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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相館所拍底片所有權歸誰?記者走訪發現→

作者:海南法治時報

最近,吉林長春一位女士在給孩子拍攝藝術照時,遭遇了商家的“底片額外收費”情況,這一事件在網絡上引起了熱烈讨論。這位女士并不是唯一遇到這類問題的消費者。法治時報記者走訪發現海口許多市民都有過類似遭遇,商家們也均表示不會向消費者提供原始拍攝檔案,且套餐外的照片需要額外付費。這種做法讓消費者感到不便,也引發了公平性和合理性的争議。

  記者調查:多數商家明确 “不提供原始底片”

  近日,在海口友誼陽光城,某某體照相館的商家熱情地向法治時報記者介紹了他們的拍攝套餐。然而,在整個過程中,該從業人員并未主動告知消費者是否可以獲得原始拍攝檔案,店内也沒有張貼說明來明确告知消費者。當記者詢問時,從業人員抱歉地表示:“我們不提供底片。”

  記者嘗試使用該店的小程式選擇了一款男士職業形象照的拍攝服務,服務說明中清楚地寫着“僅提供jpg格式的精修成片1張,不提供原始拍攝檔案。”

  與此相比,某某鹿照相館的說明則更為含糊。記者在店内尋找了好一會兒,才在《使用者服務協定》的細小字眼中發現這麼一行字:“本店所有拍攝的産品均不提供原始未精修底片檔案,但會提供精修後的jpg格式成片電子稿及紙質曬印稿。”

  在走訪了多家照相館後,記者發現,大多數商家都明确表示不會提供原始拍攝檔案。在7家照相館中,隻有1家表示可以額外付費提供未修原片。

  照相館拒絕提供原始拍攝檔案的做法是否合理? 這個行業慣例也遭到消費者的質疑。

  消費者黃女士向記者講述了她的經曆。去年,她在海口一家照相館花費1399元拍攝了全家福照片。然而,她的家人對精修後的照片并不滿意,認為修得太過了,希望能夠拿到原始底片自己進行修整。但是,商家的回複讓她感到非常失望,對方明确表示隻能提供精修後的照片,不會提供任何原始拍攝檔案。

  黃女士對此感到非常不滿,她認為商家這樣的做法不合理,在提供服務前沒有任何提醒,未盡到提醒告知的義務。“這算不算侵犯我們的肖像權?”黃女士提出了這樣的疑問。

照相館所拍底片所有權歸誰?記者走訪發現→

海口某照相館,顧客向從業人員咨詢拍攝事宜。記者覃創源 攝

  社會現象:“套餐外照片、 底片額外收費”成潛規則

  在照相館拍攝寫真、寶寶周歲照、全家福等各類照片時,許多消費者常常面臨這樣的困境:盡管拍攝過程中會拍攝大量照片,但除了套餐中規定數量的精修照片外,多出的底片往往隻能放棄。想要保留這些珍貴的瞬間,就意味着需要額外支付費用。

  以拍攝孩子周歲照為例,記者前往海口吾悅廣場的某某兒童攝影會館,從業人員向記者推薦了一款699元的套餐,其中包括8寸相冊和7寸擺台各一個,入冊相片15張。他們承諾,會拍攝七八十張照片供消費者選擇,并精修到滿意為止。多選一張入冊的照片需要額外支付50元,如果數量較大還可以享受優惠,消費者可以自由選擇。

  記者走訪海口市部分照相館發現,除了套餐規定内的底片,其他底片需要另行收費已經成為一種普遍現象,甚至可以說是行業的潛規則。例如,拍攝3人全家福照片時,多家店鋪表示會額外拍攝數十張照片,多出的底片需要額外收費,價格從50元/張到140元/張不等。某某師照相館的照片加修費用為80元/張;某某鹿照相館根據照片人數的多少,加選底片需要付費100/張-140元/張不等。

  李女士經營一家個人攝影工作室,同時也認識一些從事婚紗、寫真攝影生意的朋友。她透露,套餐外的底片需要另外付費,這已經是行業裡公開的秘密,收費标準由每家影樓自行規定,其主要目的是引導客戶增加消費。

  4月9日,海口田女士向記者反映,她的孩子在拍攝展示照時也遇到了照相館要求加錢才給底片的情況。去年8月,她接到孩子教育訓練學校老師的通知,稱學校與某照相館合作,要免費給“明星學生”拍攝展示照。然而,田女士後來發現,所謂的免費拍攝,實際上是需要她支付每張80元左右的底片費用。她感到自己被“套路”了,但為了不讓孩子失望,最終還是和照相館協商,花費了近4000元購買了某套餐,并獲贈了一次拍攝機會。

  律師說法:消費者享有全部照片底片的所有權

  照相館所拍攝的底片所有權歸屬于誰?照相館不提供原始底片的情況是否合理?海南先國律師事務所律師王麗表示,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七章關于承攬合同的相關規定,消費者到影樓、相館購買攝影服務,二者形成的實質上是消費者委托攝影經營者創作攝影作品,經營者完成攝影作品并傳遞工作成果,消費者得到服務産品并支付服務報酬的承攬合同關系。底片作為服務過程中産生的勞動成果,其所有權在委托中已被消費者買斷,是以,消費者享有全部照片底片的所有權。

  “如照相館拒不提供雙方在拍攝時已經約定的數量之内的實物照片和底片(電子資料),則屬于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王麗表示。

  那麼,消費者需另外付費購買合同以外的底片是否合理?消費者挑剩的照相底片所有權又該歸誰?

  “對于雙方合同約定數量之外的實物照片和底片(電子資料),照相館或影樓要求消費者另外付費購買,否則不予提供的做法并不違法。”王麗表示,消費者可以選擇購買,也可以選擇不購買,在價格方面雙方能達成協定即可。此情形下,合同約定數量之外的肖像照片,著作權雖然歸照相館或影樓,但肖像權仍然歸消費者;未經消費者同意,照相館或影樓不得對外使用或者公開相關肖像照片(包括底片或電子資料),否則,侵犯消費者的肖像權。同時,對于消費者肖像照片,包括未另行花錢購買的肖像照片實物及底片(電子資料),消費者有權要求照相館或影樓删除、銷毀而不得擅自儲存,否則,侵犯消費者肖像權和個人資訊受保護權。

  此外,王麗還表示,如攝影經營者并未明确告知不提供底片或者提供底片需要加收費用,則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律師建議:消費者在購買拍照服務時要注意合同内容

  “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服務時,享有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安全權等多項權利。是以,消費者在購買照片服務時,也有權要求擁有底片的所有權。”王麗建議,消費者在購買照片服務時,一定要注意合同内容,確定合同中有明确規定消費者擁有底片的所有權。如果影樓不遵守合同條款,消費者可以要求影樓履行合同,恢複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影樓仍然不履行,消費者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者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此外,王麗還建議,為避免糾紛,攝影經營者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提供服務,如實告知服務内容、服務标準、服務費用等事項。消費者標明拍攝經營者以後,應與對方充分溝通,約定拍攝細節、數量、價格,尤其是底片是否贈送,贈送的是原版底片還是精修片,考慮到數位攝影的普及,還要約定贈送的是電子版還是列印版,贈送的方式是網絡傳輸還是儲存設備拷貝,以及照片著作權歸屬等問題,确定以後仔細核對合同條款并簽訂書面合同。(記者 覃創源 王天宇)

責編:王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