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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侵權損害賠償中專利貢獻率的案例研究

作者:知産力
專利侵權損害賠償中專利貢獻率的案例研究
關于專利貢獻率的案例研究和分析可以為實務提供切合實際的指引。

作者 | 張建鋒 姚冠揚 北京市柳沈律師事務所

編輯 | 布魯斯

随着專利侵權訴訟中的賠償額計算的精細化程度不斷提升,不論是以侵權人的侵權獲利還是以專利權人的損失作為損害賠償的确定方式,都很有可能會涉及到将産品銷量、單價、利潤率和專利貢獻率這幾個因素相乘進行計算。這其中,最難确定的因素之一往往是專利貢獻率。

按照一般的了解,“專利貢獻率”可以看作是專利技術對于營業利潤的貢獻,換句話說,就是專利技術在營業利潤中所占的比值。鑒于産品的營業利潤構成可能是較為複雜的,影響因素衆多,比如品牌、銷售政策、其他專利技術等等,是以某一項專利的貢獻很難非常精确地确定。也正因如此,關于專利貢獻率的案例研究和分析可以為實務提供切合實際的指引。

一、專利貢獻率的統計

本文對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産權法院在2021年1月至2023年3月公開的判賠案例進行了統計,其中在明确了專利貢獻率具體數值的案例中,專利貢獻率最低被确定為3%-5%((2021)最高法知民終920号),最高被确定為70%((2020)最高法知民終580号)。然而明确了專利貢獻率數值的案例數量相對較小,而更多的情況是在判決中并沒有直接給出專利貢獻率的具體數值。

就此方面,在未明确專利貢獻率的數值的判賠案例中,可以根據最終判賠額和侵權産品的營業利潤之間的比值推算出隐含的專利貢獻率的數值。通過這種方式統計判賠案例的賠償額與獲利之後發現,隐含的專利貢獻率基本在20%-40%之間。在最高院最近做出的一件實用新型專利侵權案的判決(2022)最高法知民終479号中,雖然原告在一審中主張了20%的專利貢獻率,但是由于缺乏證據支援并未被一審法院認可。二審法院則認為,考慮并且假設專利貢獻率為25%以及考慮到侵權持續時間等情節,則得到近似一審法院認定的200萬元的數值。由此可以推斷,對于實用新型專利來說,20%左右的專利貢獻率存在一定合理性,有可能獲得法院認可作為計算或酌定賠償額時綜合考慮因素之一。

在未明确确定專利貢獻率的數值的案件中,法院考慮的主要因素包括專利類型、專利價值、侵權規模、侵權人的主觀過錯以及侵權情節等,然而并沒有具體論證專利貢獻率的計算方式。在明确了貢獻率數值或範圍的案件中,法院則重點讨論了專利對于整個産品的重要程度、是否能夠被其他技術替代、是否涉及核心技術、是否産生具體的價值增益等因素。可以看出,法院在讨論專利貢獻率時,很大程式上需要參考當事人對于專利價值的舉證。是以,當涉案專利的具體價值不同時,需要采用不同的标準來明确專利貢獻率的考慮因素和得出方式。下文選取了若幹較為典型的案例,以歸納和分析專利貢獻率的具體判斷标準。

二、典型案例研究

(一)敦駿公司訴騰達公司侵犯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關鍵詞:舉證妨礙責任

深圳敦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敦駿公司)訴深圳市吉祥騰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達公司)侵犯發明專利權一案(二審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終147号)是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4月釋出的《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産權法院裁判要旨(2019)》中的典型案例。從該案中提煉出“被訴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侵權賬簿資料時損害賠償的計算”這一裁判規則。

在本案中,敦駿公司在一審過程中,以京東商城(騰達京東自營旗艦店)的侵權産品的售價和評價數作為侵權産品的銷售單價和銷售量的證據,但是沒有提供關于侵權産品的利潤率的直接證據。就此,一審法院作出通知書,要求騰達公司送出關于涉案侵權産品的生産、銷售情況的完整資料和完整的财務賬簿。而騰達公司并未送出相關的财務資料。之後一審法院在計算損害賠償數額時,根據敦駿公司提供的來自京東商城的證據确定侵權産品銷售額共計1958萬元,根據行業一般情況将利潤率确定為30%,确定侵權獲利約為610萬元。據此,一審法院根據敦駿公司提供的證據及考慮騰達公司拒不提供相關賬簿資料的情形,支援了敦駿公司主張的500萬元的賠償數額。

在二審中,騰達公司上訴認為30%的利潤率明顯偏高、且應當考慮專利的貢獻率等。而二審法院認為“在騰達公司拒不提供有關侵權規模的基礎事實,緻使對專利技術貢獻度的考量缺乏侵權規模基礎事實的情況下,本院對騰達公司二審中關于原審确定賠償額過高的各項抗辯主張不予支援”。最終二審法院同樣支援了敦駿公司主張的500萬元的賠償數額。

本案雖然沒有明确地計算專利技術貢獻度,但是通過二審判決可以領悟出來,如果法院責令被告送出涉案産品的賬簿資料但被告一直拒絕提供,那麼法院對于被告關于專利技術貢獻度的争辯意見很可能無法考慮,因為侵權規模這一基礎事實無法被證明,更别提技術貢獻度為幾何。這展現了法院利用舉證妨礙制度促使被告主動提供關于賠償額的證據的一種努力。不妨假設如果被告真的送出了财務賬簿,那麼作為損害賠償基礎的侵權産品銷量可以明确厘清,這對于原告是有利的。而作為平衡,被告也不是完全沒有“收益”,其至少可以争辯技術貢獻度進而降低賠償額。

當然,也可以假設:如果原告主張的賠償額高于被告的實際獲利,那麼被告通常會提供賬簿資料,而反過來,如被告一直拒不提供,尤其是不顧法院的責令而堅決不提供,則這一行為本身也可能暗含着原告所主張的賠償額并未超出被告實際侵權獲利的意味。此時,盡管原告即權利人主張的利潤率和專利技術貢獻度可能誇大,但總體看上述判決仍然展現了公平。

(二)TCL公司訴美博公司侵犯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關鍵詞:技術關鍵程度

在本案中,TCL空調器(中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TCL公司)主張廣東美博制冷裝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東美博公司)制造、銷售某款空調的行為侵犯其關于的空調格栅的發明專利權,兩審法院均确認了侵權事實。

在計算賠償額方面,法院依據證據調查了侵權規模、行業利潤率和專利的貢獻率。其中,關于專利的技術貢獻率,原告TCL公司主張關于涉案産品共布局專利9項,根據涉案專利所占比率計算出專利技術貢獻度為11.11%。而一審法院并未認可該主張。一審法院考慮了如下因素:消費者在選擇空調産品時主要考慮能效、品牌口碑以及附加服務;專利技術在空調技術中僅涉及出風格栅元件,而不是核心的壓縮機部分,由此一審法院認為11.11%的技術貢獻率過高,而酌定在3%-5%之間考慮。最終一審法院判決賠償額為160萬元。

在該案中,法院根據具體案情确定了專利貢獻率的數值範圍,并且闡述了應當考慮的因素,這對貢獻率的确定具有很好的指導意義。在确定專利貢獻率時,重要的一環其實是評估專利的價值。對于正常技術的專利,其往往僅是局部改進,而不會帶來産品的革新或巨大的進步,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往往不會将技術貢獻率确定得過高。此外,在明确因侵權所獲利潤時,還會考慮侵權産品自身價值帶來的利潤。是以,品牌知名度(如是否有注冊商标、馳名商标)、附加服務(如保修等服務)、營銷手段(折扣等)往往也對利潤具有較大貢獻,是以在判斷專利技術對于利潤的貢獻率時不會僅考慮産品本身具有多少專利技術。這更展現了《解釋(一)》第十六條的規定,即因其他權利所産生的利益,應當合理扣除。對于該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産權庭負責人在回答記者的提問時,也明确了需要考慮單個專利權之外的權利,比如商标權等。

本案在确定專利對于利潤的貢獻率方面提供了較為明确的考慮因素。綜合來看,在判斷專利技術對于利潤的貢獻率時應當考慮的因素包括:專利的技術領域是關鍵還是非關鍵,專利技術的創新高度,侵權産品的自身附加值等。

(三)西門子公司訴蘇州彙川公司等侵犯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關鍵詞:産品賣點

在本案中,西門子公司主張蘇州彙川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州彙川公司)和深圳市彙川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彙川公司)侵犯其涉及“驅動器”的發明專利權,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均确定了侵權成立。

在确定損害賠償額時,西門子公司主張基于侵權獲利的計算方式為

賠償額=總銷量×産品單價×營業利潤率×專利貢獻率

其中專利貢獻率為1/3,賠償額可達1343萬元,請求賠償600萬元。對此,蘇州彙川公司僅是否定西門子公司主張的總銷量、專利貢獻率,而未提供真實資料,是以一審法院支援了西門子公司主張的600萬元的賠償額。

在二審程式中,蘇州彙川公司主張專利貢獻率被高估。對此,二審法院認為,“在将專利貢獻率作為确定賠償數額的考慮因素時,不應僅以零部件本身在産品整體中所占的比重進行考量。同時,蘇州彙川公司在其官網中也專門對被訴侵權技術進行了宣傳,潛在使用者有可能因被訴侵權産品具有該項功能進而在不同産品中作出選擇,亦可說明涉案專利技術具有較高的價值”。最終,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判決賠償額為600萬元。

從該案中可以進一步看出,在專利貢獻率的重要考慮因素包括專利技術的價值以及專利是否屬于關鍵技術,而不能簡單地以零部件本身價值在産品總價值中的比例來判斷貢獻率。本案中,專利技術作為一個重要功能被侵權人在其網站上進行宣傳,這本身就代表了專利技術具有較高價值,可以認為是消費者購買該産品的一個因素。另外,如果沒有該項專利技術,則無法實作相應的功能或達到相同的技術效果,這表明專利産品屬于較為關鍵的零部件,那麼該項專利技術屬于涉案産品的關鍵的技術。當然,是否屬于關鍵技術還可以從市場上是否存在替代方案來判斷,但是侵權人也并未就此舉證。此外,法院也強調了侵權人的誠實信用義務,在賠償額的整體判斷時也同樣考慮了侵權人不提供财務賬簿的情節。

該案也為如何确定貢獻率提供了較為明确的指導,即需要考慮專利技術對于産品的價值以及是否能夠成為“賣點”,當專利技術成為産品的一項重要功能并被廣泛宣傳時,應該認為專利技術對于産品的貢獻率較高。在這種情況下,1/3的專利技術貢獻率是合理的。此外,該案還在侵權産品是另一産品的零部件這種情況下應該如何判斷專利貢獻率給出了指引,即不能僅考慮零部件本身價值,而是需要考慮零部件對于整體産品的價值。

(四)VMI公司訴薩馳蘇州公司等侵犯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關鍵詞:技術效果與價值增益

在該案中,VMI荷蘭公司(以下簡稱VMI公司)主張薩馳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薩馳蘇州公司)、薩馳機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薩馳上海公司)侵犯其涉及“切割裝置”的發明專利權,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均确定了侵權成立。

涉案專利涉及一種用于切割橡膠的切割裝置,其相對現有技術的有益技術效果在于增強了切割效果,同時降低了故障率。而被訴侵權産品為薩馳蘇州公司的“輪胎成型機”,其中使用了涉案專利記載的切割裝置。

本案判決詳細地記載了如何通過計算認定涉案切割裝置的貢獻率的問題。原告VMI公司認為可以通過比較具有涉案切割裝置的輪胎機與不具有涉案切割裝置的輪胎機“輸送故障率差”進行推算,具體計算公式為:

故障次數差×每次故障平均修複耗時÷單胎生産時間=專利避免故障而提高的産量

專利避免故障而提高的産量÷每日産量=專利對總産量的貢獻率=專利對成品利潤的貢獻率

其中,原告VMI公司有效證明了使用涉案專利的切割裝置的輪胎成型機的“故障次數”幾乎為零,而未使用該切割裝置的輪胎成型機的“故障次數”約為30-45次每天,是以得出“故障次數差”為30-45次每天;此外還證明了“每次故障平均修複耗時”為2-50分鐘;而且證明了“單胎生産時間”低于38秒,進而得出“專利避免故障而提高的産量”約為212-285條輪胎/每天。此外,VMI公司證明涉案輪胎成型機日産量為1800條輪胎,是以:

專利對成品利潤的貢獻率=專利避免故障而提高的産量÷每日産量=11.8%-15.8%。

就此方面,被告薩馳蘇州公司認為,早在很多年前,切割故障率已降低為零,涉案專利的背景技術方案就已經能實作故障率為零,而且橡膠機械行業全球排名第一的德國HF公司采用了現有技術,而其切割故障率也為零。是以,薩馳蘇州公司認為VMI公司主張的故障率沒有事實依據。

但是在舉證方面,VMI公司聘請的第三方專家證人證明了故障率降低的事實,而薩馳蘇州公司并沒有提供有力的相反證據。在這種情況下,一審法院認為,涉案專利與傳統切割裝置相比,能使故障率大大降低。進而一審法院認定VMI公司的上述計算方法具有合理性,被訴侵權産品在采用涉案專利後減少的故障次數,就是輪胎制造商避免失去的生産力,進而提高産量,這也正展現了涉案專利的價值。最終一審法院通過将“每次故障平均修複耗時”确定為3分鐘,而得出:

專利貢獻率=(30次至45次)*3分鐘÷38秒÷1800條=7.89%至11.84%

二審判決維持了一審判決,也即肯定了專利貢獻率的計算方式。

該案例較為精确地确定了專利貢獻率的具體數值,這與涉案專利技術所能達到的技術效果密不可分。通過具有專利技術的産品與不具有專利技術的産品的直接比較,展現了技術效果的直接收益,是以這部分收益可以直接轉化為專利的貢獻。這種計算非常符合“專利貢獻率”的内在邏輯,進而在計算公式的成立能夠很大程度地得到法官認可。這也可能是本案判決非常罕見地給出了相對精确計算專利貢獻率的計算方式的原因。而且,在該案中,專利貢獻率的數值約為10%,其本身也處于置信範圍内,是以進一步加強了計算公式的合理性。當然,在此過程中計算公式的各個資料的證明也尤為關鍵。

該案例提供了一種确定專利貢獻率的思路,即直接将該專利的技術效果轉化為價值增益,進而通過這種額外的價值增益直接确定貢獻率。

(五)華欣公司訴兆科公司等侵犯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關鍵詞:侵權行為的情節和性質

在該案中,廣州華欣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欣公司)主張廣州誠科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誠科公司)、廣州君海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君海公司)、廣州兆科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兆科公司)、峻淩電子(東莞)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峻淩公司)、佛山市廈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廈欣公司)侵害其關于“一種觸摸屏及其多路采樣的方法”發明的專利權。值得注意的是,當事人糾紛的背景是,誠科公司、君海公司和兆科公司均是華欣公司的離職員工成立的公司,而峻淩公司、廈欣公司則是該三公司的産品的加工廠。是以華欣公司還基于涉案侵權産品發起了商業秘密的訴訟。

在該案中,一審判決認定涉案産品并不侵權,而二審判決則認定涉案産品侵權,并支援了權利人主張的賠償額,其中專利貢獻率确定為70%。

華欣公司主張,因涉案專利涉及紅外觸摸屏的整體處理邏輯和架構技術,系被訴侵權産品的核心技術,是以确定涉案專利對被訴侵權産品的利潤貢獻率為70%。

對此,被訴公司主張,華欣公司還以本案被訴侵權産品侵害其商業秘密為由提起訴訟,并要求賠償較大金額的賠償額,故在确定本案賠償額時,應當考慮涉案專利技術對于被訴侵權産品的技術貢獻率。

就此,華欣公司主張涉案專利技術(涉及産品硬體部分)對被訴侵權産品的技術貢獻度為70%,其餘技術貢獻由華欣公司的商業秘密(涉及産品軟體部分)作出。

最終,二審法院認為,被訴公司盡管主張了被訴侵權産品的技術貢獻還來自“商業秘密”,但是并沒有妨礙在該案中的技術貢獻率确定為70%,是以,二審法院支援了華欣公司在該案中的貢獻率主張,并明确其他技術貢獻由華欣公司的商業秘密作出。

在該案中,專利貢獻率被确定為一個較高的數值,這一方面與涉案專利技術屬于關鍵技術有關,另一方面還與當事人雙方的關系、他案糾紛等有關。如果将這些方面歸納成法定事由,則可以說影響貢獻率确定的因素還包括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由于在該案中查明了被訴公司許多高層人員來自華欣公司并與華欣公司簽訂過保密協定,在結合當事雙方還存在商業秘密糾紛,進而一旦認定被訴侵權産品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範圍,則使得被訴公司處于不利地位。

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通常包括侵權人的主觀過錯程度、使用的侵權手段、方式、侵權行為持續的時間、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害程度等。當無法确定具體賠償額時,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可以作為法定賠償的考慮因素。在本案中,可以看出,盡管法院并未直接讨論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但按照通常的審理思路,其應該是對賠償額的計算、進而專利貢獻率的确定産生了影響。

(六)格蘭仕公司訴美格公司侵犯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關鍵詞:貢獻的延伸

在該案中,廣東格蘭仕微波爐電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格蘭仕公司)主張中山市美格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格公司)侵害其名稱為“用于鉚緊磁控管上蓋的鉚蓋模具”發明的專利權。

原告格蘭仕公司主張按其實際損失計算賠償數額應為1000萬元,計算方式為:

格蘭仕公司磁控管産品利潤×美格公司磁控管産品銷售數量×涉案專利技術貢獻率。

對此,被告美格公司認為被訴侵權産品并非磁控管, 而是用于磁控管上蓋鉚緊的加工模具,其對于整個磁控管産品的價值占比輕微,格蘭仕公司的賠償請求和計算方式沒有法律依據。

對于模具專利的貢獻能否延伸到模具所生産的磁控管産品,二審法院的認定在于,被訴侵權的鉚蓋模具作為磁控管産品的加工模具,其本身并不進入市場,也未有證據顯示市場上存在其他技術方案可以替代該鉚蓋模具,其市場價值無法确認。在這種情形下,考慮到專利侵權損害賠償制度的設定目标、鉚蓋模具是制造磁控管産品所需的必要生産工具,将磁控管這一展現市場利益的最直接環節中的産品作為計算格蘭仕公司實際損失的依據是合理的。

除此之外,二審法院還考慮了該案的關聯案件,其中包括侵害商業秘密糾紛、侵害發明以及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并且考慮了各項技術對磁控管的生産重要性,區分了在磁控管産品上的不同知識産權,最終将專利貢獻率确定為10%。

通過該案可以看出,法院在适用專利侵權損害賠償時,在模具專利本身無法用實際價值衡量的情況下,出于補償損失的根本目的在産品價值和模具專利價值之間建立了關聯。同時,對于專利貢獻的配置設定也考慮到了産品上所承載的諸多知識産權,進而也考慮到生産産品所用技術的相應貢獻,由此通過多方面的因素的疊加最終确定了專利貢獻率。通過該案看出,雖然專利貢獻率的确定涉及複雜因素,但專利侵權損害賠償制度的本質原則應當得以秉持。

三、對實務的指引

在大陸專利侵權訴訟案件中,專利貢獻率的确定無疑是非常複雜的問題,具有較大的不确定性。一個基本原則是,證明專利技術對于産品能夠實作的技術效果以及由此帶來的商業價值。在這一原則的指引下,盡管專利貢獻率依然沒有定量的算法,但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後基本也能得到較為合理的範圍。訴訟當事人雙方都可以從上述案例汲取營養,深入考慮訴訟過程中攻防兩方的權利和義務。

從原告的實務角度出發,可以歸納出以下幾點:

  • 将專利的技術效果所能夠産生的價值作為重點。這裡的“價值”可以展現在多個方面,諸如安全性能、節能性能、成本效益、受歡迎程度等等。為了将這些價值展現做實,需要在訴訟過程盡力尋找并形成有利的證據鍊條,合理地在價值與專利之間建立聯系。此外,還應當努力證明的事實是專利技術與原有技術的實際差別,以及這種差別在與其相關的設計、生産、銷售等環節所帶來的收益。是以,在證明專利價值的過程中的重點不僅在于對專利技術方案及其背景的詳細論述,而且需要結合實際經營過程闡述專利的作用和影響。
  • 專利在整個産品體系中的地位。專利的貢獻率往往取決于專利在産品體系中的地位。比如對于核心專利或标準必要專利而言,其技術含量通常很高。是以,當專利對于産品體系非常重要時,對此方面的證明也應盡量完善,當然在此方面依然可以結合專利技術方案的闡述。
  • 證明對方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在此方面,如果被告方之前就存在被法院認定的對原告專利的侵權行為,那麼當被告再次侵權時,很難說已經盡到了審慎義務。此外,在侵權行為的情節方面,則需要盡可能證明侵權行為的持續時間、 地域範圍、 規模、 後果,這些事實在一定程度上間接地證明專利對于産品的貢獻,更确切而言是專利對于産品銷量的貢獻。

從被告方的實務角度出發則可以歸納出以下幾點:

  • 避免承擔舉證妨礙責任。首先,在專利貢獻率的讨論之前,如果被告方拒絕提供相關财務資料,則在以上案例的指導下有可能被判以承擔舉證妨礙責任,由此導緻可能根本“沒有機會”對原告方主張的(可能誇大的)專利貢獻率提出有效反駁。拒不提供财務資料往往導緻了這樣的“心證”,即原告主張的賠償額低于侵權産品實際的合理利潤。這對于被告而言實際上是非常不利的。姑且不論留給法庭的印象如何,這甚至有可能為原告奉上了變更訴訟請求(增加賠償額)的可乘之機。若當賠償額難以承受時再提供财務資料,則又容易讓法官質疑被告的誠信度,甚至影響财務資料的真實性。是以,在法庭認為被告應當提供财務資料時,被告則應當積極配合。
  • 在合理範圍内送出财務資料。在送出财務資料方面,被告也并非完全處于被動地位。被告可以攻擊原告提供的侵權産品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從證據規則方面對于侵權産品的型号數量予以限定。此外,如果侵權産品來自不同銷售方,則原告還可以針對不同銷售方作為共同被告的适格性提出挑戰。在具體産品型号确定之後,則還需要對相關财務資料的起止時間、銷售額、成本、三費等進行梳理,最後送出的财務資料應當具有充分的真實性。當财務資料表明侵權獲利明顯過低時,往往原告會質疑資料真實性或不認可資料真實性,而當财務資料存在明顯瑕疵或自身難以自洽時,往往也難以得到法庭的認可。是以被告方應做到财務資料“充分真實”,以至于至少形成優勢證據,将證明财務資料的非真實性的責任轉移給原告。總之,被告應當秉着誠實信用的原則,積極配合法庭的要求,但又應當盡可能争取在合理範圍内提供真實的财務資料,以此避免承擔舉證妨礙責任,進而才可能有機會反駁專利貢獻率的不合理性。
  • 與原告的上述動作相對應,被告也應當努力證明專利能夠産生的價值低、專利在産品體系中的地位低以及從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方面反駁原告。是以,被告應當對于專利技術、其背景和發展進行充分闡述,對于自身采用的技術來源予以明确說明,并在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方面努力自證,進而嘗試對專利的實際價值給出合了解釋,以能夠将專利貢獻率限定在盡可能小的範圍中。

盡管影響專利貢獻率的因素因個案而不同,但是都從不同次元展現了專利的價值。通過這些案例的指導,也使雙方當事人都能做到有的放矢,進而更加全面地進行舉證和證明。在知識産權強保護的大環境下,這種複雜的舉證和計算會随着越來越多的糾紛、越來越複雜的經濟行為而變得非常有價值,相應的判例将為大陸提供更加科學的、細化的裁判規則。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知産力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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