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點

教育部:淘汰不符合經濟社會發展和學校辦學定位的專業

作者:星星飛翔

近日,教育部印發《進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學校大學專業設定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大學專業設定工作作出部署,旨在有的放矢培養國家戰略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提升教育對高品質發展的支撐力、貢獻力,推動形成新質生産力,更好服務中國式現代化建設。

《通知》聚焦實施大學專業目錄年度更新釋出機制、完善大學專業類的設定與調整機制、動态調整國家控制布點專業和特設專業、實施專業設定預申報制度、加強對增設專業的論證和公示、規範學位授予門類和修業年限調整、規範專業名稱調整、規範專業撤銷工作、規範拟建立大學高校和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辦學機構專業設定工作、規範合作辦學專業備案和審批等方面,并作出具體要求。

《通知》明确,教育部每年更新《普通高等學校大學專業目錄》,高校大學招生專業按照更新公布的《專業目錄》執行。高校應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區域發展急需和自身辦學定位、辦學條件等,提前謀劃增設專業。高校增設、更名專業類,或調整專業類下設專業,原則上由教育部高等學校相關專業(類)教學指導委員會提出調整方案,并廣泛征求意見,教育部高等學校專業設定與教學指導委員會進行審議。高校申請增設專業(不含中外合作辦學專業、第二學士學位專業),原則上應列入學校學科專業發展規劃,提前1年進行預申報。連續五年停止招生且無在校學生的專業,原則上應予撤銷。

《通知》強調,把好專業品質關。高校應對拟增設專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調研、論證,突出高校辦學特色,優化師資隊伍和教學資源配置,提出科學的人才培養方案,保障專業設定品質,建強專業設定評議專家組織,落實專業建設品質年度報告制度,主動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通知》要求,各地加強省級統籌和指導。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立足服務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綜合應用政策指導、資源配置、資金安排等措施,引導高校增設戰略性新興産業相關專業、區域發展急需緊缺專業,建設特色優勢專業群,淘汰不符合經濟社會發展和學校辦學定位的專業。

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學校大學專業設定工作的通知

教高廳〔2024〕1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機關)教育司(局),部屬各高等學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學校,教育部高等學校教學指導委員會: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深化新時代高等教育學科專業體系改革的決策部署,動态調整優化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大學專業設定,有的放矢培養國家戰略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提升教育對高品質發展的支撐力、貢獻力,推動形成新質生産力,更好服務中國式現代化建設,根據《普通高等教育學科專業設定調整優化改革方案》(教高〔2023〕1号)和《普通高等學校大學專業設定管理規定》(教高〔2012〕9号)要求,現就進一步做好高校大學專業設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實施大學專業目錄年度更新釋出機制。《普通高等學校大學專業目錄》(以下簡稱《專業目錄》)每年更新。新列入和不再列入《專業目錄》的專業,與當年專業備案和審批結果一并公布。高校大學招生專業按照更新公布的《專業目錄》執行。

二、完善大學專業類的設定與調整機制。增設、更名專業類,或調整專業類下設專業,原則上由教育部高等學校相關專業(類)教學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專業類教指委)提出調整方案,并廣泛征求意見,教育部高等學校專業設定與教學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專業設定教指委)進行審議。

三、動态調整國家控制布點專業和特設專業。根據經濟社會科技發展變化,動态調整國家控制布點專業範圍。國家控制布點專業調整一般由專業類教指委提出、專業設定教指委審議。特設專業轉為基本專業,按上述程式調整。

四、實施專業設定預申報制度。高校應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區域發展急需和自身辦學定位、辦學條件等,提前謀劃增設專業。高校申請增設專業(不含中外合作辦學專業、第二學士學位專業),原則上應列入學校學科專業發展規劃,提前1年進行預申報,通過專門網站送出相關材料。

五、加強對增設專業的論證和公示。高校應對拟增設專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調研、論證,突出高校辦學特色,優化師資隊伍和教學資源配置,提出科學的人才培養方案,把好增設專業品質關。

增設尚未列入《專業目錄》的新專業,還須論證該專業與目錄内其他相關專業的區分情況,參照《普通高等學校大學專業類教學品質國家标準》,提出增設專業的人才培養目标、教學基本要求和人才培養方案,并請相關專業類教指委提出論證意見,有關要求應突出規範性和前瞻性,為其他高校開設此專業提供參考。

拟設專業的申請材料、論證報告應經學校黨委會或校長辦公會進行審議通過,并在學校官網進行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六、規範學位授予門類和修業年限調整。高校将專業的學位授予門類調整為《專業目錄》注明的可授學位門類之一,按備案程式辦理;調整為《專業目錄》注明的可授學位門類以外的門類,或調整修業年限,由專業設定教指委統一研究審議。

七、規範專業名稱調整。高校根據專業内涵發展要求,可調整專業名稱。其中,調整為目錄内專業(除國家控制布點專業外),按增設該專業的備案程式辦理;調整為國家控制布點專業或目錄外新專業,按審批程式辦理。該專業備案或審批通過後,原專業由高校按撤銷專業處理,已獲相關成果等由新設專業繼承。

八、規範專業撤銷工作。高校撤銷專業,須在校内征求意見、公示,按程式報教育部備案。連續五年停止招生且無在校學生的專業,原則上應予撤銷。

九、規範拟建立大學高校和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辦學機構專業設定工作。各地各部門向教育部正式來函申請設定的建立大學高校,以及已獲批籌備設立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含内地與港澳台合作辦學,下同),應根據增設專業程式,同步開展專業備案或審批申請。

十、規範合作辦學專業備案和審批。申請設立或舉辦中外合作辦學機構、項目,以及在辦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新增或變更專業,按照中外合作辦學行政許可程式執行。其中,設定國家控制布點專業或目錄外專業,應按增設專業程式提前申請,審批通過後方可申請中外合作辦學;申請設定非國家控制布點專業,應按增設專業程式進行備案。合作辦學專業延長招生有效期,應及時更新。

十一、保障專業設定品質。大學教學工作合格評估結果為不通過或暫緩通過的,以及基本辦學條件名額不達标的高校,在未完成整改前,暫停增設專業。高校要完善教育教學内部品質保障體系,将專業設定、調整納入學校事業發展規劃,進行專題研究。要建強專業設定評議專家組織,落實專業建設品質年度報告制度,主動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十二、加強省級統籌和指導。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立足服務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綜合應用政策指導、資源配置、資金安排等措施,引導高校增設戰略性新興産業相關專業、區域發展急需緊缺專業,建設特色優勢專業群,淘汰不符合經濟社會發展和學校辦學定位的專業。

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機關)教育司(局)将該項工作部署至所屬普通大學高校。

編輯/譚衛平

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