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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賭協定、夫妻“丁克”、惡意差評、職場性騷擾,《今天的她們》主角們遇到的這些法律問題,你怎麼看?

作者:京法網事
對賭協定、夫妻“丁克”、惡意差評、職場性騷擾,《今天的她們》主角們遇到的這些法律問題,你怎麼看?

近日,聚焦“她視角”的都市女性成長劇《今天的她們》正在熱播。該劇以一家川菜館“川白樓”的存活為切入點,講述了三位性格各異的女性路真真、梁清然、顧漫婷在職場中拼搏,在美食中體味人生,完成自我成長蛻變的故事。

劇中除了展現女性的職場瓶頸和婚姻困境、就業方向的艱辛與抉擇等現實問題,還隐藏了不少法律知識點。本期法眼看劇,帶你看不一樣的《今天的她們》。

01

對賭協定能不能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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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廚顧大鵬創辦的飯店川白樓是成都有名的老字号,而現在卻出現了債務問題。顧大鵬為了能将川白樓傳承下去,與優秀投資人梁清然簽了對賭協定,二人約定川白樓6個月内流水要達到特定的财務目标,否則梁清然将收走川白樓。

實踐中俗稱的“對賭協定”,又稱估值調整協定,是指投資方、融資方達成股權性融資協定的時候,為解決雙方對目标公司未來發展的不确定性,資訊不對稱以及代理成本而設計的,包括股權回購、金錢補償等對未來目标公司估值進行調整的協定。

對融資方顧大鵬來說,簽訂“對賭協定”的好處是能夠較為簡便地獲得大額資金,解決川白樓燃眉之急,以達到低成本融資和快速擴張的目的,資金利用成本相對較低。但是一旦經營環境發生變化或川白樓盈利能力不足,導緻雙方約定的業績目标不能達到,顧大鵬将不得不通過割讓大額股權甚至是劇中約定的直接交出川白樓等方式補償梁清然,其損失将是巨大的。對投資方梁清然來說,簽訂“對賭協定”的好處是盡可能降低投資風險,即使川白樓6個月内不能達到約定的盈利水準,也能獲得相應補償,但在實踐中也可能面臨協定無效和實際履行不能的法律風險。

是以,在出于投資和融資考量需要簽訂“對賭協定”的情況下,要注意合理設定對賭協定的評判标準,客觀估量企業成長能力和盈利水準,全面識别法律風險,精心設計和協商協定條款,将風險和損失降到最低。

02

遭遇職場性騷擾該如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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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真真在給客人點菜時,被客人摸手摟腰,經理卻告訴路真真不能得罪客人,客人就是上帝。

《民法典》第1010條規定,違背他人意願,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劇中客人違背路真真意願對其摸手摟腰,已經構成了性騷擾,上述行為不僅侵犯了路真真的人格權,嚴重的還可能觸犯刑法,構成侮辱罪。

遇到職場性騷擾時,被害人一定要勇敢地站出來,明确拒絕,大聲說“不”,同時要注意收集保留證據材料,包括微信、短信、通話記錄、監控錄像、照片、證人證言、機關證明、調解記錄、醫院診療記錄等,并選擇向機關内部投訴,向工會、婦聯投訴,向公安機關報案,向人民法院起訴等方式,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03

婚前“丁克協定”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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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婆給顧漫婷安排了一系列生孩子計劃,顧漫婷心煩氣悶,便找丈夫徐皓問清楚為什麼提起生孩子的想法。四年前,顧漫婷流産了一個孩子,當時徐皓為了安慰傷心的顧漫婷,答應她此後不要孩子,雙方簽了丁克協定,可如今四年過去了,徐皓的想法也變了。

婚前協定是指将要結婚的男女雙方為結婚而簽訂的,婚後生效的具有法定限制力的書面協定,實踐中多用于約定婚前或者婚後财産的歸屬問題。《民法典》1065條規定,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及婚前财産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及婚前财産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限制力。

根據《民法典》143條和第1065條規定,婚前協定有效需要具備以下要件: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雙方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法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4.雙方婚姻關系合法有效;5.采取書面形式。而生育權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權利,《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婦女有生育子女或者不生育的自由,婚前丁克協定限制了當事人的生育權,屬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04

店鋪被惡意差評,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對賭協定、夫妻“丁克”、惡意差評、職場性騷擾,《今天的她們》主角們遇到的這些法律問題,你怎麼看?

川白樓被收購後,路真真和陳東(顧大鵬徒弟)、顧漫婷為了延續顧大鵬的廚藝,在川白樓對面開了新餐廳。然而新餐廳剛開業就遭到了競争對手的惡意差評,多名直播部落客不請自來,紛紛表示餐廳隻值一顆星,導緻餐廳評分直線下降。

無論是外賣平台、網購平台還是直播平台,推出消費者評價機制的初衷,一方面是為了讓其他消費者在消費時有一個客觀的參考,另一方面是為了督促商家提供更好的服務。但是,評價的“權利”并不應該被濫用,特别是不應被用于牟取非法利益或惡性競争,商家的合法權益同樣應當被保護。

《反不正當競争法》第11條規定,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資訊或者誤導性資訊,損害競争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民法典》第1024條規定了民事主體的名譽權受法律保護。競争對手惡意差評,首先侵犯了餐廳的名譽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情節惡劣的還可能構成《刑法》第276條規定的破壞生産經營罪,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同時,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直播和評分平台,也應當依據《民法典》第1195條規定,在收到權利人通知後,采取删除、屏蔽、斷開連結等必要措施降低被害人損失,否則應當就損害擴大部分與侵權網絡使用者承擔連帶責任。

供稿:順義法院

編輯:宋禹 郭進

稽核:張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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