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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商品粮冒充种子售卖,要罚!

作者:种子天下
以商品粮冒充种子售卖,要罚!
以商品粮冒充种子售卖,要罚!

“民为国基,谷为民命。”粮食安全是关系国运民生的“压舱石”,而粮种更是丰产丰收的基础。正值春耕时节,田间满是农民伯伯忙碌的身影,所谓“春种一粒粟,秋收万颗籽”,对于农民来说,选好种子至关重要。而在这一过程中,制造、售卖假种子给农民,不仅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还会影响正常农业生产,给农民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案情简介

年前,一农户找到农业部门,举报自己买的种子有问题:“我从一徐姓老板家里购买了5万元稻种,他宣称这批种子的出芽率在90%以上,可我种植的稻子出芽率50%都不到!”农户情绪很是激动。“我们老百姓种田就是为了赚点钱,出芽率这么低可怎么好!”

原来,该农户从徐某某那边购买一批种子,播种后,便每日期待着种子发芽。可是时间一天天过去了,自己的土地上依旧光秃秃的。这下,他犯起了嘀咕:“是不是种子有问题?”带着这样的疑问,他找到农业部门,希望可以给自己一个说法。

为此,农业部门立即展开调查。经调查,该农户举报的徐姓老板是宝应本地的种田大户,每年粮食收完后并不能全部出售成功。为将手头富余的商品粮“二次利用”,徐某某竟打起了周围农户的主意。2021年至2023年期间,徐某某在未获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农作物种子生产备案手续的情况下,将商品粮充作种子,以低于市场正规种子2元左右每斤的价格,售卖给周边多名农户,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24万余元。宝应县农业农村局认定,徐某某生产经营没有标签的种子,为假种子。

判决及法条链接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将自种商品粮以种子名义销售,以假充真,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鉴于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自愿退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一款: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下列种子为假种子:

(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

(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

下列种子为劣种子:

(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三)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二条: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说法

“种地选好种,一垄顶两垄”。种子不仅是农业生产的重要原材料,也是实现粮食稳产的最基本保障,种子质量安全更关乎农民收入、农业发展、农村振兴。农户或者农业合作社在购买种子时,应从正规的经营场所购买,选择国家或省级农业行政部门审定通过的品种,并要求销售者出示种子质量合格证。购买后,应保存购货单及支付凭证等,并要求销售者出具相关票据以作为日后维权的证据。若种植后出现异常情况,应当保护好田间现场,及时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反映求助。

同时,种子销售经营者也应严守法律底线,杜绝销售假、劣种子。法院将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各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等坑农、害农犯罪,保持对农资制假、售假犯罪的高压态势和打击力度,为春耕备耕保驾护航,切实维护地方种业市场安全和农民群众合法权益。

以商品粮冒充种子售卖,要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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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期编辑:翟怡婷 魏嵘

本期审核:王梅红

本期监制:郑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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