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7日淩晨
無錫市梁溪區某小區
單元樓門口東側
電動自行車發生火災
所幸消防部門接警後
及時趕到成功營救了被困群衆
并将火撲滅未造成人員傷亡
消防部門在調查過程中
發現小區業主
沿樓梯的窗戶
為自家電動自行車“飛線充電”
經現場勘驗
火災原因系該樓一男子
為電動自行車違規“飛線”充電
電動自行車充電線路故障引發火災
引燃周邊電動自行車
目 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
該男子因過失引起火災
被依法處以行政拘留三日
并處罰款五百元
近年來
電動自行車因違規停放和充電
引發了不少火災事故
那麼關于電動自行車的使用
有哪些行為是違規的
要負什麼法律責任
一起來看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二十八條 任何機關、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定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第六十條 機關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設定不符合國家标準、行業标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
(四)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定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七)對火災隐患經消防救援機構通知後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
個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六十四條第二項 過失引起火災,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三十七條 禁止在高層民用建築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對經營性機關和個人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機關和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在高層民用建築的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拒不改正的。
電動自行車火災誘發因素多
如何預防是關鍵
@各位電動自行車車主
請規範電動自行車停放和充電行為
不要等到火災發生了才追悔莫及
以下消防安全知識
一定要牢記在心
來源:石家莊消防,綜合江蘇消防、無錫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