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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日,江門市發展改革委釋出《江門市政府投資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政府投資項目不得由施工機關墊資建設。
第五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落實到位。财政部門應當根據經準許的預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辦理政府投資資金撥付。政府投資項目不得由施工機關墊資建設。
第七十四條 項目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根據具體情況,暫停、停止撥付資金或者收回已撥付的資金,暫停或者停止建設活動,對負有責任的上司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經準許或者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開工建設政府投資項目;
(二)弄虛作假騙取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或者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
(三)未經準許變更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地點或者對建設規模、建設内容等作較大變更;
(四)擅自增加投資概算;
(五)要求施工機關對政府投資項目墊資建設;
(六)無正當理由不實施或者不按照建設工期實施已準許的政府投資項目。
建設資金不到位的,施工機關暫緩建設!待資金到位後方可繼續施工!
第六十二條 項目應當依法辦理完善相關手續,資金來源已落實且到位資金不低于國家規定比例,項目概算經準許,以及具備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建設條件,方可開工建設。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的,不得開工建設。嚴禁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
按有關規定應當審批開工報告的重大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在辦理開工報告審批手續後方可開工建設。
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建設資金未能如期、足額到位的,項目機關應當要求施工機關暫緩建設并做好解釋說明和按國家有關規定完成善後工作,待資金到位後方可繼續施工。
第三十七條 施工圖設計檔案禁止擅自改變經準許的初步設計檔案所确定的建設内容、建設規模或者提高建設标準。
項目實行工程品質終身責任制!
第六十條 項目應當建立健全責任制度,并嚴格執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購、工程監理、合同管理、項目法人等制度。
項目實行工程品質終身責任制,確定工程品質。
項目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投資項目的工程保險和工程擔保制度,加強項目風險管理。
第六十三條 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确定并嚴格執行建設工期,任何機關和個人不得非法幹預。
第六十五條 在質保期内發生工程品質問題,需要整改的,由項目機關督促施工機關進行整改,若施工機關逾期不作整改,由項目機關委托接管機關整改,相關費用經财政部門審定後從項目保修金中扣除。質保期滿後,項目機關應當會同接管機關等責任機關按有關規定進行複檢。
采取線上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對項目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十七條 發展改革部門和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應當采取線上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項目機關應當通過線上平台如實報送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的基本資訊。涉及項目的相關部門和項目機關應當加強内部監督和内部控制。
項目機關及咨詢、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項目建設其他機關,應當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項目納入政府投資工程廉情預警評估系統進行監管。
審計部門依法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獨立審計監督,并依法出具審計報告,相關機關應當根據審計報告有關處理意見和建議及時整改。
第六十八條 發展改革部門和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應當建立政府投資項目資訊共享機制,通過線上平台實作資訊共享。
未納入政府投資計劃的項目原則上不安排政府投資
第十二條 政府投資實行計劃管理。政府投資計劃分為三年滾動計劃、年度計劃。
通過項目庫、政府投資計劃等方式,加強對使用政府投資資金項目的儲備。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三年滾動計劃,明确計劃期内的重大項目,并與中期财政規劃相銜接,統籌安排、規範使用各類政府投資資金。依據三年滾動計劃,編制年度計劃,按照年度計劃和财政支出預算組織實施。
未納入政府投資計劃的項目原則上不安排政府投資。
納入市重點建設項目計劃的政府投資項目,按重大項目管理。政府投資應當優先安排重點建設項目。
原文如下:
《江門市政府投資管理辦法》(江府〔2020〕9号)實施期滿、進行修訂,根據我市行政規範性件制定管理的相關規定,現就《江門市政府投資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予以公布,征求公衆意見。如有修改意見或建議,請于公布之日起30日内通過電子郵件、信函等形式回報至江門市發展和改革局投資科。
位址:廣東省江門市蓬江區白沙大道西1号江門市發展和改革局投資科(信封上注明“關于江門市政府投資管理辦法的意見”字樣)。
郵編:529000
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聯系電話:0750-3276635
附件:《江門市政府投資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江門市發展和改革局
2024年4月3日
江門市政府投資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揮我市政府投資作用,提高政府投資效益,規範政府投資行為,激發社會投資活力,根據《政府投資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江門市政府投資,是指在江門市域範圍使用市本級預算安排的資金進行固定資産投資建設活動,包括建立、擴建、改建、技術改造等。
限額以下的裝修和修繕項目、政務資訊化項目按現行規定執行。
第三條 政府投資資金應當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農村、公共服務平台、生态環境保護、重大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公共領域項目,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
按照國家、省完善有關配套政策措施要求,發揮好政府投資資金的引導和帶動作用,鼓勵社會資金投向前款規定的領域。
按照國家、省有關政府投資範圍定期評估調整機制要求,不斷優化政府投資方向和結構。
第四條 政府投資應當遵循科學決策、規範管理、注重績效、公開透明的原則。
政府投資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準和财政收支狀況相适應。市人民政府加強對政府投資資金的統籌、預算限制和績效管理。。
第五條 政府投資資金按項目安排,以直接投資方式為主;對确需支援的經營性項目,主要采取資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當采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
安排政府投資資金,應當符合推進财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有關要求,并平等對待各類投資主體,不得設定歧視性條件。
第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是指政府采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的項目。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審批制,項目機關應當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按照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式,報發展改革部門或者相關部門(以下統稱項目審批部門)審批。項目必須履行的其他手續按相關規定辦理。
項目機關應當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的前期工作,保證前期工作的深度達到規定的要求,并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以及依法應當附具的其他檔案的真實性負責。
第七條 項目機關應根據事前績效管理相關機制及規定開展項目事前績效評估工作。評估結果作為項目審批部門批複可行性研究報告、列入項目庫和财政部門安排資金的重要依據,同時也可作為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稽核的參考依據。
第八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外,項目機關應當通過廣東省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以下簡稱線上平台),使用線上平台生成的項目代碼辦理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手續。
項目審批部門應當通過線上平台列明與政府投資有關的規劃、産業政策等,公開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的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并為項目機關提供相關咨詢服務。
第九條 項目審批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相關領域專項規劃、産業政策等,從下列方面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準許的決定:
(一)項目建議書應當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的必要性、主要建設内容、拟建地點、拟建規模、投資匡算、資金籌措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等進行初步分析;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全面分析論證政府投資項目在技術和經濟上的可行性以及社會效益、節能、資源綜合利用、生态環境影響、社會穩定風險、資金籌措方案和績效目标合理性等,對各項建設條件落實情況作出分析說明;
(三)初步設計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複檔案的有關要求,明确各單項工程或者機關工程的建設内容、建設規模、建設标準、用地規模、主要材料、裝置規格和技術參數等,并據此編制投資概算。投資概算應當包括國家規定的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所需的全部費用;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審查的其他事項。
項目審批部門對政府投資項目不予準許的,應當書面通知項目機關并說明理由。
對經濟社會發展、社會公衆利益有重大影響或者投資模較大的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在中介服務機構評估、公衆參與、專家評議、風險評估的基礎上作出是否準許的決定。
第十條 發展改革部門是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履行政府投資綜合管理職責,負責會同相關職能部門編制政府投資計劃,按照規定權限和職責分工辦理項目建議書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概算審批等。農業投資項目,由農業農村部門按相關規定和程式履行審批手續。
财政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政府投資項目的财務活動,安排年度預算,并會同項目主管部門按職責對項目工程預算、結算和竣工财務決算進行審查和确認。
審計部門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監督管理。自然資源、生态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農業農村、水利、應急管理、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項目管理工作。具體項目的主管部門負責項目的指導、綜合協調、财政資金稽核撥付等工作。
各市(區)政府配合做好轄區内的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協助項目機關開展相關工作。
項目機關是政府投資項目實施主體,應當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及有關規定,做好項目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二章 計劃管理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中期财政規劃和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結合财政收支狀況,統籌安排使用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規範使用各類政府投資資金。
第十二條 政府投資實行計劃管理。政府投資計劃分為三年滾動計劃、年度計劃。
通過項目庫、政府投資計劃等方式,加強對使用政府投資資金項目的儲備。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三年滾動計劃,明确計劃期内的重大項目,并與中期财政規劃相銜接,統籌安排、規範使用各類政府投資資金。依據三年滾動計劃,編制年度計劃,按照年度計劃和财政支出預算組織實施。
未納入政府投資計劃的項目原則上不安排政府投資。
納入市重點建設項目計劃的政府投資項目,按重大項目管理。政府投資應當優先安排重點建設項目。
第十三條 政府投資計劃按以下程式編制、下達:
(一)每年9月,由項目機關或者其他相關機關向發展改革部門提出安排建議。
(二)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财政部門及有關機關,編制政府投資計劃安排建議,并做好投資計劃與财政支出預算的銜接。
(三)發展改革部門和财政部門将政府投資計劃安排建議報市政府審議,經市政府審議通過後納入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作為年度财政預算安排的依據。
(四)政府投資計劃由發展改革部門下達。
第十四條 政府投資計劃應當包括以下内容:
(一)三年滾動計劃項目情況;
(二)年度計劃總投資規模;
(三)列入年度計劃的項目名稱、建設規模和内容、建設工期、項目總投資、年度投資額、資金來源、已完成投資及已開展的主要工作、年度建設内容、責任機關等;
(四)其他應當說明的情況。
對暫不能明确具體項目的小而散安排,以及政府投資補助、貸款貼息項目,可以作為一個項目打捆,并明确總體安排方向和投資規模,列入政府投資計劃後,由責任機關按照計劃确定具體内容,報請市政府同意後實施。
第十五條 列入三年滾動計劃的項目,主要開展落實建設條件、完善各類審批手續的工作。列入年度計劃的項目,主要開展項目建設工作。
财政部門應結合實際需要,統籌安排資金用于三年滾動計劃項目開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成熟後,具備開工條件,由項目機關或者其他相關機關向發展改革部門、财政部門提出申請列入年度計劃。
列入三年滾動計劃的項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專項規劃和部門、行業發展建設需要;
(二)有明确的拟建地點、建設内容、建設規模和投資匡算等。
列入年度計劃的項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采取直接投資方式、資本金注入方式的,應當初步落實建設條件,确定建設規模和投資規模,預計年内可以完成各類審批手續并開工建設。
(二)采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的,已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三)市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 政府投資計劃一經準許,各機關應當嚴格執行,確定按照計劃要求完成相關工作。
政府投資計劃在執行中确需調整的,由項目機關或者其他相關機關向發展改革部門提出,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财政部門及有關機關,向市政府提出調整建議,經市政府審議通過後,由發展改革部門下達調整計劃。政府投資計劃調整一般應當在第三季度開展并完成。
政府投資計劃調整範圍不包括對已經批複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概算的具體項目建設規模、投資規模等的調整,涉及具體項目建設規模、投資規模等調整的,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調整。
第十七條 項目前期費用是指項目勘探、規劃、咨詢、環境影響評價、設計、評估、論證、招标、征收補償、三通一平、報建等項目開展前期工作必需的全部費用。
列入政府投資計劃的項目前期費用,根據實際需要,在财政部門安排的前期工作經費中列支。
第三章 項目建議書審批
第十八條 項目建議書由項目機關自行編制或者依法委托具備相應能力的工程咨詢機關按照相關規範編制,報項目審批部門審批時,應當附财政部門建設資金來源意向性意見等相關檔案。
第十九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
(一)已列入經規定程式和權限準許的政府投資計劃以及其他各類專項規劃、計劃的;
(二)部分擴建、改建項目,以及建設内容單一、投資規模較小、技術方案簡單,估算總投資在5000萬元及以下的;
(三)前期工作深度達到項目建議書要求的;
(四)為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緊急建設的;
(五)已經市委、市政府同意實施的。
屬于前款情形之一,但确需依據項目建議書批複開展相關工作,以及特重大項目需要深入研究的,經項目機關申請,可以按照程式編報、審批項目建議書。
第二十條 對符合下列規定情形之一且确有必要建設的項目,項目審批部門直接批複項目建議書:
已經市政府準許同意實施的項目,項目建議書提出的建設規模、投資規模等與已準許建設方案内容相符的。
除前款規定的其他項目,由項目審批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報請市政府審批同意後,由項目審批部門批複。
項目審批部門在批複項目建議書或者向市政府請示前,可以征詢相關部門意見。
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将項目建議書批複檔案抄送财政、自然資源、生态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及其他相關部門。
第二十一條 項目建議書批複後,項目機關應當依據項目建議書批複檔案,組織開展項目可行性研究,落實各項建設和運作保障條件,并按規定向自然資源部門申請辦理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等審批手續,取得相關許可、審查意見。
第四章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
第二十二條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由項目機關自行編制或者依法委托具備相應能力的工程咨詢機關按照相關規範編制。
,可以不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隻需提供依法委托工程咨詢或者有資質的造價咨詢機關編制的項目估算明細表,或者直接編報、審批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項目機關應當參照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要求,對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設方案等進行說明。
項目機關将相關資料報送項目審批部門審批時,應當附以下檔案:
(一)自然資源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或者用海預審意見;
(二)财政部門出具的資金安排及落實情況說明、事前績效評估報告;
(三)招标核準申請(僅指需核準招标方式的項目);
(四)節能評估檔案(僅指需單獨進行節能審查的項目);
(五)根據有關規定應當送出的其他檔案。
對已列入經規定程式和權限準許的政府投資項目計劃以及其他各類專項規劃、計劃,或者已經市政府同意實施的項目,報送項目審批部門審批時,可以不附前款第一、二項要求的檔案,但項目機關應當在項目開工前辦理完成前款第一項要求的檔案,落實項目建設資金,否則不得開工建設,并向項目審批部門報備相關情況。
第二十三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項目,不需項目審批部門審批,不納入本辦法管理範圍,按照政府采購的相關規定管理:
(一)為安裝購置的裝置等進行的零星、小規模建設工程;
(二)項目總投資在400萬元及以下,且與建築物、構築物建立、改建、擴建無關的單獨裝修及修繕工程。
第二十四條 對符合下列規定情形之一且具備建設條件的項目,項目審批部門直接批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調整:
(一)對已批複項目建議書的項目,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的建設規模、投資規模等與項目建議書批複内容相符的;
(二)已經市政府準許同意實施的項目,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的建設規模、投資規模等與已準許建設方案内容相符的;
(三)政府投資以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的項目,超出投資由項目機關自籌解決的。
除前款規定項目外,項目審批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報請市政府審批同意後,由項目審批部門批複。
項目審批部門在批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向市政府請示前,可以征詢相關部門意見。
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将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複檔案抄送财政、自然資源、生态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及其他相關部門。
第二十五條 項目審批部門批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前,可以依法委托第三方工程咨詢機關、或者組織召開專家評審會議,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咨詢評估。總投資超過 5000 萬元的項目,應當組織咨詢評估。對經濟、社會和環境影響重大,社會公衆普遍關注的公益性項目,還可以采取聽證會、征詢會等方式廣泛征求社會各界和公衆意見。
項目機關應當根據咨詢評估、社會公衆意見,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完善,咨詢評估、社會公衆意見落實情況作為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附件一并報送項目審批部門。
在批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前,交通、水利、能源等行業主管部門已組織專家評審并出具審查意見的,項目審批部門可不再進行咨詢評估。
第二十六條 除規定不允許公開的項目外,對經濟、社會和環境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項目,項目審批部門在批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報請市政府研究前應當面向社會公示。項目機關應根據公示回報意見修改完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二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項目審批部門準許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和建設内容實施;拟變更建設地點或者拟對建設規模、建設内容等作較大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式報原項目審批部門審批。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複後,因以下情況之一,項目估算總投資超過原準許的估算總投資10%及以上的,應當重新編報、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一)因國家、省建設标準和規範等政策調整,按原準許的建設和投資規模等組織建設,建成後不能滿足工作需要的;
(二)因建設期價格大幅上漲、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按原準許的建設和投資規模等組織建設,不能滿足工程實際需要的;
(三)其他經市政府準許調整的。
申請調整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複的,項目機關應當詳細說明原因,并附财政部門對增加投資資金安排的意見。
第二十八條 經準許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是确定項目的依據。項目機關可以依據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複檔案,按照規定向自然資源、生态環境等部門申請辦理規劃許可、正式用地手續、環境影響評價等,并依法委托設計機關開展初步設計等工作,按有關規定取得相關許可、審查意見。
第五章 概算管理
第二十九條 項目機關應當依法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設計機關,依照經準許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初步設計(必要時應當按規定進行擴大初步設計)。初步設計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深度,不得存在影響項目使用功能的漏項。
項目實行限額設計,初步設計的建設内容和建設規模原則上不得超過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準許的範圍,項目概算原則上不得超過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準許的估算總投資。
第三十條 初步設計編制完成後,項目機關應當按規定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對初步設計及項目概算超過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複确定的估算總投資、建設規模、内容和标準等限制性條件的,在確定工程品質、使用功能等前提下,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要求項目機關優化設計方案,合理降低建設标準、調整裝置選型等,以符合限制性條件。經優化設計後,項目概算仍超過估算總投資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審查意見中确認。
對按相關規定不需要進行初步設計審查的項目,初步設計及項目概算超過前款限制性條件的,項目機關應當按照前款要求進行優化設計。經優化設計後,項目概算仍超過估算總投資的,項目機關應當會同設計機關作出說明。
第三十一條 項目機關應依法委托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機關編制項目概算。項目概算應按照相關專業計價依據、概算編制規範,依據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初步設計檔案編制。
項目機關将項目概算報送發展改革部門或者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審批時,應當附以下檔案:
(一)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初步設計檔案;
(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初步設計審查意見;
(三)初步設計審查意見的落實情況;
(四)根據有關規定應當送出的其他檔案。
第三十二條 項目概算由發展改革部門或者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交通、水利項目概算由交通、水利部門負責)按規定完成稽核,報請市政府同意後,由項目審批部門批複。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由項目審批部門直接批複項目概算或者項目概算調整:
(一)項目建設規模、建設内容、概算總投資控制在經準許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範圍内的;
(二)政府投資以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的項目,超出投資由項目機關自籌解決的;
(三)政府投資以直接投資方式投資的項目,若調整後的概算未超過原準許總投資10%且增加投資額在100萬元(含)以内,資金已經落實的。
項目審批部門在批複項目概算或者向市政府請示前,可以征詢相關部門意見。
第三十三條 經項目審批部門核定的投資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資項目總投資的依據。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
第三十四條 項目概算審批前,項目審批部門可以依法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造價咨詢機關進行稽核,項目審批部門負責複核定案。第三方造價咨詢機關的稽核意見,是批複項目概算的重要依據,第三方造價咨詢機關應對稽核意見負責。概算投資5000萬元及以上,或者增加概算總投資1000萬元及以上的,應當依法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造價咨詢機關進行稽核。
第三十五條 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批複核定後,項目機關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提高建設标準、擴大建設規模、增加建設内容、變更初步設計。符合第二十六條所列情形之一,需要調整概算的,按如下規定辦理:
(一)項目投資超過經準許的項目概算總額的,項目機關應當事先向項目審批部門提出調整申請,未經準許的,不得擅自調整實施(緊急情況除外)。
(二)在確定工程品質、使用功能等前提下,經優化設計方案後,項目概算總投資仍超過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準許的估算總投資10%(含)的,應當重新編報、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照第四章相關規定執行。
調整概算由項目機關提出,報原項目審批部門調整,并送出以下材料:
(一)原初步設計及概算檔案和批複核定檔案;
(二)具有相應資質機關編制的調整概算書,調整概算與原批複概算對比表,并分類定量說明調整概算的原因、依據和計算方法;
(三)與調整概算有關的招标及合同檔案,包括變更洽商部分;
(四)施工圖設計(含裝修設計)及預算檔案等調整概算所需的其他資料;
(五)财政部門出具的資金落實情況說明。
由于價格上漲增加的投資不作為計算其他費用的取費基數。
涉及預算調整或者調劑的,依照有關預算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在不改變原批複建設内容和标準,且不超過經準許的概算總投資的前提下,能通過使用基本預備費,以及概算内部各分項之間調整解決的,項目概算不予調整,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使用基本預備費解決的,由項目機關自行調整;
(二)使用基本預備費仍未能解決,需通過概算内部各分項之間調整解決的,由項目機關将調整使用情況報原概算批複部門和财政部門備案。
改變原批複建設内容和标準的,項目機關應當報原批複機關,原批複機關同意後方可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章 預算管理
第三十七條 項目概算批複後,項目機關應當依法委托工程設計機關,根據國家有關建設标準及規範和經準許的初步設計檔案、項目概算等,編制施工圖設計檔案。
施工圖設計檔案禁止擅自改變經準許的初步設計檔案所确定的建設内容、建設規模或者提高建設标準。
第三十八條 施工圖設計檔案由項目機關按照相關規定報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施工圖審查機構按照有關法規,對相關領域項目施工圖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标準等内容進行審查,提出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意見。
在審查施工圖設計檔案時,應當将經準許的初步設計、項目概算确定的建設規模、内容和标準、概算投資等作為限制性條件。
第三十九條 施工圖設計檔案按要求通過審查後,項目機關應當根據項目專業屬性對應的行業主管部門管理規定,依法委托負責項目施工圖設計的設計機關或者有資質的造價咨詢機關編制施工圖預算(含最高投标限價),按照财政部門工程造價送審指引要求,将完整的資料報送财政部門稽核。
項目預算不得突破準許的項目概算,超過經準許的項目概算的,由項目機關通知設計機關通過優化設計的方式調整施工圖設計。經優化設計後,仍超過經準許的項目概算的,應當按規定程式重新報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概算。
第四十條 對項目機關報送的施工圖預算(含最高投标限價),财政部門可以委托投資評審機構或者有資質的造價咨詢機關進行稽核,财政部門負責批複。造價咨詢機關對其出具的稽核意見負責。
經财政部門稽核批複的工程預算将作為項目機關招标、采購、簽訂合同、财政基建資金安排及申撥、會計核算等的依據之一。
第四十一條 建安費400萬元以下且非公開招标的項目,施工圖預算不需報财政部門稽核,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建安費200萬元至400萬元的項目,項目機關應當按照第三十八條規定編制施工圖預算,并将該預算成果檔案報财政部門備案;
(二)建安費200萬元以下的項目,項目機關可以結合實際需要,自行确定是否委托中介機構編制施工圖預算。
第七章 結算管理
第四十二條 項目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财政部門加強工程價款結算的監督,重點審查工程招投标檔案、工程量及各項費用的計取、合同協定、施工變更簽證、人工和材料價差、工程索賠等。
第四十三條 項目竣工驗收(或者交工驗收)後,項目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督促施工機關編制工程結算,并依法委托有資質的造價咨詢機關進行初審(屬于公路、水運、水利專業的工程結算,也可以由負責該項目監理工作的監理機關進行初審),按照财政部門工程造價送審指引要求,将完整的經相關機關認可的初審結算意見報送相關部門稽核。
第四十四條 建安費4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工程結算由财政部門負責批複。
建安費400萬元以下的項目,除項目主管部門本級以及不向财政部門報送年度部門決算的市直機關項目工程結算由财政部門負責批複外,其他項目工程結算由項目主管部門負責批複,報财政部門備案。
對項目機關報送的工程結算,财政部門可以委托投資評審機構或者有資質的造價咨詢機關進行稽核,項目主管部門可以委托有資質的造價咨詢機關進行稽核。對符合條件的在2個月内批複,大型項目不得超過3個月。造價咨詢機關對其出具的稽核意見負責。
經相關部門稽核批複的工程結算将作為項目機關申請财政基建資金安排、辦理基建資金申撥、會計核算和傳遞使用資産等的依據之一。
第四十五條 财政部門每年對當年報送備案的項目工程結算按不低于20%的比例進行抽檢複核,并将抽查複核報告書面報告市紀委監委、審計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
對報送備案的工程結算,财政部門可以委托投資評審機構或者有資質的造價咨詢機關進行抽檢複核。
财政部門在檢查過程中如發現問題,提出整改意見,項目主管部門應在收到整改通知後3個月内完成整改工作。
第四十六條 實行建設工程施工全過程造價控制管理的項目,鼓勵項目機關依法委托同一工程造價咨詢機關實施建設工程全過程造價咨詢活動(即從工程概算編制開始直至工程結算初審結束)。
第八章 決算管理
第四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成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竣工驗收,并在竣工驗收合格後及時辦理竣工财務決算。
第四十八條 項目竣工财務決算是正确核定項目資産價值,反映竣工項目建設成果的檔案,是辦理資産移交和産權登記的依據。項目竣工後,項目機關應當嚴格執行有關的财務核算辦法,按要求編制項目竣工财務決算,做到編報及時,數字準确,内容完整。
第四十九條 項目機關應當在項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試運作合格之日起3個月内,按照财政部門項目竣工财務決算送審指引要求,歸集整理決算資料,編報竣工财務決算,報送相關部門稽核。特殊情況确需延長的,中小型項目不得超過2個月,大型項目不得超過6個月。
項目主管部門應當督促項目機關在規定時間内完成竣工财務決算編報工作。
第五十條 除項目主管部門本級以及不向财政部門報送年度部門決算的市直機關項目竣工财務決算由财政部門負責批複外,其他項目竣工财務決算由項目主管部門負責批複,報财政部門備案。
對項目機關報送的項目竣工财務決算,财政部門可以委托投資評審機構或者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稽核,項目主管部門可以委托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稽核。對符合條件的在6個月内批複。社會中介機構對其出具的稽核意見負責。
第五十一條 項目機關應當在項目竣工财務決算批複後及時完成以下工作:
(一)項目結餘資金應當上交财政的部分,應當在決算批複之日起1個月内上交财政;
(二)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6個月内,按決算審批意見辦理資産入賬或者調賬手續,并按傳遞使用資産價值辦理資産移交手續及其相應的權屬确認與登記手續;
(三)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6個月内,對決算核定的債權債務及時進行清理;
(四)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6個月内,對決算批複機關提出的存在問題及時進行整改,并将整改報告以書面形式報項目主管部門、财政部門備案。
按照第四十八條規定延長竣工财務決算編報時間的,上述竣工财務決算批複後需完成工作的時間相應順延。
第五十二條 财政部門每年對當年報送備案的項目竣工财務決算按不低于20%的比例進行抽檢複核,并将抽查複核報告書面報告市紀委監委、審計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
對報送備案的項目竣工财務決算,财政部門可以委托投資評審機構或者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抽檢複核。
财政部門在檢查過程中如發現問題,提出整改意見,項目主管部門應在收到整改通知後3個月内完成整改工作。
第五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結餘的财政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回國庫。
第九章 資金管理
第五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落實到位。财政部門應當根據經準許的預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辦理政府投資資金撥付。政府投資項目不得由施工機關墊資建設。
第五十五條 項目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展财務管理工作,做好以下基本建設财務管理的基礎工作:
(一)建立、健全本機關基本建設财務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指定專人負責基本建設财務管理工作;
(二)嚴格按照基建資金使用規定,確定基建資金及時、足額用于項目;
(三)每個項目單獨核算,并将核算情況納入機關賬簿和财務報表;
(四)編制項目資金預算,根據項目概(預)算做好核算管理,及時掌握建設進度,定期進行财産物資清查,做好核算資料檔案管理;
(五)準确、及時向财政部門、項目主管部門報送基本建設财務報表和資料;
(六)及時辦理工程價款結算,編報項目竣工财務決算,辦理資産傳遞使用手續;
(七)财政部門和項目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工作。
項目機關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和督促項目機關做好基本建設财務管理基礎工作,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并積極完善内部管理程式。按照規定實行代理記賬和項目代建制的,代理記賬機關和代建機關應當配合項目機關做好财務管理的基礎工作,及時向項目機關通報項目核算情況。
第五十六條 項目機關應當按照行業主管部門的規範格式文本,并結合項目實際編制招标(采購)檔案或者合同。
項目涉及工程建設的招标(采購)檔案或者合同(含非招标的工程和服務)發出或者簽訂前,應當經财政部門稽核招标檔案或者合同中的金額、資金來源、計費依據、結算方式、付款方式等有關條款。重大項目的招标方案應當由相關參建職能部門共同稽核。
第五十七條 項目機關應當在招标(采購)檔案正式發出和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内,将上述檔案報送财政部門備案,作為财政基建資金安排使用、工程結算和竣工财務決算的依據。
第五十八條 财政安排基建資金由項目主管部門根據稽核要素和規則,在年度預算控制下稽核用款,财政部門事後抽查。
财政部門根據項目主管部門所送出的用款計劃彙總表及合同檔案等相關資料,在每季度開始的前10個工作日内,稽核當季度項目預算資金用款計劃。
項目主管部門在财政部門稽核通過的當季度項目預算資金用款計劃額度内,根據項目建設實際需要,稽核具體的用款申請(含項目主管部門本級項目财政安排基建資金)。項目機關向項目主管部門申請稽核支付财政安排基建資金時,應提供由監理機關、全過程造價控制咨詢機關、項目機關等機關按職責加具稽核意見的材料。資金支付申請通過項目主管部門審批後,項目機關在财政部門已下達的預算資金用款計劃額度内,辦理資金支付。
第十章 建設管理
第五十九條 項目實行代建制,在代建期間,由代建機關承擔項目機關職責。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不實行代建,由項目機關依法自行組織建設:
(一)總投資400萬元及以下的;
(二)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
(三)環境保護、水利設施、公路、内河航道建設、政務資訊化、園林、維修、特殊裝修類項目;
(四)經市政府同意,不實行代建的其他項目。
項目審批部門在批複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當明确項目建設組織方式。明确不實行代建的,應當抄送紀委監委、審計等部門。
第六十條 項目應當建立健全責任制度,并嚴格執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購、工程監理、合同管理、項目法人等制度。
項目實行工程品質終身責任制,確定工程品質。
項目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投資項目的工程保險和工程擔保制度,加強項目風險管理。
第六十一條 項目的咨詢、勘察、設計、監理、施工以及采購與工程建設有關的其他服務、裝置、材料等,應當按照招标投标、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實施。
第六十二條 項目應當依法辦理完善相關手續,資金來源已落實且到位資金不低于國家規定比例,項目概算經準許,以及具備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建設條件,方可開工建設。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的,不得開工建設。嚴禁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
按有關規定應當審批開工報告的重大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在辦理開工報告審批手續後方可開工建設。
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建設資金未能如期、足額到位的,項目機關應當要求施工機關暫緩建設并做好解釋說明和按國家有關規定完成善後工作,待資金到位後方可繼續施工。
第六十三條 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确定并嚴格執行建設工期,任何機關和個人不得非法幹預。
第六十四條 項目堅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決算。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項目概算、預算等一經準許,應當嚴格執行,任何機關和個人無法定理由,未經法定程式,
項目機關及其主管部門、監理機關、全過程造價控制咨詢機關應當嚴格按照經準許的設計檔案進行建設;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合同(協定)約定做好投資、品質和工期控制等工作。
項目前期工作或者實施過程中,項目機關、建設地點、建設規模、投資規模等發生變化,确需變更的,應當遵循先審批、後變更的原則(緊急情況除外),按規定事前及時報原審批部門準許。
項目機關應當統籌做好項目調整工作,盡量一次性提出所有調整需求,避免重複、多次進行項目調整。
第六十五條 項目驗收合格後,方可辦理移交手續。
在項目前期工作、建設過程中,項目機關應當加強與接管機關的溝通銜接,充分聽取接管機關的意見建議,在項目開工前,向接管機關報備經審查通過的施工圖設計檔案。
接管機關應當在項目竣工驗收時(或者之前),對照經審定的施工圖設計檔案,按照接收标準提出整改意見,項目機關應當按接管機關的整改意見,在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整改工作完成後辦理移交手續,項目移交後,由接管機關負責管養。
接管機關在項目竣工驗收時(或者之前)未提出整改意見的,視作該項目已達到接收标準,接管機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辦理接管手續。
在質保期内發生工程品質問題,需要整改的,由項目機關督促施工機關進行整改,若施工機關逾期不作整改,由項目機關委托接管機關整改,相關費用經财政部門審定後從項目保修金中扣除。質保期滿後,項目機關應當會同接管機關等責任機關按有關規定進行複檢。
第六十六條 項目審批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選擇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資項目,委托中介服務機構對所選項目進行後評價。後評價應當根據項目建成後的實際效果,對項目審批和實施進行全面評價并提出明确意見。
财政支出績效評價具體實施主體分為部門(機關)自我評價和财政部門組織評價。财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實施。
項目後評價結論和财政支出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今後政府投資計劃、财政支出預算安排和資金撥付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十一章 監督管理
第六十七條 發展改革部門和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應當采取線上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項目機關應當通過線上平台如實報送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的基本資訊。涉及項目的相關部門和項目機關應當加強内部監督和内部控制。
項目機關及咨詢、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項目建設其他機關,應當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項目納入政府投資工程廉情預警評估系統進行監管。
審計部門依法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獨立審計監督,并依法出具審計報告,相關機關應當根據審計報告有關處理意見和建議及時整改。
第六十八條 發展改革部門和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應當建立政府投資項目資訊共享機制,通過線上平台實作資訊共享。
第六十九條 項目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政府投資項目檔案管理,将項目審批和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檔案、資料存檔備查。
第七十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實施以及監督檢查的資訊應當依法公開。
第七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預算資金績效管理、建設工程品質管理、安全生産管理等事項,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上司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超越審批權限審批政府投資項目;
(二)對不符合規定的政府投資項目予以準許;
(三)未按照規定核定或者調整政府投資項目的投資概算;
(四)為不符合規定的項目安排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
(五)履行政府投資管理職責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七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預算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
(二)未按照規定及時、足額辦理政府投資資金撥付;
(三)轉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資資金。
第七十四條 項目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根據具體情況,暫停、停止撥付資金或者收回已撥付的資金,暫停或者停止建設活動,對負有責任的上司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經準許或者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開工建設政府投資項目;
(二)弄虛作假騙取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或者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
(三)未經準許變更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地點或者對建設規模、建設内容等作較大變更;
(四)擅自增加投資概算;
(五)要求施工機關對政府投資項目墊資建設;
(六)無正當理由不實施或者不按照建設工期實施已準許的政府投資項目。
第七十五條 項目機關未按照規定将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檔案、資料存檔備查,或者轉移、隐匿、篡改、毀棄項目有關檔案、資料的,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上司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七十七條 上級對使用國家、省資金的項目,交通、水利、農業項目,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樓堂館所項目按照國家、省的相關規定從嚴管理。
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各縣(市、區)政府投資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七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江門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江府〔2020〕9号)同時廢止。國家和省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