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點

普法強基在行動 | 開展打擊整治網絡謠言宣傳活動

作者:開遠警方
普法強基在行動 | 開展打擊整治網絡謠言宣傳活動
普法強基在行動 | 開展打擊整治網絡謠言宣傳活動
普法強基在行動 | 開展打擊整治網絡謠言宣傳活動

造謠一張嘴

辟謠跑斷腿

造謠若無成本

就會滔滔不絕

我們期待“謠言止于智者”

但根本上還是要源頭掐滅

普法強基在行動 | 開展打擊整治網絡謠言宣傳活動

近日,開遠市警察局在體育園區開展打擊整治網絡謠言宣傳活動,旨在進一步提升群衆依法文明上網的意識。

普法強基在行動 | 開展打擊整治網絡謠言宣傳活動
普法強基在行動 | 開展打擊整治網絡謠言宣傳活動

活動中,民警通過發放宣傳資料、擺放展闆、面對面講解等方式,現場向群衆講解網絡謠言的危害、如何甄别網絡謠言、發現謠言及時舉報、散布網絡謠言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等方面内容,提高群衆網絡安全意識和甄别防範網絡謠言能力,并向群衆宣傳《國家安全法》《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涉及網絡謠言的相關條款,進一步提升群衆辨識、抵制網絡謠言的防範意識和防範技能。

網絡安全無小事,我們不僅要恪守最基本的法律“紅線”,更要強化底線意識、法治觀念。在網上散布謠言,不管是原創還是轉發,都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下一步,開遠市警察局将持續開展打擊網絡謠言普法宣傳活動,進一步教育引導廣大群衆認識到網絡謠言的社會危害,提升轄區群衆識謠、辨謠能力。

普法強基在行動 | 開展打擊整治網絡謠言宣傳活動

網絡不是“法律盲區”,網絡空間也絕非“法外之地”。開遠警方在此提醒廣大市民,要自覺遵守法律法規,不造謠、不傳謠、不信謠,共同維護健康有序的網絡環境。

普法強基在行動 | 開展打擊整治網絡謠言宣傳活動
普法強基在行動 | 開展打擊整治網絡謠言宣傳活動

在網絡上編造、散布謠言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根據行為的情節嚴重程度可能會承擔民事責任、行政違法責任和刑事責任。

1.民事責任

即如果散布謠言侵犯了民事主體的名譽權,依據大陸《民法典》的規定,要承擔相應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如下: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诽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第一千零二十五條 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實;(二)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内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三)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 網絡使用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行政違法責任

即如果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或者捏造事實诽謗他人的,尚不構成犯罪的,要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規定給予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如下: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3.刑事責任

如果構成犯罪,則要依據《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如下:

第二百二十一條 捏造并散布虛僞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诽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資訊罪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資訊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資訊,故意在資訊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注:部分圖檔來源于網絡

普法強基在行動 | 開展打擊整治網絡謠言宣傳活動

審 核:王 劍

校 對:周琦人

編 輯:陳 靜

來 源:網安大隊

繼續閱讀