随後小鄭将5萬元現金的照片發給小楊稱:“給小于4萬”。對此,小楊未回複。

  “現金照片”能否證明還款?萊陽市人民法院城廂人民法庭副庭長王晶晶表示,本案中,“現金照片”隻能夠證明小鄭曾持有該4萬元現金,并主張要還給于某,但是否實際償還并未得到小楊的确認,小于亦未認可還款或有其他證據佐證其主張的還款事實,故該證據的提出未能達到法定的“證明标準”,亦未産生“排除合理懷疑”的效果。最終法院未采信該證據的證明内容。

  王晶晶提醒,在固定聊天證據時,應當及時确認聊天内容對方是否已收到或已得到對方的認可,尤其在涉及現金交易時,更應保留與相對方之間直接确認的付款證據,包括收到借條、微信确認、錄音證據等,以便形成環環相扣、互相印證的完善證據鍊,進而更好地支撐自身的觀點和證明客觀事實。

情侶特殊含義轉賬

判定借貸要看語境

  情侶間在交往過程中互相給付财物的現象非常普遍,然而這種沒有明确款項性質的轉賬,僅靠轉賬記錄和聊天記錄能否被認定為借款呢?

  2021年6月,于某與王某通過網絡交友軟體相識,7月雙方添加了微信好友,随着聊天的深入關系越發親近。自2021年7月至12月,王某先後以“交朋友保證金”“沒鞋子穿了”“買禮物”“去做美容”“換家具”等理由,要求于某通過微信轉賬、收款碼付款等方式向其轉賬5萬餘元。後雙方關系鬧僵,王某要求終止兩人關系,并聲稱隻當于某“普通朋友”。于某遂要求王某償還5萬餘元并支付利息,王某不認可借款事實,主張款項是于某自願贈與的,不應該返還。後王某表示:“身上隻有兩萬元”“談個朋友花個錢,什麼還都得要回去”。

  後來,法院調取雙方聊天記錄,根據微信聊天及轉賬記錄:于某2021年7月13日支付的第一筆款項1314元系雙方認可的“交友保證金”,具有特殊含義;此後于某頻繁轉賬或贈送物品直至2021年12月28日雙方談及分手及償還部分款項,均是基于雙方的感情關系,而非出于借貸的合意。于某不能送出相關債權憑證,亦不能證明在轉賬期間曾向王某主張償還借款。另外,聊天記錄雖顯示王某表示願意償還,但從聊天語境看王某的意思表示均系雙方因感情糾葛出現沖突的情況下發生。

  法院認為,于某主張雙方系民間借貸關系而要求王某償還借款,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對其訴訟請求予以駁回。

  “情侶關系是一種較為特殊的人身關系,雙方在戀愛期間錢财來往比較常見,轉賬時很少會對錢款的性質進行備注,也很少會出具相應字據。”煙台市牟平區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長賀甯甯說,是以,若在戀愛期間,雙方确實發生了借貸關系,最好留有字據或者對錢款的性質予以明确。戀愛、同居期間基于信任未簽訂借款協定或書面借據,雙方之間的往來款記錄均不能替代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請務必留存必要的借貸證據,減少因戀愛期間轉賬引發的訴訟。

聊天記錄存在删減

真實表示難以辨識

  因手頭缺錢,劉某讓邢某為其辦理貸款提額業務,兩人達成口頭業務協定:邢某通過使用劉某的銀行卡來回刷流水的方式提高貸款額度并在成功後支付服務費。随後,劉某便将自己的蘋果X手機交給邢某使用,并将其支付寶、微信、銀行卡支付密碼告知了邢某。

  由于劉某存在征信問題,提高貸款額度業務并沒有辦成,還有7000餘元流水金額未還,此外,邢某将劉某的手機遺失。為此,邢某聯系劉某告知其手機遺失的事并承諾賠償,對于邢某刷流水提高額度的操作,邢某表示先行歸還劉某1700元,稱周轉資金後歸還剩餘欠款。

  沒有手機的劉某生活十分不便,于是又在邢某處通過手機租賃線上平台,采用花呗分期付款的方式辦理了租賃一台蘋果12手機的業務。之後,劉某多次通過微信催要邢某還款未果,雙方沖突激化,劉某找到派出所反映情況。經民警調解,劉某和邢某達成調解協定:邢某主動償還辦理提高信用卡額度業務時未歸還的流水及租賃手機費用共計7000元,并賠償劉某一部與遺失蘋果X手機相同配置的手機,同時幫助劉某歸還租借的蘋果12手機。

  調解協定簽訂後,邢某隻支付了劉某協定中約定的7000元費用,并未歸還遺失的蘋果X手機和租借的蘋果12手機。劉某多次通過微信向邢某索要無果,便将邢某訴至法院。

  庭審中,劉某送出了多份與邢某的微信聊天截圖、手機租賃平台線上平台微信資訊及朋友圈截圖等。“原告向法院送出了列印出來的和被告的微信聊天截圖,但我們發現裡面隻能看到被告的聊天内容,原告的對話幾乎沒有。”煙台市芝罘區人民法院毓璜頂人民法庭三級法官孟瑩說。同時,劉某作為證據送出的微信截圖有明顯的删改痕迹。

  根據調解協定書及聊天截圖等,法院認定,邢某對于蘋果X手機應負返還或賠償的義務。對于租借的蘋果12手機,訂單詳情所預留的位址及電話均為原告本人資訊,原告送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将該租借的手機拿走,且原告的陳述與調解協定書不符,故原告關于被告返還租借的蘋果12手機并要求被告代其償還貸款的主張,證據不足,法院未予支援。

  孟瑩表示,在利用微信等即時聊天工具固定證據時,要保留聊天記錄的原始載體,也就是手機中最初的聊天内容,僅以聊天記錄截屏無法達到證明效果,因為存在僞造的可能性。此外,在送出微信、微網誌等即時聊天工具形成的電子資料時,要保證所送出的聊天記錄的真實完整,對和案件有關的聊天記錄,應當盡可能真實還原、完整送出,不要随意自行删減,刻意回避不利内容,以免影響微信聊天記錄的證明力,删減修改聊天證據隻會掩耳盜鈴、自欺欺人,給維權帶來不便。

來源:中國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