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點

“公司不存在僞造公文的主觀故意”,合盛矽業回複1月監管函部分問題

作者:銀柿财經
“公司不存在僞造公文的主觀故意”,合盛矽業回複1月監管函部分問題

4月16日晚間,合盛矽業(603260.SH)釋出了《有關舉報事項的監管工作函的部分回複公告》,回複了上交所1月28日向公司下發的監管函中的部分問題。1月29日,合盛矽業原總經理方紅承涉嫌非國家從業人員受賄罪、職務侵占罪一案在平湖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庭審之前,方紅承家屬在公衆号舉報合盛矽業及董事長羅立國“僞造公文、隐瞞危廢處置、欺詐上市”,詳見銀柿财經此前報道《公開庭審在即,方紅承家屬再次舉報合盛矽業實控人》。

合盛矽業同時釋出了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錦天城律所”)和作為上市保薦機構的中信證券對舉報事件的核查意見,對舉報事項作出了回應,強調“由于核查手段有限等客觀原因,故目前無法取得充足材料與證據”,對部分舉報事項還無法作出結論,但公司上市時所稱的有機矽單體産能合計為20萬噸/年具有依據。

同時,銀柿财經從方紅承家屬處了解到,截至4月16日,庭審已經進行到第22天,控方舉證接近尾聲。

“員工未向公司報告處罰”

回複公告顯示,根據舉報,合盛矽業曾被嘉興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浙嘉地稅稽罰[2015]95号),在公司上市過程中,公司僞造嘉興市稅務部門公文,謊稱該行政處罰“已決定撤銷”。上交所要求公司核實相關情況,補充說明該行政處罰的具體原因及狀态,是否存在僞造公文的情形。

對此,合盛矽業回複稱,根據《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浙嘉地稅稽罰[2015]95号),處罰具體原因:(1)未代扣代繳2012年度、2013年度“其他所得”個人所得稅2012年度合計18724.80元的費用、2013年度合計26,988元的費用,均為贈送外機關客戶個人禮品,未按規定代扣代繳“其他所得”個人所得稅,其中經計算2012年度少扣繳“其他所得”個人所得稅3744.96元,2013年度少扣繳“其他所得”個人所得稅5397.60元。(2)少繳2011年度、2012年度房産稅通過房屋投影面積計算土地價值,導緻房産原值計算不準确,少繳2011年度、2012年度房産稅,其中經計算2011年度少繳房産稅46677.54元、2012年度少繳房産稅18566.57元。基于以上情況,嘉興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給予公司罰款共計50242.16元。經自查,公司财務部員工當時收到上述處罰決定後,擔心影響工作考核,故未向公司報告該處罰,個人繳納了該罰款。

“公司不存在僞造公文的主觀故意”

對于稅務證明是否僞造,合盛矽業表示,根據公司上市籌備工作機制,各地公司的合法合規證明開具工作由各地區負責人執行,完成後彙總至總部。2017年9月,有媒體報道記者通過網絡查找發現上述稅務處罰。按照工作分工,嘉興本部的相關證明由分管負責人協調開具,具體聯絡人與其聯系。基于對進階管理人員的基本信任,以及公司報告期内已取得主管稅務局合規證明的情況,故接受了該證明,公司不存在僞造公文的主觀故意。公司對稅務證明事項尚在進一步核查中,如有進展将依法及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而在錦天城律所和中信證券的核查意見中提到,嘉興市稅務部門的處罰确實存在,但在報告期内合盛矽業已取得主管稅務局合規證明,确認合盛矽業遵守各項稅收管理法律法規,按時足額申報和繳納各項稅款,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受到主管機關重大涉稅行政處罰。“由于核查手段有限等客觀原因,故目前無法取得充足材料與證據,目前無法确認舉報所稱證明的真實性。”

對于合盛矽業的這一回複,方紅承家屬并不認可,其對銀柿财經表示,已将包括聊天記錄截圖在内的證據送出給浙江證監局。

“水解油”事項尚未最終結論

上交所指出,根據舉報,公司未如實披露“低沸物”和“水解油”的處置情況,未經安全、環保審批,私自将低沸物加工為“水解油”并對外非法銷售,對此,要求合盛矽業核實上述業務具體情況,自查是否涉嫌安全生産違法行為、是否符合環境保護相關要求。

合盛矽業回複為:“水解油”相關事項涉及方紅承涉嫌非國家從業人員受賄罪、職務侵占罪一案,有關部門及司法機關尚未作出最終結論。經公司自查及初步測算,“水解油”相關業務收入占公司營業收入不足0.5%。公司将持續關注案件進展,并依法及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錦天城律所和中信證券也表示,合盛矽業的“低沸物”和“水解油”并非公司單獨業務,系有機矽生産的副産品之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報告期内“水解油”銷售收入占公司營業收入的比例均低于0.5%,不屬于公司的主營業務;因“水解油”相關事項涉及方紅承涉嫌非國家從業人員受賄罪、職務侵占罪一案,有關部門及司法機關尚未作出最終結論,且“由于核查手段有限等客觀原因,故目前無法取得充足材料與證據”,後續将密切關注進展,督促公司按照法律法規及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不存在舉報所稱嚴重超産情形”

上交所指出,根據舉報,合盛矽業存在大量未批先建的項目,存在安全生産和環保隐患且未依法披露,例如有機矽單體一、二期連續多年嚴重超批複産能生産、未披露西部合盛石墨電極生産裝置及其附屬的瓦斯發生器裝置的廢氣、廢水和固廢情況等。對此,上交所要求公司自查生産經營是否符合安全生産和環保要求,重點回應舉報所列項目是否存在舉報所稱問題。

合盛矽業回複稱,公司有機矽單體一、二期項目合計發改備案産能為20萬噸/年,公司《招股說明書》中披露準确;合盛矽業本部污染物排放符合當地環保要求。西部合盛石墨電極生産裝置及其附屬的瓦斯發生器裝置的廢物已經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

具體來看,根據嘉興港區企業投資項目備案通知書,公司《招股說明書》披露的有機矽單體一、二期項目合計産能提升至20萬噸/年,産能披露資訊準确。公司《招股說明書》披露了公司有機矽産能和産能使用率情況,不存在舉報所稱嚴重超産情形。

對于環境保護問題,合盛矽業稱,公司本部生産項目辦理了環評報告、申領了排污許可證,主要控制的污染物有CODcr和SO2。根據公司各年度流量抄表資料核算總量以及浙江環科環境咨詢有限公司出具的環保核查報告,合盛矽業本部污染物排放總量符合環保部門要求。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時,公司已經取得嘉興港區環境保護局出具的《證明》,載明公司自2013年以來,未發生重大環保事故,不存在因嚴重違反環保法律、法規和規章而受到該局處罰。

對于安全生産問題,合盛矽業表示,公司根據自身業務的特點,建立了完善的安全生産制度,設定了安環部和相應人員負責安全生産管理工作,辦理了安全生産許可證。公司購置了相應的安全設施并有效運作。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時,合盛矽業已經取得嘉興港區安監局出具的《證明》,載明合盛矽業自2013年以來,未發生過重大生産安全事故,不存在因嚴重違反安全生産法律、法規和規章而受到港區安全生産方面的行政處罰的情形。

錦天城律所和中信證券則在核查意見中表示,合盛矽業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期間,有機矽單體産能已經管委會備案提升至20萬噸/年,公司《招股說明書》披露有機矽單體産能合計為20萬噸/年具有依據;西部合盛石墨電極生産裝置及其附屬的瓦斯發生器裝置的廢物已經在《招股說明書》中明确披露;舉報項目不存在舉報所述的相關情形,公司上市報告期内生産經營總體上符合安全生産和環保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