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點

以商品糧冒充種子售賣,要罰!

作者:種子天下
以商品糧冒充種子售賣,要罰!
以商品糧冒充種子售賣,要罰!

“民為國基,谷為民命。”糧食安全是關系國運民生的“壓艙石”,而糧種更是豐産豐收的基礎。正值春耕時節,田間滿是農民伯伯忙碌的身影,所謂“春種一粒粟,秋收萬顆籽”,對于農民來說,選好種子至關重要。而在這一過程中,制造、售賣假種子給農民,不僅擾亂市場經濟秩序,還會影響正常農業生産,給農民造成不可估量的損失。

案情簡介

年前,一農戶找到農業部門,舉報自己買的種子有問題:“我從一徐姓老闆家裡購買了5萬元稻種,他宣稱這批種子的出芽率在90%以上,可我種植的稻子出芽率50%都不到!”農戶情緒很是激動。“我們老百姓種田就是為了賺點錢,出芽率這麼低可怎麼好!”

原來,該農戶從徐某某那邊購買一批種子,播種後,便每日期待着種子發芽。可是時間一天天過去了,自己的土地上依舊光秃秃的。這下,他犯起了嘀咕:“是不是種子有問題?”帶着這樣的疑問,他找到農業部門,希望可以給自己一個說法。

為此,農業部門立即展開調查。經調查,該農戶舉報的徐姓老闆是寶應本地的種田大戶,每年糧食收完後并不能全部出售成功。為将手頭富餘的商品糧“二次利用”,徐某某竟打起了周圍農戶的主意。2021年至2023年期間,徐某某在未獲得農作物種子生産經營許可證和農作物種子生産備案手續的情況下,将商品糧充作種子,以低于市場正規種子2元左右每斤的價格,售賣給周邊多名農戶,銷售金額合計人民币24萬餘元。寶應縣農業農村局認定,徐某某生産經營沒有标簽的種子,為假種子。

判決及法條連結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徐某某将自種商品糧以種子名義銷售,以假充真,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僞劣産品罪。鑒于其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認罰,自願退出違法所得,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從寬處理,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币25萬元。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條第一款:銷售的種子應當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标準,附有标簽和使用說明。标簽和使用說明标注的内容應當與銷售的種子相符。種子生産經營者對标注内容的真實性和種子品質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八條:禁止生産經營假、劣種子。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打擊生産經營假、劣種子的違法行為,保護農民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争的市場秩序。

下列種子為假種子:

(一)以非種子冒充種子或者以此種品種種子冒充其他品種種子的;

(二)種子種類、品種與标簽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沒有标簽的。

下列種子為劣種子:

(一)品質低于國家規定标準的;

(二)品質低于标簽标注名額的;

(三)帶有國家規定的檢疫性有害生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二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财産損害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第一款: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六十二條: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于農業生産的生産資料,參照本法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生産、銷售僞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生産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銷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或者生産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使生産遭受較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使生産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使生産遭受特别重大損失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 生産者、銷售者在産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産品冒充合格産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法官說法

“種地選好種,一壟頂兩壟”。種子不僅是農業生産的重要原材料,也是實作糧食穩産的最基本保障,種子品質安全更關乎農民收入、農業發展、農村振興。農戶或者農業合作社在購買種子時,應從正規的經營場所購買,選擇國家或省級農業行政部門審定通過的品種,并要求銷售者出示種子品質合格證。購買後,應儲存購貨單及支付憑證等,并要求銷售者出具相關票據以作為日後維權的證據。若種植後出現異常情況,應當保護好田間現場,及時向當地農業主管部門反映求助。

同時,種子銷售經營者也應嚴守法律底線,杜絕銷售假、劣種子。法院将始終堅持依法從嚴懲處各類制售假冒僞劣農資等坑農、害農犯罪,保持對農資制假、售假犯罪的高壓态勢和打擊力度,為春耕備耕保駕護航,切實維護地方種業市場安全和農民群衆合法權益。

以商品糧冒充種子售賣,要罰!

轉載請按以下格式注明:

文章來源: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期編輯:翟怡婷 魏嵘

本期稽核:王梅紅

本期監制:鄭紅燕

【免責聲明】:本文部分或全部文字及圖檔來源于網絡,僅供學習、交流使用,不具有任何商業用途,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有問題請及時聯系我們以作處理。

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