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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朋友圈拒絕加班遭解雇?法院判了!

作者:幸福福田
發朋友圈拒絕加班遭解雇?法院判了!

如果休息時間

突然接到上司電話要求加班

你會怎麼辦?

發朋友圈拒絕加班遭解雇?法院判了!

VS

發朋友圈拒絕加班遭解雇?法院判了!

重慶的劉女士

就遇到了這樣的事情

接到加班電話後

劉女士心生不滿

就發了一條朋友圈

表示

“周六周日休息

不用給我打電話”

視訊加載中...

而正是因為這條朋友圈

公司竟然解雇了劉女士

這是怎麼回事?

一條朋友圈引發的糾紛

公司稱該行為違反相關規定

劉女士是重慶一家教育教育訓練公司的員工,一個周五的晚上,劉女士突然接到公司上司電話,要求她馬上對接客戶。

而劉女士認為,她之前已經和客戶談好,沒必要再占用周末的休息時間來對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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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女士:當時我一下子有一點情緒不穩,就在朋友圈發了一條資訊:各位學校的合作夥伴,我周六周日休息不上班,有什麼事情留言就可以。

發了這條朋友圈之後,很快,劉女士就接到了公司上司的電話,被告知下周一不用來上班了。

兩天之後,劉女士接到公司通知,因為她在朋友圈釋出的言論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影響團隊氛圍,損害公司形象,對公司造成嚴重負面影響,是以要解除和劉女士之間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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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女士:後面冷靜下來的話,會發現當時發這條資訊确實有一點點沖動,但是站在從業人員角度,就算發生這種情況,也不至于被直接開除。而且本來就是合同上寫明周六周日要休息的,我說發朋友圈會有一點影響,沒想到會被解雇。

公司拒絕按勞動合同賠償

被訴至法院

劉女士和公司溝通後,要求按照勞動合同進行賠償,但公司認為錯在劉女士,是以拒絕了她的要求。

在經過當地勞動仲裁調解無果後,劉女士将公司告到了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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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法院受理了這起案件,民三庭副庭長林寶珍表示,用人機關行使解除權,這是一種非常嚴厲的處罰手段。

  • 勞動合同法對用人機關行使單方解除權做出了嚴格的限制,依據的規章制度必須合法制定,而且經過民主程式告知或者進行了公示,組織勞動者進行學習。
  • 勞動者的行為必須要達到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程度,才能進行解除。

法院經審理認為,劉女士的行為雖然欠妥當,但無法看出對公司造成嚴重影響,并未達到消極怠工、玩忽職守、不服從管理和工作安排的程度。林寶珍表示:

  • 本案中劉某的行為不僅不利于解決沖突,反而有可能引發新的糾紛,這種做法不提倡。從劉某朋友圈的内容來看,她這個行為其實并沒有達到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程度。
  • 公司認為它的規章制度是公司管理層制定,也沒有舉示經過民主程式制定的依據。

綜上,法院認為公司據此解除勞動合同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構成違法解除。

法院判決被告公司

支付賠償金49000餘元

依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法院最終判決由被告公司支付原告劉女士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49000餘元。

一審判決後,雙方均未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因公司未履行支付義務,劉女士已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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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表示,随着經濟快速發展,在追求企業的用工管理權以及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之間如何平衡,對現代企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 作為勞動者,要通過合理方式表達訴求,通過合法的途徑進行維權。
  • 作為用人機關,也應當合理行使自己的用工管理權,才能使企業持續健康地發展。

工作加班對于每一個勞動者來說都是不可避免遇到的情形,按照勞動法相關規定給予相應的報酬或者補償也同樣是用人機關的義務,在這種關系中如果發生了失衡就難免産生糾紛。

本案中劉女士發朋友圈來表達不想加班的方式雖然欠妥,但法院的判決結果也提醒用人機關,制定規章制度時必須注重程式的合法性和民主性,同時也應當加強對員工的人文關懷,簡單粗暴的管理隻能讓員工心生不滿和抵觸。

對于這類糾紛

不少網友對此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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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 勞子殷

校對 | 李霞、魏鼎、王建交

審校 | 楊莎

監制 | 周常

資訊來源 | 央視新聞、法治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